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0006648946XX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与紫薇北二路交叉口建业世和府东麓售楼部207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06648946XX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04月18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井只 | 营业期限 | 2013年04月18日 - 2033年04月1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3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12月09日 |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与紫薇北二路交叉口建业世和府东麓售楼部207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
主要人员 (2)
| 杨井只 |
| 董事 |
| 闫凯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外国(地区)企业 | 安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13000万 | 13000万 |
| 外国(地区)企业 |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13000万人民币 | 13000万人民币 |
| 严家杰 | - | - | |
| 尚学军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安阳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8% | 966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8 | A级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9141050006648946XX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豫0522执1757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5-05-14 | 2025-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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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522执175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确认R某某与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 月31日签订的三份《停车楼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解除R某某与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 月31日签订的三份《停车楼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车位号为 A265、A298、A299、A300、A301、A302、A303、A305、A306、 A186、A187、A185、A258、B393、B510、B511、B571、C283的 车位; 三、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R某某返还491,950元车位款并支付利息(以491,950元 基数,利息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R某某支付逾期违约金560,000元; 五、驳回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019 -8- 案件受理费27,721.40元,由R某某负担16,110元,由安 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611.4元。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22民初35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0502执1635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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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502执163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02民初4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0502执2276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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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502执227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02民初13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0522执1031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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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522执103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前给付项城市善富农资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为清,若未按时给付,项城市善富农资有限公司可按总案款100,000元减去已给付款项的剩余款项加上利息(以剩余款项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给清之日止)作为执行标的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其他问题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计1,167元,由项城市善富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22民初40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0502执274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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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502执27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392252.12元,并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被告W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6.29元,由被告H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86.29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50元。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02民初70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0522执2910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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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522执291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一、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止于2023年04月13日尚欠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剩余建筑设计费307,800元,并同意于2023年06月25日之前付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10万元,2023年7月25日之前付10万元,2023年8月31日之前支付107,800元为清;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如2023年08月31日之前未将307,800元全部支付到位,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3万元给付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义务; 二、本案诉讼费6,817元,减半收取3,408.5元,由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22民初20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12-0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35563.64 | 42048200.9 |
| 2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12-03 | 企业所得税 | 2190260.7 | 42048200.9 |
| 3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12-03 | 增值税 | 3403395.32 | 42048200.9 |
| 4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12-03 | 48117393.97 | 42048200.9 | |
| 5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12-03 | 土地增值税 | 42048200.9 | 42048200.9 |
| 6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12-0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7325.78 | 42048200.9 |
| 7 | 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12-03 | 印花税 | 2647.63 | 42048200.9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4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