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MA481BP81C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恒大御景湾28栋1单元10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MA481BP81C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2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白国存 | 营业期限 | 2020年02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恒大御景湾28栋1单元10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管理;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代理房地产买卖;商业服务设施的销售及管理;销售:游乐设备;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游泳馆服务;室内滑雪服务;露天游乐场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4)
廉玉科 |
监事 |
王伟楠 |
执行董事 |
白国存 |
总经理 |
莫淑丽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南融创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00万人民币 | 8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G06597(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平原示范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30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梯11豫G06597(24)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G06599(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平原示范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30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梯11豫G06599(24)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G06596(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平原示范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30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梯11豫G06596(24)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G06598(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平原示范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30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梯11豫G06598(24)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725执4327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4-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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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725执43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725民初5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725执3292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8-20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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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725执32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上海牧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融首新创文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24年7月9日作出(2024)豫0725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明确,被执行人一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牧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95367元及利息(以95367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二河南融首新创文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牧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000元及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收到判决书,判决书已生效。然而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被执行人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725民初38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725执2580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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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725执25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二、被告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咨询费200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94元,由被告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725民初2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725执66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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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725执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质量保证金7489.42元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7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5335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20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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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53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5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豫0725执241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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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725执2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59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4206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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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42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租金23511元;二、被告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3740.6元;三、被告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提前还车违约金9404.4元;四、驳回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0.12元,由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469.12元,被告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1元。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3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2451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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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24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6091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91执60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1民初1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2439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725执24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支付Y某某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相关利息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1877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725执18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天天精艺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票据款1197349.81元及以1197349.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信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4.47元,由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4352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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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43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85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1435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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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14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2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25民初56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1651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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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16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价款244739.17元,并支付以244739.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年10月21日计算至该244739.17元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0.3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25民初6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1372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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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13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690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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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25执6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融首新越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消防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10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及应承担一审受理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在规定日期内支付上述款项,致使申请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应严格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25民初5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2月1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