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00MA46DP1L7J
地址:河南省安阳高新区黄河大道32号桂花居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房西南角三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MA46DP1L7J | 登记机关 |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3月12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井只 | 营业期限 | 2019年03月12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11月21日 |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安阳高新区黄河大道32号桂花居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房西南角三楼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要人员 (2)
| 杨井只 |
| 总经理,董事 |
| 闫凯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1946.4万人民币 | 1946.4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安阳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53.6万人民币 | 53.6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郑州辰合实业有限公司 | 980万人民币 | 98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滑县建合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3-30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安示范税)许准字﹝2023﹞第(9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3-30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6-25 |
| 处罚类型 | 行政违法 |
| 决定文书号 | 安县白政罚决字(2024)第1001号 |
| 处罚事由 | 安阳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案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机关 | 安阳县白璧镇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110执3290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5-03-28 | 2025-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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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110执329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910.53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5月22日,自2024年5月23日至该欠付的19940元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9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25%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按162元收取,由被告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7元,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110民初111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22执3114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5-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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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522执311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 付 杜 艳 丰 工 程 款 14,945,327 元 及 利 息 ( 利 息 以14,945,327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8 月 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即在 21,778,727 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责任。三、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4,728 元,由D某某负担 64,048 元,由林州- 9 -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00,230 元。申请保全费 5,000元,由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民终30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22执2345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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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522执234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都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46500元,该款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如果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该款,则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上海都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4年5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都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73500元,该款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三、本案其他问题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404.93元,减半收取计2702.47元,由上海都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22民初30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522执2310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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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522执231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电梯安装款464400元为清。 二、如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7月25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8806.5元,减半收取计4403.25元,财产保全费3023.25元,均由被告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22民初29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2-0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790.29 | 826.94 |
| 2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2-03 | 印花税 | 4087.06 | 826.94 |
| 3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2-03 | 增值税 | 43470740.9 | 71828.04 |
| 4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2-03 | 43495618.25 | 72654.98 | |
| 5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14 | 增值税 | 43470740.9 | 0.0 |
| 6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14 | 印花税 | 4087.06 | 0.0 |
| 7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9-2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790.29 | 28152.73 |
| 8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9-28 | 印花税 | 3260.12 | 28152.73 |
| 9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9-28 | 增值税 | 43398912.86 | 28152.73 |
| 10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9-28 | 43422963.27 | 28152.7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3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