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661856842C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李乡宦村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661856842C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7年04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郭志港 | 营业期限 | 2007年04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12月16日 |
企业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李乡宦村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
主要人员 (2)
郭志港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郭良灿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郭良灿 | 5600万人民币 | 56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张朝冰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郭志港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郭良灿 | 5600万人民币 | 56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张朝冰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 | 10% | 516万元 |
河南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3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411执恢193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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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411执恢1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清偿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4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正荣实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60元,由被告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民四初字第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恢7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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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11执恢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司遂召订房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司遂召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11民初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恢58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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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11执恢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伊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Y某某借款本息1500000元;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伊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411执69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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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11执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民事判决书(2021)豫0411民初24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一、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G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6‰计算; 2015年3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4‰计算,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计2222元,由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11民初24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恢371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10-13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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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411执恢3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伊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Y某某借款本息1500000元; 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伊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402执2130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9 | 2022-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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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402执21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88407.8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02民初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411执恢235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 2022-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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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411执恢2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7年3月31日前,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原告S某某借款本金2430万元,利息583.2万元。就2017年4月1日后的利息,原、被告愿按照月息1%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原告S某某还款本金10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本金15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本金100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还款本金1000万元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的利息130万元。三、2018年12月31日前,被告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S某某偿还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利息583.2万元。四、2019年6月30日前,被告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就下欠借款本金1080万元及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五、如一次逾期,被告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就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偿,原告S某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原告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300元,减半收取8165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11民初24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402执31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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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402执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136045.37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02民初2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4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