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698739498E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698739498E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0年01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高辉 | 营业期限 | 2010年01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房地产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蔬菜、水果、苗木、花卉购销。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2)
雪峰 |
监事 |
高辉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7200万人民币 | 17200万人民币 |
王虹 | - | - | |
范乃祜 | - | - | |
自然人股东 | 高辉 | 2800万人民币 | 28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驻马店市宏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驻开建消审字【2024】第00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驻马店西班牙小镇宗地四(四期)1#、10#、11#、12#、13#、15#楼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4117020201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24 |
结束日期 | 2027-04-2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13 |
许可文件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30 |
结束日期 | 2099-11-30 |
内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411702698739498 |
2 | 2020 | A级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91411700698739498E |
3 | 2019 | A级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91411700698739498E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67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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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67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L某某购房款10000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7月30日前退还30000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退还3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退还40000元,原告L某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任意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时间自2019年9月21日起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02民初8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90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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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90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098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53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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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5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21718元及利息(利息,以12171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其已向第三人支付的贷款本息69245.84元(暂计至2022年1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7、7013号)。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7、7013号)。 八、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401.72元。 九、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40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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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40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1702民初6080号,(2022)豫1702民初16111号,(2022)豫1702民初16134号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0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恢16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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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恢16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三、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购房款53398元及利息(利息以5339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其已向被告支付的贷款本息54673.12元(暂计至2022年6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被告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被告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七、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518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54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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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5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Y某某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0,780.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告费260元。 二、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0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73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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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7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付清面积差额10037元。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97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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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9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1702民初6095号,(2021)豫1702民初9284号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88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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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8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403.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原告M某某负担431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9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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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9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观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2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3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28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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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2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回欠款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驻劳人仲案字(2022)0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13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7-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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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1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编号为2021001054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标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Y某某交付案涉房屋;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则自愿于2024年1月7日前向原告Y某某返还购房款105905.92元。 二、原告Y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此事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3元(已减半收取),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0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22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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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2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7月26日签订的《储藏室使用权出让协议书》于2023年11月 14日解除。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47655元及利息(利息以4765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3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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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S某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9月7日解除。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151633.96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4元,保全费1610元,合计共389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17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7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3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4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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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8月19日前支付原告的购房首付款71215元。 二、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原告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后的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所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以明细单载明的为准)。 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78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31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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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3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S某某购房诚意金60000元,自愿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S某某退还完毕。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恢10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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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恢10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于2022年1月11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34754元及利息(利息,以1347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原告已向第三人支付的贷款本息60862.79元(暂计至2022年2月1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付清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6、7016号)。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6、7016号)。 八、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399.75元。 九、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29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恢106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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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恢10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款1031854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自2021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8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28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79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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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7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Z某某购房意向金70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意向金65000元。 二、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就被告实际下欠款项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剩余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40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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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4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758.2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1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28执1394号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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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28执13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申请人损失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28知民初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03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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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0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返还购房订金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计至订金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03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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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0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3年1月28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3年1月31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466390元利息(其中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以4663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至款付清之日止,均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其已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支付的贷款本息697078.83元(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支付的贷款本息付清原告L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6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02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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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0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410.2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元,原告L某某负担185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9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92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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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9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S某某3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17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05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4-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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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0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购房认筹款1000元、购房订金149000元,共计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01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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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0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T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签订的《内部员工认购协议书》。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返还认购诚意金25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的三倍,自2019年7月9日起计至认购诚意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0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00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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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0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愿于2023年3月8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款28889元。原告同意。 二、诉讼费262元(已减半),被告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9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94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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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9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款11093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093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93470.28元。 案件受理费3477元(已减半),由原告S某某负担27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0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恢35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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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恢3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滨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221635.82元。如被告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908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65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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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249元; 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元(已减半),原告B某某负担623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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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607.6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X某某负担416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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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259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负担624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50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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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50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驻20180046153)。 二、原告L某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均同意解除三方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19一手贷0000850号)。 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368862元。 四、原告L某某自愿于2023年3月31日前协助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案涉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 五、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原告L某某返还原告L某某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支付的贷款本息(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六、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支付案涉房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七、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八、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此事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685元,保全费4729.31元,共计14414.31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9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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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51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C某某负担415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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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375.6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T某某负担427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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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604.8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W某某负担506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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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946.55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原告H某某负担73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94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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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9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G某某购房诚意金150000元; 二、原告G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3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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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3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626.56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已减半),原告F某某负担671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30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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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3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买车位款60000元。该款于2022年7月31日前返还30000元,下余30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L某某可就下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L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和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各自负担3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9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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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84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046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782.61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Z某某负担5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Z某某负担362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0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35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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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3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7月20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22年7月20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款160988元及利息(以160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72248元。 五、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元,保全费1779元,共计4318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318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9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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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762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79.04元; 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935 元(已减半),Y某某负担 910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Y某某负担70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69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9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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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053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99.88元;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H某某负担734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8元,H某某负担1050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68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9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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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554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冯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08.91元; 三、驳回冯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4元(已减半),由冯响负担619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77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1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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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7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535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37.31元;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6元(已减半),由H某某负担731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H某某负担586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1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93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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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9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诚意金100000元,于2023年2月20日前向原告S某某返还剩余购房诚意金9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6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763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R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35.80元; 三、驳回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已减半),由R某某负担1158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R某某负担924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66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8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622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Q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948.25元; 三、驳回Q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7元(已减半),Q某某、Z某某负担813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Q某某、Z某某负担240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7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598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83.52元;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9元(已减半),W某某负担1234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W某某负担1042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1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8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064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653.43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3元(已减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元,L某某负担5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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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471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41.22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6元(已减半),由Z某某负担971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6元,由Z某某负担804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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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475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60.45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1元(已减半),L某某负担65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L某某负担498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6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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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060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96.96元;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已减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W某某负担11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6元,W某某负担1019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2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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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8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065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65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2元(已减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L某某负担10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2元,L某某负担849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0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591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69.12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1元(已减半),Z某某负担94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9元,Z某某负担737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4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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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7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104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R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597.12元; 三、驳回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已减半),由R某某负担891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0元;二审案件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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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89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596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79.04元; 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5元(已减半),由Y某某负担760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Y某某负担576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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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69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470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55.48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9元(已减半),L某某负担934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9元,L某某负担751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1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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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474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90.66元;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1元(已减半),H某某负担83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元,H某某负担67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6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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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L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20168元。对上述款项,被告同意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返还完毕。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3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3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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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Y某某购房诚意金20万元。 二、诉讼费2150元(减半后),被告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9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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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9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购房诚意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的3倍计息);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5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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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101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F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866.97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2 元(已减半),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5 元,L某某负担 91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L某某负担 748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终1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9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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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C某某购房诚意金共计14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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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三、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购房款53398元及利息(利息以5339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其已向被告支付的贷款本息54673.12元(暂计至2022年6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被告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被告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七、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518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9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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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9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L某某购房诚意金15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在2022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诚意金15万元。 二、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6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2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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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拖欠工资 28946.31元。 二、限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392.4元。 三、限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2018年至今的节假日加班工资1986.24元。 四、限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608.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2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32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2-02 | 2023-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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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3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4687.6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负担266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31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3-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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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3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246.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负担263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4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3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2-02 | 2023-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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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3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001.7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负担16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1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