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596261972Y
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方远大厦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596261972Y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5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唐磊 | 营业期限 | 2012年05月1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18年03月05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方远大厦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
主要人员 (3)
唐磊 |
执行董事 |
李留所 |
监事 |
王倩云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自然人股东 | 唐磊 | - | - |
自然人股东 | 李留所 | - | - |
自然人股东 | 唐磊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596261972Y |
2 | 2018 | A级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596261972Y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30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驻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15号 |
处罚事由 | 接周开伍、贺玉彬等258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在美兰湖项目施工期间被拖欠工资1800000元未发放。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驻人社监察询通字[2023]第04-35号),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接受检查,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驻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49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以上事实有:1、周开伍、贺玉彬等258名农民工投诉材料;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驻人社监察询通字[2023] |
处罚内容 | 拖欠工资、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 |
处罚机关 |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30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驻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15号 |
处罚事由 | 接周开伍、贺玉彬等258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在美兰湖项目施工期间被拖欠工资1800000元未发放。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驻人社监察询通字[2023]第04-35号),当事人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接受检查,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驻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49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以上事实有:1、周开伍、贺玉彬等258名农民工投诉材料;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驻人社监察询通字[2023]第04-35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驻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49号)送达回证为证。 |
处罚内容 | 拖欠工资、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 |
处罚机关 |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5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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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F某某支付2020年8月31日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3051.87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F某某负担9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8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1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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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1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截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853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176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76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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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7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回欠款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98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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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9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驻2018002702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3年9月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3年9月1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上述合同解除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首付款259524元及利息(利息以2595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上述合同解除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的贷款本息(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上述合同解除后十日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付清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21幢1单元801号房屋)。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21幢1单元801号房屋)。 八、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8元,保全费2519元,共1481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79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63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8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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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8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欠款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0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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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0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3年9月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于2023年9月1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上述合同解除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首付款263217.40元及利息(其中54569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8648.40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上合同解除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支付的贷款本息(以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上述合同解除后十日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付清原告与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将原告与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9幢1单元202号房屋)。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9幢1单元202号房屋)。 八、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60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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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6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1702民初17937号,(2022)豫1702民初17939号,(2022)豫1702民初17907号,(2022)豫1702民初17908号,(2022)豫1702民初17915号,(2022)豫1702民初17948号,(2022)豫1702民初17947号,(2022)豫1702民初17947号,(2022)豫1702民初17946号,(2022)豫1702民初17944号,(2022)豫1702民初17901号,(2022)豫1702民初17925号,(2022)豫1702民初17928号,(2022)豫1702民初17927号,(2022)豫1702民初18007号,(2022)豫1702民初18009号,(2022)豫1702民初18010号,(2022)豫1702民初18012号,(2022)豫1702民初18187号,(2022)豫1702民初18186号,(2022)豫1702民初18193号,(2022)豫1702民初18176号,(2022)豫1702民初18255号,(2022)豫1702民初18255号,(2022)豫1702民初18298号,(2022)豫1702民初18297号,(2022)豫1702民初18227号,(2022)豫1702民初18229号,(2022)豫1702民初18340号,(2022)豫1702民初18314号,(2022)豫1702民初18339号,(2022)豫1702民初18257号,(2022)豫1702民初18258号,(2022)豫1702民初18260号,(2022)豫1702民初18261号,(2022)豫1702民初18262号,(2022)豫1702民初18263号,(2022)豫1702民初18264号,(2022)豫1702民初18378号,(2022)豫1702民初18364号,(2022)豫1702民初18361号,(2022)豫1702民初18348号,(2022)豫1702民初18346号,(2022)豫1702民初18315号,(2022)豫1702民初18345号,(2022)豫1702民初18302号,(2022)豫1702民初18302号,(2022)豫1702民初18245号,(2022)豫1702民初18337号,(2022)豫1702民初18342号,(2022)豫1702民初18338号,(2022)豫1702民初18344号,(2022)豫1702民初18343号,(2022)豫1702民初18321号,(2022)豫1702民初18238号,(2022)豫1702民初18244号,(2022)豫1702民初18153号,(2022)豫1702民初18151号,(2022)豫1702民初18159号,(2022)豫1702民初18115号,(2022)豫1702民初18152号,(2022)豫1702民初18145号,(2022)豫1702民初18204号,(2022)豫1702民初18205号,(2022)豫1702民初18223号,(2022)豫1702民初18236号,(2022)豫1702民初18113号,(2022)豫1702民初18112号,(2022)豫1702民初18116号,(2022)豫1702民初18114号,(2022)豫1702民初18190号,(2022)豫1702民初18189号,(2022)豫1702民初18188号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62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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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6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1702民初18330号,(2022)豫1702民初18324号,(2022)豫1702民初18200号,(2022)豫1702民初18128号,(2022)豫1702民初18126号,(2022)豫1702民初18125号,(2022)豫1702民初18124号,(2022)豫1702民初18123号,(2022)豫1702民初18197号,(2022)豫1702民初18196号,(2022)豫1702民初18156号,(2022)豫1702民初18138号,(2022)豫1702民初18106号,(2022)豫1702民初18098号,(2022)豫1702民初18092号,(2022)豫1702民初18084号,(2022)豫1702民初18082号,(2022)豫1702民初18081号,(2022)豫1702民初18076号,(2022)豫1702民初18074号,(2022)豫1702民初18073号,(2022)豫1702民初18071号,(2022)豫1702民初18070号,(2022)豫1702民初18068号,(2022)豫1702民初18067号,(2022)豫1702民初18065号,(2022)豫1702民初18061号,(2022)豫1702民初18059号,(2022)豫1702民初18056号,(2022)豫1702民初18055号,(2022)豫1702民初18054号,(2022)豫1702民初18053号,(2022)豫1702民初18019号,(2022)豫1702民初18018号,(2022)豫1702民初18017号,(2022)豫1702民初18015号,(2022)豫1702民初18014号,(2022)豫1702民初18013号,(2022)豫1702民初18006号,(2022)豫1702民初17992号,(2022)豫1702民初17961号,(2022)豫1702民初17943号,(2022)豫1702民初17940号,(2022)豫1702民初17936号,(2022)豫1702民初17935号,(2022)豫1702民初17932号,(2022)豫1702民初17931号,(2022)豫1702民初17930号,(2022)豫1702民初17929号,(2022)豫1702民初17926号,(2022)豫1702民初17824号,(2022)豫1702民初17823号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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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Z某某支付截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778.06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Z某某负担106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5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55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2020年8月31日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731.2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S某某负担60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5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7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76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7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截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863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S某某负担108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5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5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截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092.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61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5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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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0年8月31日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200.9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负担80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9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02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10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截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814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1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51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截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9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负担59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76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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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7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771.