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698739498E
地址:驻马店市丰泽路与正阳路交叉口西100米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698739498E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0年01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高辉 | 营业期限 | 2010年01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丰泽路与正阳路交叉口西100米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房地产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蔬菜、水果、苗木、花卉购销。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2)
雪峰 |
监事 |
高辉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7200万人民币 | 17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7200万人民币 | 172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高辉 | 2800万人民币 | 28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高辉 | 2800万人民币 | 28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驻马店市宏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4117020201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24 |
结束日期 | 2027-04-2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13 |
许可文件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30 |
结束日期 | 2099-11-30 |
内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5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5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7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08 |
许可文件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7 |
结束日期 | 2099-05-17 |
内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7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3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驻房管预字第202201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8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01 |
许可文件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8 |
结束日期 | 2099-01-18 |
内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8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4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4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411702698739498 |
2 | 2020 | A级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91411700698739498E |
3 | 2019 | A级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91411700698739498E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67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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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67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L某某购房款10000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7月30日前退还30000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退还3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退还40000元,原告L某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任意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时间自2019年9月21日起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702民初8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590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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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590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098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40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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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40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1702民初6080号,(2022)豫1702民初16111号,(2022)豫1702民初16134号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0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53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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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5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21718元及利息(利息,以12171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其已向第三人支付的贷款本息69245.84元(暂计至2022年1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7、7013号)。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7、7013号)。 八、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401.72元。 九、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恢16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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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恢16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三、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购房款53398元及利息(利息以5339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其已向被告支付的贷款本息54673.12元(暂计至2022年6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被告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被告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七、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518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54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354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Y某某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0,780.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告费260元。 二、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0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73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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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7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付清面积差额10037元。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88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18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403.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原告M某某负担431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9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702执9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观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2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3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28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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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2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回欠款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驻劳人仲案字(2022)0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97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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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9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1702民初6095号,(2021)豫1702民初9284号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13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7-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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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1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编号为2021001054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标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Y某某交付案涉房屋;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则自愿于2024年1月7日前向原告Y某某返还购房款105905.92元。 二、原告Y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此事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3元(已减半收取),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0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22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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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2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7月26日签订的《储藏室使用权出让协议书》于2023年11月 14日解除。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47655元及利息(利息以4765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3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4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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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8月19日前支付原告的购房首付款71215元。 二、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原告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后的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所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以明细单载明的为准)。 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78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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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S某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9月7日解除。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151633.96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4元,保全费1610元,合计共389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17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7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3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31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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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3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S某某购房诚意金60000元,自愿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S某某退还完毕。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恢10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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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恢10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于2022年1月11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34754元及利息(利息,以1347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原告已向第三人支付的贷款本息60862.79元(暂计至2022年2月1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付清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6、7016号)。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6、7016号)。 八、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399.75元。 九、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29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恢106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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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恢10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款1031854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自2021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8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28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79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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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7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Z某某购房意向金70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意向金65000元。 二、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就被告实际下欠款项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剩余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40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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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4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758.2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1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28执1394号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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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28执13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申请人损失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28知民初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02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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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0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410.2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元,原告L某某负担185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9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03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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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0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3年1月28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3年1月31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466390元利息(其中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以4663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至款付清之日止,均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其已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支付的贷款本息697078.83元(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支付的贷款本息付清原告L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6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03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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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0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返还购房订金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计至订金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92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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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9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S某某3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17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05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4-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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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0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购房认筹款1000元、购房订金149000元,共计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00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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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0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愿于2023年3月8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款28889元。原告同意。 二、诉讼费262元(已减半),被告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9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01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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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0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T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签订的《内部员工认购协议书》。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返还认购诚意金25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的三倍,自2019年7月9日起计至认购诚意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0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94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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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9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款11093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093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93470.28元。 案件受理费3477元(已减半),由原告S某某负担27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0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恢35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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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恢3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滨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221635.82元。如被告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908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65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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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946.55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原告H某某负担73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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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604.8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W某某负担506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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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375.6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T某某负担427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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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249元; 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元(已减半),原告B某某负担623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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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607.6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X某某负担416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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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259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负担624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50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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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50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驻20180046153)。 二、原告L某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均同意解除三方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19一手贷0000850号)。 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368862元。 