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22MA9F8ENU0M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瓦店乡商品街1号院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2MA9F8ENU0M | 登记机关 |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钊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0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6月05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瓦店乡商品街1号院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以上范围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
主要人员 (3)
元施兴 |
监事 |
郑延 |
财务负责人 |
黄钊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22执1908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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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522执19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 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 十条:“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作 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仅能在宝利鑫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应 的案涉装饰装修工程部分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款, 因逾期未支付的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 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 101,303.2元及利息(利息以101,303.2元为基数,从2021年 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 101,303.2元范围内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计1,223元,由广州市雅媞 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负担1,155元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22民初1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02执430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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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502执43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按判决书内容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02民初6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22执1056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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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522执10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案件受理费16,820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22民初6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22执3667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21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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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22执36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5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22民初44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22执3034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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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22执30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赶工奖励54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22民初51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22执1516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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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22执15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3执1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22执1172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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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22执11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款521,912.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9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9.12元,减半收取计4,509.56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22民初6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22执1117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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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22执11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奥唐广告有限公司汇票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22民初6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02执1231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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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02执12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8120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02民初2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522执1958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22-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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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522执19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天宇伟业测量仪器有限公司票据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22民初25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522执1744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2-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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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522执174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泰源广告有限公司汇票款265,0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3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22民初26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522执1682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7-15 | 2022-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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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522执16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巨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汇票款109,2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22民初2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522执1743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2-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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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522执17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泰源广告有限公司汇票款58,834.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22民初26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522执1443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6-24 | 2022-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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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522执14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85973.12元及利息(利息以285973.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85973.12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安阳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试桩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6元,减半收取计3238元,由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4元,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64元。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22民初63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豫0522执761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3-25 | 2022-06-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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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522执7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17, 945元及违约 金,违约金以117,9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付清 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 二、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前 支付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9,315元。 三、 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在上述第一、 二项数额范围内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负连 带责任。 五、 驳回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 34元,减半收取计1,778.17元,由苏州 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1. 17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负担1,767元。申请保全费1, 334元,由安阳宝利鑫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22民初53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3-10-23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05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