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4789333661D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1号新世界中心18层A1-A1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4789333661D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年07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孔德恒 | 营业期限 | 2006年07月20日 - 2056年07月1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45333 | 发照日期 | 2021年03月10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1号新世界中心18层A1-A1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室内装饰、安装制冷空调设备;园艺工程(国家有专项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7)
严敏 |
董事 |
夏建鹏 |
监事 |
孔德恒 |
经理,董事长 |
张卫 |
财务负责人 |
张敏 |
董事 |
胡佳丽 |
监事 |
陈明水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30800万元人民币 | 1308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30800万 | 130800万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14533.3万元人民币 | 14533.3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14533.3万 | 14533.3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6)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黄冈恒腾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湖北金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82% | 1640万元 |
十堰恒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湖北长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80% | 800万元 |
红安恒拓旅游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硚税一)许准字﹝2023﹞第(307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硚口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3196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7-26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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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319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2129145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2民初5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332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27 | 2024-10-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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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03执733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175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宁0105执1444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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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5执144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宁夏德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丽水市智鸿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宁夏德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5民初8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270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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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03执727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三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800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三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元;三、驳回原告宜昌三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负担(此-8-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退还原告。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03民初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1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2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3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03民初14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8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9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6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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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木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6-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汉木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0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85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4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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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03执708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22684.92元。二: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2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4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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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03民初146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7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509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250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679463.19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2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鄂1202执2687号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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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1202执268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一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292291.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5873.8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99元,减半收取计3099.5元,由被告一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1202民初2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鲁0103执1521号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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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103执152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迈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洁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万家美商贸有限公司汇票票据款项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迈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洁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03民初10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鄂1202执4478号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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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1202执447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湖北锦源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50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购房款50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9月3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恒大武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被告湖北锦源公司有限公司、恒大武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1202民初5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鄂1003执1638号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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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1003执163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荆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合计1083321.85元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1003民初10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鄂1003执1639号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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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1003执163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荆州红星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支付工程款438746.0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1003民初1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鄂2801执7405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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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2801执740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州金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71176.99元。二、驳回原告恩施州金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民事案件标的款账号6228402417188937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6-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5367.66元,减半收取计2683.83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2801民初6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鄂2801执6615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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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2801执661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鄂2801民初10199号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2801民初101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鄂2801执2387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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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2801执238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鄂2801民初6378号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2801民初6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鲁0113执2594号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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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3执259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城建东方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惠民县 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商业汇票款260万元; 二、山东城建东方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惠民县恒 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 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对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 的上述第一至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惠民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79元,由山东城建东方物资有限公司、湖北 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 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武 汉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13民初3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鲁0113执2615号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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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3执261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城建东方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和泰力鑫贸易有限公 司、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惠民 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商业汇票款130万元; 二、山东城建东方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和泰力鑫贸易有限公 司、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惠民县 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 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对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 的上述第一至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惠民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4元,由山东城建东方物资有限公司、湖北 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 和泰力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13民初31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鲁0113执2130号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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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3执213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公告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详见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13民初3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鲁0113执918号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113执91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支付票据款446669.58元;二、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支付利息(以446669.5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13民初3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2)粤0103执11002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2-12-20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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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3执1100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7651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7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鄂1202执724号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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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1202执72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1045912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武汉集团有限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1202民初3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3)鄂1202执2114号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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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1202执211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火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9800元; 二、被高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火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9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高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0元,由被告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1202民初4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2)豫0481执1189号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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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481执11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法执行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481民初1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2)鄂0114执176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2-06-24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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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鄂0114执176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508b00d5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114民初6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2)鄂1202执2337号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22-07-15 | 2022-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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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鄂1202执233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人防设计费 267637.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金额26763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971元,减半收取2985.50元,保全费2077元,合计5062.50元,由被告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202民初66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2024-10-21 | 印花税 | 636042.3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4533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7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