四、原告L某某自愿于2023年3月31日前协助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案涉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 五、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原告L某某返还原告L某某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支付的贷款本息(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六、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支付案涉房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七、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八、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此事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685元,保全费4729.31元,共计14414.31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9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203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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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20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51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C某某负担415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30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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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3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买车位款60000元。该款于2022年7月31日前返还30000元,下余30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L某某可就下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L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和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各自负担3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3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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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3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626.56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已减半),原告F某某负担671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94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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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9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G某某购房诚意金150000元; 二、原告G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35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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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3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7月20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22年7月20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款160988元及利息(以160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72248元。 五、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元,保全费1779元,共计4318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318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9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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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762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79.04元; 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935 元(已减半),Y某某负担 910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Y某某负担70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69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9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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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053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99.88元;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H某某负担734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8元,H某某负担1050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68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9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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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84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046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782.61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Z某某负担5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Z某某负担362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0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9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554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冯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08.91元; 三、驳回冯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4元(已减半),由冯响负担619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77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1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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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7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535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37.31元;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6元(已减半),由H某某负担731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H某某负担586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1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93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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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9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诚意金100000元,于2023年2月20日前向原告S某某返还剩余购房诚意金9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6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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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471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41.22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6元(已减半),由Z某某负担971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6元,由Z某某负担804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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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064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653.43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3元(已减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元,L某某负担5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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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598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83.52元;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9元(已减半),W某某负担1234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W某某负担1042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1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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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622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Q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948.25元; 三、驳回Q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7元(已减半),Q某某、Z某某负担813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Q某某、Z某某负担240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7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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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763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R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35.80元; 三、驳回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已减半),由R某某负担1158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R某某负担924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66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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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060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96.96元;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已减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W某某负担11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6元,W某某负担1019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2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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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8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065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65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2元(已减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L某某负担10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2元,L某某负担849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0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8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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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475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60.45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1元(已减半),L某某负担65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L某某负担498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6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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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591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69.12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1元(已减半),Z某某负担94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9元,Z某某负担737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4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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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101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F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866.97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2 元(已减半),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5 元,L某某负担 91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L某某负担 748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终1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9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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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9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购房诚意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的3倍计息);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85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3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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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Y某某购房诚意金20万元。 二、诉讼费2150元(减半后),被告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6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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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L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20168元。对上述款项,被告同意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返还完毕。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3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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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474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90.66元;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1元(已减半),H某某负担83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元,H某某负担676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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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69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470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55.48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9元(已减半),L某某负担934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9元,L某某负担751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1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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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389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7596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79.04元; 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5元(已减半),由Y某某负担760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Y某某负担576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6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2)豫17民终117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6104号民事判决; 二、限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R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597.12元; 三、驳回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已减半),由R某某负担891元,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0元;二审案件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再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9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19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L某某购房诚意金15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在2022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诚意金15万元。 二、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6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5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1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三、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购房款53398元及利息(利息以5339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其已向被告支付的贷款本息54673.12元(暂计至2022年6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被告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被告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核算的数额为准)。 七、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518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9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02执1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C某某购房诚意金共计14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1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12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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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1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拖欠工资 28946.31元。 二、限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392.4元。 三、限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2018年至今的节假日加班工资1986.24元。 四、限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608.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2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32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2-02 | 2023-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3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4687.6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负担266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3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2-02 | 2023-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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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3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001.7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负担16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4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31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3-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3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246.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原告W某某负担263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4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9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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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1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282.23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已减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7元,原告W某某负担14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9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71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650.23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元,原告W某某负担129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8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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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1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084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元(已减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4元,原告L某某负担14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8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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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18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733.34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已减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4元,原告L某某负担1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20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5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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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2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财产损失50471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56471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18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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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1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099.69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元,原告W某某负担11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3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90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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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69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702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 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308.68元; 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已减半收取),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3元,C某某负担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民终3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68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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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66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L某某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工资29901.12元。 