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3063022493W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517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063022493W | 登记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3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郭卫中 | 营业期限 | 2013年03月15日 - 2063年03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3895 | 发照日期 | 2023年01月05日 |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517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公路工程、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酒店住宿及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日用百货、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鲜花、工艺美术品、服装服饰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郭卫中 |
| 经理,执行董事 |
| 陆兆兵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694.74万人民币 | 2694.74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1200万人民币 | 51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市政建设分公司 | 郭卫中 |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铂派酒店 | 郭卫中 |
企业对外关系 (3)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43000万元 |
| 武汉绿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 武汉平翰科技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8 | A级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91420113063022493W |
| 2 | 2017 | A级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91420113063022493W |
| 3 | 2016 | A级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91420113063022493W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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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944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79449.4元);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0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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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01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8008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不得超过80086.5元); 二、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X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X某某、D某某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17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3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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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30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9826.75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鄂0113民初63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7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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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79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9239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92395.5元);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7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6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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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62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813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78139.4元为限); 二、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2230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为标准,自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22302.4元为限); 三、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C某某退还面积差款4317元;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装修违约金、面积差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Z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1元,减半收取1125.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3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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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34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租金35112.48元及利息(以35112.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30日止);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53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4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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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4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骆衡逾期交房违约金74304元、逾期装修违约金10460.7元;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装修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骆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60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4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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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42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绿地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220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日止);二、绿地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54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日止);三、绿地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额4245元;四、绿地控股公司对上述绿地城公司自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及退还房屋面积差额4245元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绿地城公司负担(D某某已预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D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评议如下: D某某与绿地城公司之间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案涉合同的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期间,疫情防控措施势必会对绿地城公司正常交房造成影响,因新冠肺炎疫情在本案中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延期交付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绿地城公司,绿地城公司在遭遇新冠疫情和全国房地产行业发展持续低迷的情形下也积极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装修违约金予以调减,分别按照日万分之一和日万分之0.5的标准进行计算,酌情减少绿地城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D某某的相应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是,D某某实际收房时,案涉房屋并未竣工验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D某某实际收房不能产生交付使用的法律后果,故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该实际交付之日同时亦应符合法定及约定的交房条件。 D某某请求绿地控股公司对绿地城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均承担连带责任。虽然2022年11月16日后绿地城公司通过股东变更已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此之前,逾期交房情形已实际发生,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已开始计取,而绿地城公司收取业主购房款及装修款也发生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且绿地控股公司和申绿新谷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亦相同,绿地控股公司不能因变更公司性质而规避承担变更之前已确定的连带责任,故本院认定绿地控股公司对绿地城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均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D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54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四、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54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五、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及退还房屋面积差额4245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绿地城公司负担(D某某已预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D某某负担2170元,由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民终27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5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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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5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930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9308.9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231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2319.4元);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8.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X某某已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2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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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22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经武汉市武昌区垣和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鄂0113民特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9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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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99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1222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61222.1元为限); 二、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L某某、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16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8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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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8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8121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81217.9元); 二、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D某某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1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1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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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1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814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68140.7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44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8440.9元); 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3057元。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给付时间与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同步; 五、驳回原告L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53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1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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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11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51818.25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鄂0113民初1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228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7-21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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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2282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7-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6815.94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鄂0113民初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6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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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6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062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0623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S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377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8377元); 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S某某退还面积差额3179元;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及面积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G某某、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1元,减半收取计975.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G某某、S某某已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5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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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54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9498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94981.7元);二、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2531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5314.2元);三、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4.5元,由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L某某已垫付)。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对合同正文第十一条作如下补充约定:若买受人未能自出卖人交房逾期第91日起15日内将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至出卖人,或虽在本款前述规定期限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至出卖人但未就是否解除本合同作出明确答复或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及认可逾期交房的现状,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等待出卖人最终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应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出卖人根据合同正文第十一条及本条约定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支付房价款的10%。 本院认为,本案应围绕L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违约金。L某某上诉主张,案涉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绿地城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相关附件条款应属无效,不应限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上限。本院认为,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支付房价款的10%”,该条款虽属绿地城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绿地城公司亦以下划线方式尽到了一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应对L某某及绿地城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绿地城公司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同时考虑到疫情对绿地城公司正常交房造成的影响,酌定绿地城公司以已付购房款9498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94981.7元为限(购房款949817元×10%),向L某某计付利息,并无不当。L某某称本案一审与其他已生效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经审查,L某某所称的生效案件中绿地城公司、绿地控股公司并未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提出上诉,应视为绿地城公司、绿地控股公司认可判决结果,而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绿地城公司、绿地控股公司的抗辩及合同约定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作出不超过已支付房价款的10%限制并无不妥,本院对L某某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装修合同违约金。案涉《全装修补充协议》亦约定“违约金一直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如前所述,同理该条款虽属绿地城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双方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基于公平原则,判令绿地城公司以25314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向L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已付装修款253142元的10%,即25314.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L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L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民终143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0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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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0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违约金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5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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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50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9285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四、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退还房屋面积差额4957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S某某已预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S某某负担2708元,由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民终27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0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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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03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5630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56302.2元为限); 一、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17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3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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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3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8496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84961.3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2379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2379.5元); 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3569元。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1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1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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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14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8405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84056.8元为限); 二、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2237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22379.5元为限);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装修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1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9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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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91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015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70158元);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940.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7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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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75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314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3140.7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装修款违约金(以22302.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2302.4元);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M某某已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1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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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15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074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0743.8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W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0324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0324.7元);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9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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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95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116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61162.2元);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计794.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17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8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83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124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1249.1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034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0341.6元);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0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7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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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70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053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0538.9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377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8377元); 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3175元。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9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1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1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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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10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C某某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的《产权商铺委托租赁合同》于2025年1月31日解除;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C某某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商铺租金共计36500元及违约金2777.65元(以租金36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5年1月31日止); 三、若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C某某有权要求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实际未付款项的利息(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利率为标准,自202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前向原告C某某交还涉案的商铺(汉南绿地城三区A 商业项目3-213号商铺,建筑面积18.53平方米); 五、原告C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C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64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1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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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13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980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69805.7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377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8377元);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计926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Z某某已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5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1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1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75.5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53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316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10-28 | 2026-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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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3160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H某某工程质量保修金3879304.59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其中1504456.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其中3419848.17元为基—12—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715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13—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10-13 | 2025-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332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63326.3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L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638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6382.3元);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S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6.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S某某、L某某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17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9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10-13 | 2025-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9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K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9438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94380.2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K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5314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5314.2元);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K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1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K某某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606执15211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5-05-21 | 2025-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606执1521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含受理费)。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606民初306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7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27 | 2025-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7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武仲裁字第000000887号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武仲裁字第0000008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103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1039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H某某、G某某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的租金96599.25元及违约金9688.9元(以租金96599.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利率为标准,自202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止,共计1003天);二、原告H某某、G某某收到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原告H某某、G某某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就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所涉的租赁纠纷就此了结,原告H某某、G某某不得就该期间的纠纷再向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三、若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H某某、G某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以剩余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利率为标准,自2024年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原告H某某、G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935元,减半收取1467.5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G某某已垫付,该款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一并支付给原告G某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4-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58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79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31 | 2025-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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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799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235541.5元及利息(以123554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1235541.5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质量保证金165028.5元及利息(以16502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6月9日起计至质量保证金165028.5元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16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10-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45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79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25 | 2025-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79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203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72034.4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1837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18377元);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面积差额3242元;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及面积差额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计992.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12-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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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389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3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