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00562487826T
地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处恒大绿洲小区综合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562487826T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10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波 | 营业期限 | 2010年10月0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9月15日 |
企业地址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处恒大绿洲小区综合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
主要人员 (2)
元施兴 |
监事 |
黄波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梁谦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安阳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10500562487826T |
2 | 2017 | A级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10500562487826T |
3 | 2016 | A级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10500562487826T |
4 | 2015 | A级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10500562487826T |
5 | 2014 | A级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10503562487826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豫0502执恢30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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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0502执恢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1年8月30日,被告W某某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贷款本金325226.01元及相应利息。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W某某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6年永明一手房(恒大)字014号)约定按期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二、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被告W某某的还款义务,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6年永明一手房(恒大)字014号)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三、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被告W某某的还款义务,被告W某某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编号:2016年永明一手房(恒大)字014号)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有逾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有权对本调解协议确定的剩余欠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02民初3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804执2443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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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804执244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210449*-*-*-*012627904)票据金额3,337,19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35元,由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535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804民初63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305执恢122号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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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305执恢1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按照洛阳市涧西区民事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305民初70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22执3034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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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22执30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赶工奖励54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22民初51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02执3633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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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02执36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06369.84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02民初38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22执1516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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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22执15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3执1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02执恢332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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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02执恢3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贷款本息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02民初3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82执3200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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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2执32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2908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76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02执1190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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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02执11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原告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02民初49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02执1193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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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02执11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Z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02民初5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2584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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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258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2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05执154号 |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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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05执1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13081.76元及利息和罚息等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殷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05民初2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505执1366号 |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9-27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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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505执13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C某某,L某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截至2022年4月15日的借款本金488533.16元,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11250.24元,之后的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1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05民初1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0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