二、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L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000元。 三、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L某某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744.4元。 四、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L某某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2847.9元。 上述款项共计83493.4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92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42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54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原告H某某退还房屋面积误差款20000.29元。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H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64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664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向原告支付面积差价款69874元及受理费77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91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75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67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6085.1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4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79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679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9507.5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47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58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65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分期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共计124516元,自愿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0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4516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650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65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D某某、D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500元。被告应于2022年9月20日前支付完毕。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4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56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20 | 2022-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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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5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7月15日前退还原告房屋面积差房款共计9586元。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98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0-14 | 2022-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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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9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22年8月9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首付款1218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下欠款为基数,从2018年10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其已向第三人支付的贷款本息74647.89元(暂计至2022年8月12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及提前还贷违约金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协助原告Y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位于驻马店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西班牙小镇43号楼第22层22006房屋、第23层23014号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手续。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原告Y某某应协助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涉案房屋(位于驻马店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西班牙小镇43号楼第22层22006房屋、第23层23014号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 八、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5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6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9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35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2-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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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3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Y某某名义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款205911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45399.24元。 五、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5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45399.2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36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2-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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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3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内部员工认购协议书》,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L某某购房诚意金150000元, 被告自愿于2022年8月30日前退还原告75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退还75000元。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未按约定足额还款,原告L某某可就所有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33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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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3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L某某购房诚意金150000元, 自愿于2022年5月26日前退还80000元、2022年6月26日前退还70000元。 二、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有一笔未按约定足额还款,原告L某某即可就所有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L某某负担65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2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25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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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2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Z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21601元,Z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诉前调确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25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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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2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L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7675元,L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诉前调确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25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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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25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W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29465元,W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诉前调确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22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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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22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Y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9627元,Y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诉前调确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24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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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24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W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18936元,W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诉前调确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72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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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7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款1031854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自2021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8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28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21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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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21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Z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11137元,Z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诉前调确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96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22-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49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14448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21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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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21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L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29780元及利息,自愿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L某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21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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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2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W某某、H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16971元, W某某、H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诉前调确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72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2022-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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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7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X某某剩余购房诚意金11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3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84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05 | 2022-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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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8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分期退还原告W某某购房诚意金共计728946元。被告自愿于2022年7月31日前退还原告328946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退还原告2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退还原告2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02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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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0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Z某某返还订金155000元。被告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返还50000元;应于2022年6月20日前返还50000元;剩余55000元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返还完毕。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85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34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13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8 | 2022-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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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1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7月15日前退还原告房屋面积差房款共计20060元。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62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29 | 2022-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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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6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66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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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6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C某某、Z某某房屋面积差额款项19555元。 二、本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到此结束,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4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06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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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0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7月15日前退还原告房屋面积差房款共计19477元。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9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15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9 | 2022-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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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1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7月15日前退还原告房屋面积差房款共计2060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67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46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欠原告的购房诚意金14万元,被告自愿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7万元,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7万元。如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原告承担775元,被告承担77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5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62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29 | 2022-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46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8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52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26 | 2022-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45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返还认购诚意金150000元并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至诚意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 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7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71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2022-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47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6万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6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51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26 | 2022-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45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L某某自愿向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532.3元,扣除违约金后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被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61659.63元。如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返还,被告L某某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6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30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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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3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Z某某返还订金155000元。被告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返还50000元;应于2022年6月20日前返还50000元;剩余55000元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返还完毕。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85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34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90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21 | 2022-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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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9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4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18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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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1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W某某购房诚意金150000元。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20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30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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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3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退还购房诚意金140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的3 倍进行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8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4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23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42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2-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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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42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P某某剩余购房诚意金7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3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09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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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0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二被告应在2022年5月30日前协助原告撤销案涉房屋网签备案手续及解除案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应退还二被告房屋首付款19527元及银行按揭贷款133275.09元、赔偿装修损失20259元,冲抵后,原告应向二被告返还价款153061.09元;原告应于2022年6月20日返还完毕。 