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00664703982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四大街与复兴大道交叉口永威梅隆郡9号楼110铺101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00664703982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4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付永耀 | 营业期限 | 2013年04月1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10日 |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开封市四大街与复兴大道交叉口永威梅隆郡9号楼110铺101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 | ||
主要人员 (2)
| 付永耀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王利博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河南梅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1920万人民币 | 192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郑州琚铭科技有限公司 | 80万人民币 | 8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5)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河南永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 | 67% | 1333万元 |
| 开封永威梅隆实业有限公司 | 60% | 6000万元 |
| 尉氏港东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4800万元 |
| 开封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3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410200202405140101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12-0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花生庄于良寨城中村改造永威·梅隆花语项目(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变更)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自贸管预售字第202500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07-30 |
| 结束日期 | 2026-07-30 |
| 内容 | 永威·梅隆花语9#住宅楼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自贸管预售字第202500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06-27 |
| 结束日期 | 2026-06-27 |
| 内容 | 永威·梅隆花语7#住宅楼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住建预(销)售证字〔2024〕第03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开封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3-0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花生庄于良寨城中村改造永威梅隆花语3号楼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水行许字﹝2025﹞1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水利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2-06 |
| 结束日期 | 2028-02-05 |
| 内容 | 我机关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花生庄于良寨城中村改造永威·梅陇花语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花生庄于良寨城中村改造永威·梅隆花语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33公顷。(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2026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力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9944.4元二、生产建设单位下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防治责任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二)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总结报告。(三)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工程的规模、位置等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也须报我局批准。(五)本工程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六)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向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凭证。联系人:开封市水利局吴亚萌0371-23853211。(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水利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2-06 |
| 结束日期 | - |
| 内容 | 我机关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花生庄于良寨城中村改造永威·梅陇花语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花生庄于良寨城中村改造永威·梅隆花语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33公顷。(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2026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力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9944.4元二、生产建设单位下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防治责任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二)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总结报告。(三)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工程的规模、位置等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也须报我局批准。(五)本工程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六)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向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凭证。联系人开封市水利局吴亚萌0371-23853211。(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住建预(销)售证字〔2024〕第02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开封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8-2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永威·梅隆花语项5号楼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住建预(销)售证字〔2024〕第02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开封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8-2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梅隆花语6号楼 |
| 序号 | 9 |
| 许可文件编号 | 410200202407250101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7-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花生庄于良寨城中村改造永威·梅隆花语项目 |
| 序号 | 10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住建预(销)售证字〔2024〕第02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开封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7-0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永威梅隆花语10号楼 |
