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66888503XQ
地址:乐山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66888503XQ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7年11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震 | 营业期限 | 2007年11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7000 | 发照日期 | 2017年08月31日 |
企业地址 | 乐山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凭证经营),房地产投资 ,园林绿化、 建材、 钢材、水泥、装饰材料批发零售 |
主要人员 (2)
张震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雪峰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张震 | - | - |
自然人股东 | 雪峰 | - | - |
自然人股东 | 张震 | - | - |
自然人股东 | 雪峰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广东爱克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0万元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86% | 17200万元 |
驻马店市四季花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73% | 2200万元 |
河南美商置业有限公司 | 20% | 4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6]170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06-27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66888503XQ |
2 | 2021 | A级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66888503XQ |
3 | 2020 | A级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66888503XQ |
4 | 2019 | A级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66888503XQ |
5 | 2018 | A级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66888503XQ |
6 | 2016 | A级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1170066888503XQ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恢60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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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恢6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W某某返还首付款136129元。二、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W某某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64768.20元。三、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4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恢60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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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恢6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6年7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W某某返还首付款124579元、银行贷款本金110000元及银行贷款利息23593.16元,三项款项合计258172.16元。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向原告W某某支付238172.16元,剩余20000元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办理注销预告登记及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后10日内支付完毕。原告同意并自愿撤回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W某某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协助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注销预告登记及合同备案登记。案件受理费191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W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9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恢60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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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恢6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同意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首付款136743元及按揭本金13万元及利息28853.64元,三项合计295596.64元。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75596.64元,剩余2万元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办理注销预告登记及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后10日内支付完毕。三、原告高粉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协助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注销预告登记及合同备案登记。四、驻马店市国贸三六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租金3956.12元,原告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退还至原支付账户。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5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恢58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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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恢5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68924元,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68924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9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2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恢56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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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恢5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174843.62元,剩余20000元愿意在原告配合我公司撤销本案诉争房产网签备案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原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二、案件受理费用2098元(已减半),由原告W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92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78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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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7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Y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72401.1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及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5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15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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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1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2020年7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抵款协议》,原告Z某某将驻马店国际金融贸易中心项目29号楼109号房屋退还给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退还原告五龙口九诺酒22026瓶。 三、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签订调解协议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5713.77元。 四、驻马店国际金融贸易中心项目29号楼109号房屋自2022年1月1日起之后的房屋收益由被告所得。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3483元,减半收取21742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22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28执1394号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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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28执13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申请人损失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28知民初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42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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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4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182850元。 二、限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2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4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860元,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9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91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49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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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4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2020年9月30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租金损失327047.50元以及评估费用3500元、律师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84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6258元,由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526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恢93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3-0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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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恢9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我公司支付购房款我公司愿意于2021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75453元,剩余20000元愿意在原告配合我公司撤销本案诉争房产网签备案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原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二、案件受理费用1095元(已减半),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0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72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25 | 2022-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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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7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8月31日前退还被告J某某购房首付款140060元,同意于2021年8月31日前退还被告已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贷款57006.19元,共计197066.19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6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4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7 | 2022-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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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 年8 月31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编号GF-2000-0171 驻房[4001539])。 - 3 - 二、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L某某购房款 534785 元,被告自愿于2021 年11 月30 日前向原告返还购房款 270000 元,余款264785 元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完毕;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欠款 一并全额向被告申请执行,并可要求被告自2019 年5 月1 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 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诉讼费4577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自愿承担(该款在 2021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完毕)。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57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14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2-22 | 2022-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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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1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183304.79元,剩余20000元愿意在原告配合被告撤销本案诉争房产网签备案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原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二、案件受理费用2185元(已减半),原告C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5 | 2022-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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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K某某返还购房款551281元。被告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返还购房款230000元;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购房款230000元;剩余91281元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返还完毕。 二、如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原告K某某有权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46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4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573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22 | 2022-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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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57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二、限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买车位款105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地方教育附加 | 18172.12 | 18172.12 |
2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教育费附加 | 27258.18 | 27258.18 |
3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3602.41 | 63602.41 |
4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增值税 | 908605.87 | 908605.87 |
5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00.0 | 0.0 |
6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地方教育附加 | 7936.66 | 0.0 |
7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地方教育附加 | 200.0 | 0.0 |
8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地方教育附加 | 3768.47 | 0.0 |
9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地方教育附加 | 3268.3 | 0.0 |
10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教育费附加 | 11904.99 | 0.0 |
11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教育费附加 | 300.0 | 0.0 |
12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教育费附加 | 5652.7 | 0.0 |
13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教育费附加 | 4902.45 | 0.0 |
14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7778.32 | 0.0 |
15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3189.64 | 0.0 |
16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1439.04 | 0.0 |
17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增值税 | 323432.68 | 0.0 |
18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增值税 | 10000.0 | 0.0 |
19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增值税 | 188423.42 | 0.0 |
20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增值税 | 163414.86 | 0.0 |
21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9-06 | 增值税 | 396833.09 | 396833.09 |
22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9-06 | 个人所得税 | 5865.49 | 5865.49 |
23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9-06 | 个人所得税 | 7146.26 | 7146.26 |
24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9-06 | 个人所得税 | 7387.16 | 7387.16 |
25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9-06 | 地方教育附加 | 7936.66 | 7936.66 |
26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9-06 | 教育费附加 | 11904.99 | 11904.99 |
27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9-0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7778.32 | 27778.32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1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