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7407196510
地址: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河大道1号(建业绿色家园商务会馆)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7407196510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2年07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蒋志峰 | 营业期限 | 2003年08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758 | 发照日期 | 2023年02月20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河大道1号(建业绿色家园商务会馆)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电影放映;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平面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柜台、摊位出租;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杨桂花 |
监事 |
蒋志峰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贾伟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商投资企业 |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3757.7万元人民币 | 3757.7万元人民币 |
外商投资企业 |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3757.7万人民币 | 3757.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9 |
结束日期 | 2024-06-03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41170200712 |
许可文件名称 | 41170200712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9 |
结束日期 | 2024-06-03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412800473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8 |
结束日期 | 2024-06-03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驻开建消验字【2022】第00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业十八城综合体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914117007407196510 |
2 | 2018 | A级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914117007407196510 |
3 | 2017 | A级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91411700740719651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恢98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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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恢9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汇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汇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77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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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47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007453.8元(含质保金16653.8元)及利息(其中质保金16653.8元利息从2020年11月19日从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余工程款990800.8元从2023年10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7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08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470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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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470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骏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2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22 年 4月 25 日起至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1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977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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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9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10元,由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21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79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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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79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驻马店市零玖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0545元,被告自愿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51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1907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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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4执19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11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112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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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112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8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1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201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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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20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34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3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限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四张(票据号码:23*-*-*-*1125087260809,票据金额83480元;票据号码:23*-*-*-*1125087260735,票据金额100000元;票据号码:23*-*-*-*1125087260751,票据金额100000元;票据号码:23*-*-*-*1125087260778,票据金额100000元)。 如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89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655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4-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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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65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阳市宛城区锦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票据款项500000元(票据号码为:223*-*-*-*0723981770403)。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应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还应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4508元。案件受理费45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市宛城区锦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43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60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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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60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建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承德瀚得石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00000元自2022年3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建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遂平县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承德瀚得石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建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5475元,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建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遂平县建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72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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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7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8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10631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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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106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64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762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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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7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汇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汇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366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3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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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36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驻马店金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57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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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5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欠款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驻劳人仲案字(2022)0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4570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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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457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河南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州瑞达管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民初10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342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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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34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安装费572954元(其中200000元为商票),被告自愿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172954元及诉讼费5627元、保全费4247元。原告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可以按照剩余欠款总额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下余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诉讼费5627元、保全费4247元,合计9874元,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4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2)豫1702执7056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8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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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702执70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应支付驻马店市驿城区新开元灯饰照明店票据款400000元(票号:23*-*-*-*0923033516100, 23*-*-*-*1025059043836),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驻马店市驿城区新开元灯饰照明店同意。 二、如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新开元灯饰照明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22年3月23日起,下余200000元自2022年4月25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702诉前调确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9549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0-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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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954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16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9051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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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90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1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2)豫0191执13980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12 | 2023-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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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91执1398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定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诉前调确7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2022)豫1502执2604号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7-28 | 2023-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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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1502执260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前向原告莱州市夏邱镇林丰石材厂连带偿还20万元票据款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625959008814;原告莱州市夏邱镇林丰石材厂收款账户:15371801040006407)。 二、若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依前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莱州市夏邱镇林丰石材厂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若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金额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若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自愿承担诉讼费。 四、原、被告双方就此事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莱州市夏邱镇林丰石材厂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502民初3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75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2年07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