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22MA44M5ME6D
地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B区307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安阳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2MA44M5ME6D | 登记机关 |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凯旋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4日 - 2047年11月2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3日 |
企业地址 |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B区307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范围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
主要人员 (3)
于露青 |
监事 |
周凯旋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闫凯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河南省多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50万人民币 | 225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4805.5万人民币 | 4805.5万人民币 |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法人股东 | 安阳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94.5万人民币 | 194.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安阳置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5000万 | 50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安阳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02执2631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4-08-27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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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502执26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02民初3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安阳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22执2504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8-28 | 2025-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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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522执25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阳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计3,687.5元,由安阳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22民初1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安阳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522执2426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8-14 | 2025-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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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522执24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误操作向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对于属于原告的财产,被告收到该款项后未予返还,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归还丧失利益的人,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涉案款项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考虑到被告在明知该款应当返还后未予返还,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可自起诉之日计取利息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阳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现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5月22日开始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阳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522民初31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1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