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658972393XU
地址:淮阳县羲皇大道与五彩路交叉口东北角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658972393XU | 登记机关 | 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1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薛金平 | 营业期限 | 2012年01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企业地址 | 淮阳县羲皇大道与五彩路交叉口东北角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建筑装璜材料销售;房地产配套投资、咨询与服务;商品房出租。 |
主要人员 (2)
薛金平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都海宽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18000万人民币 | 18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18000万人民币 | 18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周口建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周口建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淮城许准字﹝2023﹞第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周口市 |
开始日期 | 2023-07-13 |
结束日期 | 2024-07-12 |
内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182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2024-03-17 |
内容 | 梯11豫P01824(23)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182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2024-03-17 |
内容 | 梯11豫P01825(23)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182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2024-03-17 |
内容 | 梯11豫P01826(23)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182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2024-03-17 |
内容 | 梯11豫P01822(23)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182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2024-03-17 |
内容 | 梯11豫P01823(23)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周淮税)许准字﹝2022﹞第(4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淮阳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淮阳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豫P0127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8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31豫P01278(22)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豫P0128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8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31豫P01280(22)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豫P0127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8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31豫P01277(22)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127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8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11豫P01279(22)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豫P0127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8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31豫P01276(22)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豫P0128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8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31豫P01281(22)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豫P0128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8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31豫P01282(22)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047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4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11豫P00479(22)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047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4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11豫P00478(22)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豫P0048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4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31豫P00480(22)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047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4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11豫P00473(22)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047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4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11豫P00477(22)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047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4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11豫P00474(22)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048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4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11豫P00481(22)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047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4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11豫P00475(22)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豫P0048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4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31豫P00482(22)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豫P0047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4 |
结束日期 | 2022-11-01 |
内容 | 梯11豫P00476(22)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9141162658972393XU |
2 | 2019 | A级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9141162658972393XU |
3 | 2017 | A级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9141162658972393XU |
4 | 2016 | A级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41162658972393X |
5 | 2014 | A级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41162658972393X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603执恢146号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603执恢1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上海奔若飞实业有限公司 1,700,000 元,定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前支付700,000 元,2023 年 9 月 18 日前支付 300,000 元,2023 年 10月 18 日前支付 300,000 元,2023 年 11 月 18 日前支付 200,000元,剩余款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原告上海奔若飞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二、若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期付款,原告上海奔若飞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下余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的支付办法均为:以下余所有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息,其中 1,000,000 元自 2022 年 4 月 22 日开始、700,000 元自 2022 年 5 月 23 日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它纠葛。- 3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603诉前调书173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603执恢142号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603执恢1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120,000元及83,625.5元逾期利息、垫付的因其他相关诉讼产生的费用,总计2,203,625.5元;详细包含12张商票,金额及票号分别为:200,000元(2313*-*-*-*23057902877)、80,000元(2313*-*-*-*26157862627)、200,000元(2313*-*-*-*23057902893)、200000(2313*-*-*-*23057902885)、180,000元(2313*-*-*-*26157862602)、120,000元(2313*-*-*-*26157862635)、100,000元(2313*-*-*-*23057902957)、100,000元(2313*-*-*-*23057902949)、100,000元(2313*-*-*-*23057902932)、100,000元(2313*-*-*-*23057902924)、640,000元(2313*-*-*-*24085586130)、100,000元(2313*-*-*-*26157862619)。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9月8日前支付500,000元,2023年10月8日前支付500,000元,2023年11月8日前支付500,000元,2023年12月8日前支付500,000元,剩余款项2024年1月8日前支付完毕,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 二、若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期付款,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下余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支付办法均为:以下余所有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日开始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0元,由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603诉前调书199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603执恢143号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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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603执恢1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昆山市巴城镇盈益建材经营部票据款100,000元,定于2023年9月8日前支付完毕,原告昆山市巴城镇盈益建材经营部同意。 二、若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原告昆山市巴城镇盈益建材经营部有权就100,000元票据款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办法均为:以100,000元票据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息,自票据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603诉前调书209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603执恢144号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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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603执恢14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周口福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0,000元,定于2023年9月8日前支付完毕,原告周口福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同意。 二、若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原告周口福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50,000元票据款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支付办法均为:以50,000元票据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息,自票据到期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603诉前调书2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603执1102号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603执110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南 通 五 建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26561718 元及利息(利息以 26561718 为基数从 2023 年 4 月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 元;三、驳回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4235.9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92554.3 元,26681.69 元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603民初8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603执1098号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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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603执109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工程款544814.54元及利息(利息以544814.54元为基数,自 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4.08元,由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603民初8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603执1362号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603执13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劳从发支付劳务报酬2,318,802.1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318802.18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劳从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1.81元,由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603民初8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603执恢97号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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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603执恢9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截至第五阶段下欠的设计费人民币661,000元; 二、若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应当向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6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每日0.2%计算所得的金额);(2)本案诉讼费用7187.12元由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三、原、被告其他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7,187.12元,由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603民初48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603执691号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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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603执6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偿还原告深圳市九格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费 58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 625 元; 二、2020 年 5 月 22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继续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25 元,由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 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603民初3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603执3011号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4-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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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603执301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郑州秉松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定于2023年10月18日前支付完毕,原告郑州秉松建材有限公司同意。 二、若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原告郑州秉松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下余所有票据款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办法均为:以下余票据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息,自2022年5月23日开始直至票据款实际清偿完毕为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603诉前调书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603执2777号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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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603执27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L某某与申请人淮阳县建业城建公司同意解除地下车位(车位号177)转让合同。 二、申请人淮阳县建业城建公司自愿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地下车位转让款80000元。申请人L某某同意。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603诉前调确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603执2699号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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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603执26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0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扶沟县通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拖欠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年利率3.7%),原告扶沟县通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意; 二、原、被告其他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被告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603民初6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企业所得税 | 526015.65 | 0.0 |
2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0978.28 | 0.0 |
3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2929.18 | 0.0 |
4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房产税 | 36902.67 | 36902.67 |
5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8142.0 | 0.0 |
6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5538.76 | 0.0 |
7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土地增值税 | 126296.82 | 0.0 |
8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土地增值税 | 945313.46 | 945313.46 |
9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土地增值税 | 337287.14 | 0.0 |
10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土地增值税 | 404366.15 | 0.0 |
11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教育费附加 | 13276.4 | 0.0 |
12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教育费附加 | 14112.5 | 0.0 |
13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地方教育附加 | 8850.94 | 0.0 |
14 | 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地方教育附加 | 9408.3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1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