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698739498E
地址:驻马店市丰泽路与正阳路交叉口西100米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698739498E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0年01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高辉 | 营业期限 | 2010年01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丰泽路与正阳路交叉口西100米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房地产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蔬菜、水果、苗木、花卉购销。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2)
雪峰 |
监事 |
高辉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7200万人民币 | 17200万人民币 |
王虹 | - | - | |
范乃祜 | - | - | |
自然人股东 | 高辉 | 2800万人民币 | 28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驻马店市宏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驻开建消审字【2024】第00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驻马店西班牙小镇宗地四(四期)1#、10#、11#、12#、13#、15#楼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4117020201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24 |
结束日期 | 2027-04-2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13 |
许可文件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30 |
结束日期 | 2099-11-30 |
内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30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411702698739498 |
2 | 2020 | A级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91411700698739498E |
3 | 2019 | A级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91411700698739498E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1702执恢35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2-28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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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1702执恢3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F某某、Y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1215.93元及利息、罚息(利率、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从2021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履行时应扣除已清偿的利息及复利539.63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43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67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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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67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L某某购房款10000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7月30日前退还30000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退还3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退还40000元,原告L某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任意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时间自2019年9月21日起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02民初8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90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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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90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098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53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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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5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21718元及利息(利息,以12171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其已向第三人支付的贷款本息69245.84元(暂计至2022年1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7、7013号)。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7、7013号)。 八、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401.72元。 九、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40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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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40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1702民初6080号,(2022)豫1702民初16111号,(2022)豫1702民初16134号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0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73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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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7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付清面积差额10037元。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9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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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9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观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2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3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97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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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9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1702民初6095号,(2021)豫1702民初9284号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28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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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2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回欠款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驻劳人仲案字(2022)0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88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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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8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403.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原告M某某负担431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13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7-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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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1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编号为2021001054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标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Y某某交付案涉房屋;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则自愿于2024年1月7日前向原告Y某某返还购房款105905.92元。 二、原告Y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此事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3元(已减半收取),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0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22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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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2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7月26日签订的《储藏室使用权出让协议书》于2023年11月 14日解除。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47655元及利息(利息以4765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3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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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S某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9月7日解除。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151633.96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4元,保全费1610元,合计共389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17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7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3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4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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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8月19日前支付原告的购房首付款71215元。 二、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原告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后的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所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以明细单载明的为准)。 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78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31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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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3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S某某购房诚意金60000元,自愿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S某某退还完毕。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79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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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7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Z某某购房意向金70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意向金65000元。 二、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就被告实际下欠款项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剩余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28执1394号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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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28执13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申请人损失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28知民初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9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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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762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79.04元; 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935 元(已减半),Y某某负担 910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Y某某负担70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69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8-0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0167.08 | 100167.08 |
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8-05 | 印花税 | 4902.32 | 4902.32 |
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8-05 | 房产税 | 29178.96 | 29178.96 |
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8-05 | 土地增值税 | 234132.09 | 234132.09 |
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8-05 | 土地增值税 | 31417.79 | 31417.79 |
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8-01 | 印花税 | 4902.32 | 4902.32 |
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8-0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0167.08 | 100167.08 |
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8-01 | 土地增值税 | 265549.88 | 265549.8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5-06-2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1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