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052284615G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李乡宦村5号(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052284615G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8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梁晓婷 | 营业期限 | 2012年08月21日 - 2032年08月2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9月04日 |
企业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李乡宦村5号(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商品房销售。 |
主要人员 (2)
元施兴 |
监事 |
梁晓婷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6万人民币 | 51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6万人民币 | 516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2850万人民币 | 285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2850万人民币 | 285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赵军平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平顶山市湛河区恒大华大天童幼儿园有限公司 | 100% | 3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平建资质﹝2023﹞2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28 |
结束日期 | 2026-08-28 |
内容 | 允许经营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湛河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平湛税)许准字﹝2022﹞第(5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湛河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400052284615G |
2 | 2018 | A级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400052284615G |
3 | 2017 | A级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400052284615G |
4 | 2016 | A级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400052284615G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23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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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11执12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47986 元及利息(利息以4798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5 日起计算至该 47986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 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99.66 元减半收取计 499.83 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411民初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28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31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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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11执12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C某某与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12053号《平顶山恒大名都商品房认购书》。二、经双方确认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C某某款项7638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C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民终1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39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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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11执13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L某某与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0012048号的《平顶山恒大名都商品房认购书》;二、经双方协商确认,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L某某款项99475元。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L某某承担一审诉讼费用,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上诉费用。四、双方同意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制作调解 -3-书,双方自愿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L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民终18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02执805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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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02执8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62421.08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02民初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135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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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11执135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W某某与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双方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0012208号的《平顶山恒大名都商品房认购书》;二、经双方协商确认,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W某某款项25292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W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其他任何纠纷;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民终1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43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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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11执4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静邦噪声振动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4942元及利息(利息以849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该84942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3.56元,减半收取961.78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8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43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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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11执4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静邦噪声振动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2232 元及利息(利息以 4223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计算至该42232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4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55.8 元减半收取 427.9 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4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23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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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11执2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Z某某与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12023、0012025 两份商品房认购书;二、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Z某某双倍定金 200,000 元;三、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Z某某购房款 811,995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811,995 元为本金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1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956 元,减半收取 6978 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3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恢33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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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11执恢3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L某某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民再1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28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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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11执28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70417.05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70417.05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80.22 元,由被告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24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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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11执2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履行义务一、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 16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 16000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10 月 1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357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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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11执23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7日作出(2022)豫041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票据款金额139271.12元及票据利息(以139271.12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2.71元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1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24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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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11执22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票据号码为230649*-*-*-*745452286 的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5日,豫新科技公司于2021年 11月5日首次提示付款,因豫新科技公司未及时行使权利,故 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 利息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不予支持,恒荣置业公司应从2021 年11月5日起向豫新科技公司支付该汇票的利息。至于案涉另 外一张汇票,显示到期日为2021年7月28日,豫新科技公司在 票据到期日前的2021年6月7日提前提示付款,恒荣置业公司 应自该汇票到期日起向豫新科技公司支付利息,豫新科技公司主 张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该汇票的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 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 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433121.1元及利息(利 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 11月4日以212119.45元为基数计算,2021年11月5日起以 -6- 433121.1元为基数计算至433121.1元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8.49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 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54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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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11执24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863.79元及利息(利息以30863.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242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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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11执24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河南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319334.65 元及利息(利息以 319334.6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28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河南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9681.22 元及利息(利息以 9681.22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河南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7744.19 元及利息(利息以 7744.1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 10 -完毕之日止);四、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河南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11886.54 元及利息(利息以 11886.54 元为基数自 2021年10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五、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河南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9664.88 元及利息(利息以 9664.8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2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六、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河南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1438.23 元及利息(利息以 1438.2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七、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河南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31569.13 元及利息(利息以 31569.1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 11 -偿完毕之日止);八、驳回河南恒丰公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727.10 元,减半收取计 3863.55 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11民初1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02执2443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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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02执24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483559.51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02民初5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430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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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11执4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1190.09元及利息(利息以5001190.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588429.94元;三、驳回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47.42元,减半收取计27623.71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463.5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0.21元。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02执恢42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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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02执恢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23216.6元及利息、罚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02民初2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2586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12-12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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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411执258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J某某、J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 352333.63 元、利息 5309.69 元、罚息 104.67 元,合计 357747.99 元及 2022 年 7月 8 日起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二、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借款本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J某某、L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666.22 元,由J某某、L某某、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2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67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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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11执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平顶山恒大名都综合楼质保金20861.03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20861.03 元为基数自2019 年 8 月 1 日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平顶山恒大名都首期 3#楼质保金 201079.23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201079.2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0 日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平顶山恒大名都首期 4#楼质保金 93424.10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93424.1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0 日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四、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平顶山恒大名都首期 6#楼质保金 152496.38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152496.38 元为基11数自 2022 年 8 月 12 日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五、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平顶山恒大名都首期 9#楼质保金 203134.75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203134.7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0 日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六、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平顶山恒大名都首期 10#楼质保金 152294.08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152294.0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2 日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七、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平顶山恒大名都首期车库及配套设施质保金 92369.8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92369.8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25 日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八、驳回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290.18 元,减半收取计 6645.09 元,保全费125000 元,由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11民初30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房产税 | 21772.88 | 0.0 |
2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增值税 | 1242706.9 | 0.0 |
3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86989.49 | 0.0 |
4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房产税 | 219717.38 | 0.0 |
5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印花税 | 12505.63 | 0.0 |
6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8393.53 | 2272.24 |
7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教育费附加 | 37281.2 | 0.0 |
8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地方教育附加 | 24854.1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8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