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596261972Y
地址: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美兰湖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596261972Y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5月16日 |
| 法定代表人 | 唐保山 | 营业期限 | 2012年05月16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6年03月04日 |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美兰湖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 ||
主要人员 (3)
| 唐保山 |
| 总经理 |
| 唐磊 |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 李留所 |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200万人民币 | 220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唐磊 | 560万人民币 | 56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李留所 | 240万人民币 | 24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9 | A级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596261972Y |
| 2 | 2018 | A级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596261972Y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24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1-09 | 2026-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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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24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3989.0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C某某负担140 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91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6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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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6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126.82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负担417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8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29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6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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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6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920.3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286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6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47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6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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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6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8983.7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47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203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10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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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203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859.9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C某某负担9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6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41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6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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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6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065 -7-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0332.15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G某某负担90 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46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6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6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1248.25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H某某负担193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41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50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6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6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6600.1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169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5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50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6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6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355.25元。 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P某某负担9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9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44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6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6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6368.32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负担145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69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47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203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10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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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203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2186.97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M某某负担180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8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17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7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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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7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135.7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79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8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46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209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11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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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209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0250.67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77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7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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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7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086.1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H某某负担1374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8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21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6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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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6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396.49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3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8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47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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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5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3314.7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负担208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6元。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3314.7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负担208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6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46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5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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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5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907.82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419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3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04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5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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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5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5269.77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186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8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14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2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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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2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自逾期交房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7645.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870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8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38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5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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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5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自逾期交房之日起至2025年9月3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8656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740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1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39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5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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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5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7968.36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88元,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3元。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46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豫1702执19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6-03-09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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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豫1702执196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713.0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1702民初150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豫1702执恢178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9-22 | 2026-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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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1702执恢178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滨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3624850.50元及利息(以下欠款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884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8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省份 | 河南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5-11-04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5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