四、二被告自愿保留房屋现状,不可拆卸的装饰装修物归原告所有,可移动装饰装修物由二被告处分。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70元,减半收取3985元,保全费2019元,合计6004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同意由二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向其支付。 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2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81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17 | 2022-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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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8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1月3日解除。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301715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6元,原告L某某负担19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26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1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71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14 | 2022-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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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7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5万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34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51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06 | 2022-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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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5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10.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负担934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6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18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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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1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M某某剩余购房诚意金18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如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应付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39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25 | 2022-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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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39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H某某房屋面积差房款5485元。 二、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86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13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13 | 2022-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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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1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向原告退还剩余购房诚意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33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24 | 2022-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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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3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购房款203482元,返还支付贷款本息150177.71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18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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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18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Q某某剩余购房诚意金10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如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应付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96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07 | 2022-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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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9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G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0月22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G某某、第三人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Y某某名义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返还购房款109904元及利息(以7990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10990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G某某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85681.86元。 五、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元,保全费1498元,共计5922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1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41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26 | 2022-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341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D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19314元,D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5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77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26 | 2022-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27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购房款192176.58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27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12 | 2022-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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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2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购房款219412.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0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27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12 | 2022-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227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购房款15万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55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25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多支付的购房款9591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退还原告4796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退还4795元,原告同意。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实际下欠全部款项提前申请执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房款退还完毕之日止)。双方此次纠纷完结,别无其他争执。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98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30 | 2022-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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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9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2万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65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5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8 | 2022-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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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L某某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29271.14元;二、原告L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16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5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8 | 2022-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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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H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29222元,H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4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5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8 | 2022-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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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H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15264元。对上述款项,被告同意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3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6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0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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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款项10000 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以1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20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1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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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C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30603元。对上述款项,被告同意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3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3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2-09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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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返还认筹金80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原告返还认筹金6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应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94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2-15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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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9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P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被告开发的西班牙小镇一期5#107商铺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解除。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P某某返还购房款381249元及利息(其中以14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的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324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的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L某某、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9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6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1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2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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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1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 年7月7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于2019年6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于2021年7月9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16232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40561.19元。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一次性付清下余按揭贷款本息(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 六、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负担273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9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79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9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5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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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9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5日前退还原告G某某购房款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50元,由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25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12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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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1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欠原告的购房诚意金15万元,被告自愿于2022年2月28日支付8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7万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被告自愿负担。 一、被告欠原告的购房诚意金15万元,被告自愿于2022年2月28日支付8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7万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被告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0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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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Y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20978元。对上述款项,被告同意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3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43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3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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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4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认购诚意金17000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0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90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25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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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9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91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28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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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9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欠原告诚意金19万元,自愿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9万元。不再支付利息。 二、原告同意,如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被告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7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1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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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20237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153元由被告负担。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3元(已减半),由原告W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6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8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1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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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31321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2元(已减半),由原告Z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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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P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不再履行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内部员工安居计划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P某某返还购房诚意金50000元,被告应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原告P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01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1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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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1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王迎房屋面积差价款8580.8元及利息,自愿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王迎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6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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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双 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8 年10 月25 日签 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W某某、S某某与被告Y某某双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 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8 年10 月25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 年12 月31 日前向原告W某某、S某某退还首付款173848 元,已偿还的 借款本息59491.79 元,合计233339.79 元,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 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被告驻马店开发 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向原告W某某、 S某某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73848 元为基数,从2018 年 7 月10 日起计至2019 年8 月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 年8 月20 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原告W某某、S某某、被告Y某某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 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均同意原告W某某、S某某与被告Y某某于 2018 年10 月25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借款及利息等全 部债务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五、原告W某某自愿于2021 年11 月30 日之前配合被告驻马 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撤销案涉房屋(位于驻马 6 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 三)第6 幢9019 号房)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六、原告W某某、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475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 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0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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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Z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29289.46元,Z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36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1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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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3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14万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7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0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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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18117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7元(已减半),由原告J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6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48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8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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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48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Z某某返还诚意金14万元整;如果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还,原告Z某某可就全部14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原告Z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4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2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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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L某某购房订金和车位订金共计155631元,自愿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L某某退还50000元、于2022年2月10日前退还50000元、于2022年3月10日前退还55631元,L某某同意。