| 序号 | 1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住建预(销)售证字〔2024〕第02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开封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0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永威梅隆花语8号楼 |
| 序号 | 1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汴住建预(销)售证字〔2024〕第02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开封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0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永威梅隆花语6号楼 |
| 序号 | 13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2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开始日期 | 2024-05-1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工程建设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4 | A级 |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2000664703982 |
| 2 | 2023 | A级 | 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2000664703982 |
| 3 | 2022 | A级 | 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2000664703982 |
| 4 | 2021 | A级 | 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2000664703982 |
| 5 | 2020 | A级 | 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2000664703982 |
| 6 | 2019 | A级 | 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2000664703982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6-07-07 |
| 处罚类型 | 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行为 |
| 决定文书号 | 汴市监处罚(2026)465号 |
| 处罚事由 |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花生庄于良寨城中村改造永威·梅隆花语项目”由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至调查时,上述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2024年初,当事人启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对“永威·梅隆花语”项目开展商业营销宣传,2024年7月之后由当事人自行运营该公众号并制作、发布广告文章。2024年8月,当事人启用抖音平台账号“开封永威梅隆”对当事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永威·梅隆花语”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涉案视频由开封瀛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及抖音平台账号“开封永威梅隆”发布如下内容:1.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发布的“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一行莅临永威梅隆置业走访考察”中含有“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女士,携区管委办(**)、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水稻乡(***)、杏花营办事处(***)、西湖办事处(***)、金明池办(***)一行莅临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主任一行,相继参观了已交付项目永威?梅隆上院、及在建项目永威?梅隆花语,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陪同参观。在参观过程中,*主任对永威梅隆的‘精细化产品、精致化服务’的开发理念、产品设计、景观园林、交付品质等方面给与肯定,对企业踏实践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与鼓励。”等语句,展示有含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照片,并且同时展示了“永威·梅隆花语”项目的名称、“精细化筑造,精致化生活”的宣传语、“建面约112-211m2光幕美学大宅”的宣传语、“热销持续不止引领全城争藏”的宣传语、项目区位图、“永威梅隆花语”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销售热线电话、项目地址/营销中心地址、联合展厅地址、预售许可证号等信息,截至2026年3月18日,该条广告的阅读量1336次,分享45次,推荐3次,点赞12次,留言4条;2.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发布的“开封市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成员共同进永威梅隆考察交流!”中含有“市工商联组织名誉主席(会长),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及直属商(协)会代表近50人,走进永威梅隆考察交流。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出席活动”、“市工商联一行首站来到了永威·梅隆花语销售中心,实地了解永威梅隆的产品规划,设计理念及目前销售情况,永威梅隆作为开封精致的人居典范,以卓越的建筑品质和人性化的居住环境,展现了现代都市生活与自然和谐共融的理想图景。”、“随后,市工商联一行参观了永威梅隆的样板间和园区景观,实地感受了精致人居带来的舒适体验。参观团对永威梅隆在工程质量、产品设计、以及物业服务等方面的创新之举给予了高度评价。”等语句,展示有含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照片,并且同时展示了“永威·梅隆花语”项目的名称、“精细化筑造精致化生活”的宣传语、“建面约112-211m2光幕美学大宅”宣传语、“热销持续不止引领全城争藏”、项目区位图、销售热线电话、项目地址/营销中心地址、联合展厅地址、预售许可证号等信息,截至2026年4月10日,该条广告的阅读量904次,分享109次,推荐3次,点赞5次,留言0条;3.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发布的“解读丨《黑神话:悟空》中蕴含的中国美学”中在“尊重传统、融入现代打破常规方能惊艳于世永威·梅隆花语户型设计便是最好的诠释”下方附图内含有“211.42m2|花岸四室两厅三卫U型奢阔观景阳台跑道式阳台设计,部分面积赠送,全方位欣赏中轴美景”、“143.48m2|花溪270°瞰景阳台,L型转角设计,部分面积赠送,视野无限延伸”、“127.33m2|花筑开阔观景阳台,部分面积赠送,光与视野充分延展,独享巨幕风景”的用语,截至2026年4月10日,该条广告的阅读量639次,分享110次,推荐1次,点赞7次,留言1条。当事人宣传的“部分面积赠送”,未注明具体赠送情况,当事人称其赠送的是主体结构外未封闭阳台的一半的面积;4.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发布的“在开封,更好的生活在哪里?”中含有“永威·梅隆花语位居三大街高铁片区10分钟内丰盈生活尽情掌控开封万达广场/居然之家开封博物馆、开封图书馆等休闲文娱场所环伺拥揽便利与繁华”等宣传用语,截至2026年4月10日,该条广告的阅读量389次,分享84次,推荐0次,点赞3次,留言0条。当事人称该用语是指从永威·梅隆花语出发开车10分钟可以到达开封北站、开封万达广场、居然之家、开封博物馆、开封图书馆;5.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在抖音平台账号“开封永威梅隆”发布的“花语精装样板间来咯!一手驾驭27 |
| 处罚内容 | 1.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参照上述裁量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2.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有阳台“部分面积赠送”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参照上述裁量内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3.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工资与浏览量的高低、制作信息的多少没有关系,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参照上述裁量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4.当事人发布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参照上述裁量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对开封瀛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对发布广告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 |
| 处罚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4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