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2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76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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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7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R某某支付截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8432.31元。 二、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R某某负担136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7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1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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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482.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9元,由被告负担6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76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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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7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截至 2022 年 5 月 6 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635.46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S某某负担63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5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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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截至2022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792.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5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62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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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6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17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3年9月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3年9月1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上述合同解除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首付款2060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60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上述合同解除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的贷款本息(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上述合同解除后十日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付清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7幢2单元1606号房屋)。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7幢2单元1606号房屋)。 八、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3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12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2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40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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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4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X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3月17日解除。 二、原告X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2年3月29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购房款108554元及利息损失(其中55932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52622元的利息损失,从2022年3月3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其已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的贷款本息113005.77元(暂计至2022年2月14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X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将原告X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X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5幢1单元902号房)。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X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5幢1单元902号房)。 八、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4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43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4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21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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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21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D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D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返还购房款181853元及利息(利息以18185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返还其已向被告支付的贷款本息195007.53元(暂计至2023年3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中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D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8幢2单元503号房)。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D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8幢2单元503号房)。 八、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9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349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5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21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42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322813元及利息(利息以32281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其已向被告支付的贷款本息231123.32元(暂计至2023年3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中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8幢2单元503号房)。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8幢2单元503号房)。 八、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79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46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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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4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7月29日解除。 二、原告H某某、原告X某某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于2019年8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2年8月3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X某某返还购房款260857.0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其中10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其中30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其中10882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2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其中100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其中10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3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其中99975.02元的利息损失,从2022年7月29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上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X某某返还其已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的贷款本息161447.23元(暂计至2022年10月1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H某某、X某某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将原告H某某、X某某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H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9幢3单元406号房)。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H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9幢3单元406号房)。 八、驳回原告H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0元,由原告H某某、X某某负担1943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66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42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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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4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截至2022年11月8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7650.13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148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40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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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4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驻20180024382)。 二、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8年天住字213号)。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553105元及利息(利息以55310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其已向被告支付的贷款本息404748.85元(暂计至2023年2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被告中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被告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清偿完毕后十日内,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5幢3单元105号房)。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15幢3单元105号房)。 八、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1843.05元。 九、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配套费240元。 十、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96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5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91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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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9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S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款203375元及利息(利息,以20337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其已向第三人支付的贷款本息132994.03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S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21幢2单元706号房)。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S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侧国润?美兰湖第21幢2单元706号房)。 八、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违约金673.38元。 九、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3.8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1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25.8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增值税 | 13092.79 | 13092.79 |
2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16.5 | 916.5 |
3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房产税 | 10962.0 | 0.0 |
4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房产税 | 7308.0 | 7308.0 |
5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印花税 | 218.21 | 218.21 |
6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21444.33 | 0.0 |
7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6619.68 | 56619.68 |
8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土地增值税 | 6546.39 | 6546.39 |
9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教育费附加 | 392.78 | 392.78 |
10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地方教育附加 | 261.86 | 261.86 |
11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9-06 | 个人所得税 | 6039.89 | 6039.89 |
12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9-06 | 个人所得税 | 8477.98 | 8477.9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5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