二、如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足额及时履行,L某某可就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10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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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1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D某某房屋面积差异款30168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已减半),原告D某某负担122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4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1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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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1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Z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9752元。对上述款项,被告同意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32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21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08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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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2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诚意金 150000 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650 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1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1702执15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C某某、R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18756元,C某某、R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4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4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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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H某某、Z某某与被告Y某某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H某某退还首付款167385元,已偿还的借款本息50799.30元,合计218184.30元,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6738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原告H某某、Z某某、被告Y某某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均同意原告H某某、Z某某与被告Y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借款及利息等全部债务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五、原告H某某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撤销案涉房屋(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6幢11003号房)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六、原告H某某、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31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7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1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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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7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45904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由原告Z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2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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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21838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负担。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3元(已减半),由原告C某某领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5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67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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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6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96549.42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7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1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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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C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10829元及利息,自愿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C某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1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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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1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C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20319元及利息,自愿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C某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3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2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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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0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6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0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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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20767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原告N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4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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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L某某、Y某某与被告Y某某双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L某某、Y某某退还首付款173046元,已偿还的借款本息47412.68元,合计177787.68元,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向原告L某某、Y某某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7304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原告L某某、Y某某、被告Y某某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均同意原告L某某、Y某某与被告Y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借款及利息等全部债务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五、原告L某某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撤销案涉房屋(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第6幢10010号房)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六、原告L某某、Y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1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4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0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9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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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W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7月17日解除。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购房款290659元及利息(以29065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其向第三人支付的贷款本息114678.3及利息(以114678.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南侧西班牙小镇5号楼东4单元1708号)。 五、限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南侧西班牙小镇5号楼东4单元1708号)。 六、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656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3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6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1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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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H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31142元及利息,自愿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H某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3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5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0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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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7504.8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D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97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2-1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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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9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驻20160015049)。 二、被告L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解除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第8幢东四单元1116号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被告L某某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协助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第8幢东四单元1116号房屋的注销预告登记及合同备案登记。 四、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被告L某某返还首付款及已还的银行本息合计106294元;原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L某某返还首付款及已还的银行本息合计120000元。 五、如原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被告L某某有权就未到期部分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本案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1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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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H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10666元及利息,自愿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H某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2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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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G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28905元及利息,自愿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G某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3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0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5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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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于签订本调解协议当日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C某某、被告Y某某及第三人L某某均同意签订本调解协议当日解除原告C某某、第三人L某某与被告Y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212480.2元。 三、原告C某某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配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撤销案涉房屋(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6幢10009号房)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如原告C某某拒不配合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原告C某某应向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原告C某某及第三人L某某应向被告Y某某偿还的剩余借款本息138802.4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被告Y某某付清。 原、被告及第三人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3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C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6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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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L某某、Z某某与被告Y某某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L某某退还首付款84649元,已偿还的借款本息45042.27元,合计129691.27元,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向原告支付利息(以84649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原告L某某、Z某某、被告Y某某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均同意原告L某某、Z某某与被告Y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借款及利息等全部债务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五、原告L某某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撤销案涉房屋(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6幢11002号房)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六、原告L某某、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27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56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24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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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56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G某某购房诚意金180000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向原告G某某偿还90000元,剩余款项9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完毕。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2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7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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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Z某某与被告Y某某双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Z某某退还首付款105266元,已偿还的借款本息48767.4元,合计154033.4元,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向原告Z某某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526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原告Z某某、被告Y某某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均同意原告Z某某与被告Y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借款及利息等全部债务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五、原告Z某某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撤销案涉房屋(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第6幢17025号房)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六、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7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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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7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L某某与被告Y某某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L某某退还首付款101924元,已偿还的借款本息76989.43元,合计178913.43元,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01924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原告L某某、被告Y某某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均同意原告L某某与被告Y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借款及利息等全部债务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五、原告L某某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撤销案涉房屋(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6幢7003号房)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六、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1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4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3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4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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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3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内部员工认购协议书》。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返还认购诚意金250000 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以25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的三倍,自2019年6月17日起计至认购诚意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29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12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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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2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于2022年1月11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34754元及利息(利息,以1347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原告已向第三人支付的贷款本息60862.79元(暂计至2022年2月1日,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付清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以第三人核算的数额为准)。 六、待被告向第三人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6、7016号)。 七、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位于驻马店市文渊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第43幢6、7层6026、7016号)。 八、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399.75元。 九、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29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7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84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24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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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8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14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于2019年6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于2022年1月4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306400及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已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34850.16元。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一次性付清下余按揭贷款本金678055.23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再次发生原告还贷行为,金额以第三人计算为准)。 六、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付清贷款本息后十日内,第三人协助办理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手续。 