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3063022493W
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063022493W | 登记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3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郭卫中 | 营业期限 | 2013年03月15日 - 2063年03月1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3895 | 发照日期 | 2023年01月05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公路工程、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酒店住宿及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日用百货、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鲜花、工艺美术品、服装服饰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施文兵 |
监事 |
郭卫中 |
执行董事,经理 |
陆兆兵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694.74万元人民币 | 2694.74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694.74万人民币 | 2694.7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1200万元人民币 | 512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1200万人民币 | 51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市政建设分公司 | 郭卫中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铂派酒店 | 郭卫中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43000万元 |
武汉绿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武汉平翰科技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91420113063022493W |
2 | 2017 | A级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91420113063022493W |
3 | 2016 | A级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91420113063022493W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91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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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91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X某某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2020年6月2日签订的《产权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HHNXC1689);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太白路西侧汉南新城(欧洲风情小镇一期三区A)第17幢1层商1号房屋,面积26.65平方米,(合同备案号:南130484661)腾退给原告W某某、X某某;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W某某、X某某支付下欠的租金92762.5元、违约金10834.66元;-4-四、如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腾退商铺或未支付租金,则自2023年7月1日起以欠付租金92762.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限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原告W某某、X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5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1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401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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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401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X某某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2020年6月2日签订的《产权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HHNXC1688);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太白路西侧汉南新城(欧洲风情小镇一期三区A)第17幢1层商2号房屋,面积26.65平方米(合同备案号:南130484662)腾退给原告W某某、X某某;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W某某、X某某支付下欠的租金92762.5元、违约金10834.66元;-4-四、如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腾退商铺或未支付租金,则自2023年7月1日起以欠付租金92762.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限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原告W某某、X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5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137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53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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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53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6月5日签订的《产权商铺委托租赁合同》;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腾退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太白路西侧汉南新城(欧洲风情小镇一期三区A)第14幢1层商16号房屋给原告X某某;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X某某租金109810.25及违约金18188.57元,合计127998.82元,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或未按时腾退,则原告可以109810.2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按LPR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四、原告X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直接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1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58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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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58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610787.16元及利息(利息以1610787.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80833.9元及利息(利息以68083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314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10—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3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59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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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59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30363.75元及利息(利息以130363.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861.25元及利息(利息以6861.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10—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48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3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58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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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58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981100.9元及利息(利息以98110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09090.1元及利息(利息以30909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8—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470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36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58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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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58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29335元及利息(利息以293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5867元;三、驳回原告上海璞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2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7—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36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鄂0113执85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7 | 2023-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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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鄂0113执85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35e740ee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113民初1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企业所得税 | 16623512.01 | 0.0 |
2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印花税 | 41765.71 | 0.0 |
3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增值税 | 13315406.03 | 0.0 |
4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32078.44 | 0.0 |
5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教育费附加 | 399462.19 | 0.0 |
6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地方教育附加 | 266308.12 | 0.0 |
7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土地增值税 | 398970228.48 | 0.0 |
8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房产税 | 2383969.76 | 345615.45 |
9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31194.74 | 117458.3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389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3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