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和坐落于驻马店市文渊路(原体育场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西班牙小镇第9幢东4单元2508号房屋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八、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4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3民终5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4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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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T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T某某、Y某某与被告Y某某双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份; 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T某某、Y某某退还首付款442639元,已偿还的借款本息80714.66元,合计523353.66元,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向原告T某某、Y某某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4263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原告T某某、Y某某、被告Y某某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均同意原告T某某、Y某某与被告Y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借款及利息等全部债务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五、原告T某某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撤销案涉房屋(1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第6幢18007号房;2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第6幢18020、18021号房)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六、原告T某某、Y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6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2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67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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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67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24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8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0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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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S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28827元,S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7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1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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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7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20162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由原告Z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70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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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7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诚意金15万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7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51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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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51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C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房价款23813元,C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88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2-14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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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8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S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S某某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张小会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于2021年9月29日解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122409及利息(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13825.89元。 五、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一次性付清下余按揭贷款本息(下余本息,以第三人核算为准)。 六、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S某某办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和坐落于驻马店市文渊路(原体育场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西班牙小镇43幢16、17单元16014、17031号房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七、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8元,原告S某某负担238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00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4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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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16年2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驻20150032773)。 二、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16年2月1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三、被告Z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解除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侧商住小区(宗地三)第8幢东三单元911号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 四、被告Z某某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协助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侧商住小区(宗地三)第8幢东三单元911号房屋的注销预告登记及合同备案登记。 五、原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被告Z某某返还首付款及已还的银行本息合计44881元;原告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被告Z某某返还首付款及已还的银行本息合计50000元。 六、如原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被告Z某某有权就未到期部分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本案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6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0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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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30603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283元由被告负担。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3元(已减半),由原告K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5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0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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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20462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负担。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由原告H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207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01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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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20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L某某购房诚意金12.5万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3月1日前还原告6.5万元,2022年4月1日前还原告6万元,如被告未在2022年3月1日前按约定足额还款,原告即可就所有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44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69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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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69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5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17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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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1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B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F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B某某、F某某与被告Y某某双方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 三、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B某某、F某某退还首付款215048元,已偿还的借款本息44139.14元,合计259187.14元,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向原告B某某、F某某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1504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原告B某某、F某某,被告Y某某及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均同意原告B某某、F某某与被告Y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借款及利息等全部债务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五、原告B某某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撤销案涉房屋(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第6幢17010号房)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原告F某某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撤销案涉房屋(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泰山路与盘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侧西班牙小镇(宗地三)第6幢18015号房)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六、原告B某某、F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2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13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09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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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1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诚意金5万元,自愿于2021年10月10日前偿还3万元,2021年11月10日前偿还下余欠款2万元; 二、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L某某就下余欠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0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5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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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L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18115元,自愿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2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0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30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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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C某某同意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购房款29018元,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5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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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C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28853元,自愿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C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17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10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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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17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L某某8号楼1811室面积房屋差房款7035元。二、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15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10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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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1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交付D228号车位。 二、如逾期不能交付,则解除原、被告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协议。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五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车位使用款137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3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71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9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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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7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返还原告欠款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00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0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30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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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0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Y某某同意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购房款18026元,原告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5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70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9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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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7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返还原告欠款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8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3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1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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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C某某房屋面积差房款28633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39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23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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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3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解除原、被告2018年10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29741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55元(已减半),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7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5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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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L某某、C某某同意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购房款29484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L某某、C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5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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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J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19832元,自愿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J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特2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40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24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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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4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141529元及利息(以本金432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1934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891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69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141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3元,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773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2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6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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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L某某房屋面积差房款20922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1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1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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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1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S某某同意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购房款28770元,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6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1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1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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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1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限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购房款1817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负担946元,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67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1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7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1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1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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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S某某房屋面积差房款8958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此次纠纷完结,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8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1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1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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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P某某同意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购房款16115元,原告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5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9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02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04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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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0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退还申请人购房诚意金 15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 算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650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10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0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1702执6518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1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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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1702执65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Z某某同意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购房款9579元,原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06 | 房产税 | 29178.96 | 29178.96 |
2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06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0167.08 | 100167.08 |
3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06 | 个人所得税 | 5009.08 | 5009.08 |
4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06 | 个人所得税 | 5687.1 | 5687.1 |
5 | 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06 | 个人所得税 | 1328.0 | 1328.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1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8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