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3MA4KXTT9XN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MA4KXTT9XN | 登记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2月28日 |
| 法定代表人 | 郭卫中 | 营业期限 | 2018年02月2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526 | 发照日期 | 2025年03月13日 |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李煜 |
| 财务负责人 |
| 郭卫中 |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143000万人民币 | 143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武汉申绿新谷置业有限公司 | 7526.32万人民币 | 7526.3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开﹝南﹞消验字﹝2025﹞第03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7-0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经开中心城3#地块):(3-1#住宅楼、3-2#住宅楼、3-3#住宅楼、3-3A#住宅楼、3-5#住宅楼、3-6#住宅楼、3-7#住宅楼、3-8#住宅楼、3-9#住宅楼、3-10#住宅楼、3-11#住宅楼、3-12#住宅楼):(合格)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开﹝南﹞消验字﹝2024﹞第09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0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经开中心城4#地块):(4-11#商业楼(毛坯)、4-12#幼儿园(毛坯)):(合格)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开﹝南﹞消验字﹝2024﹞第03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园林和林业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5-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经开中心城4#地块):(4-11#商业楼、4-12#幼儿园):(不合格)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A1328(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4-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2024-04-25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010889210-20240424-04984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开﹝南﹞消验字﹝2024﹞第016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园林和林业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经开中心城2#地块]:[2-9#楼、2-6#楼、2-11#楼、2-12#楼、2-13#楼、2-13A#楼、2-15#楼、2-16#楼、2-17#楼]:[合格]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9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10-13 | 2025-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9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K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9438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94380.2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K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5314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5314.2元);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K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1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K某某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10-13 | 2025-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332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63326.3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L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638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6382.3元);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S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6.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S某某、L某某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17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194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7-11 | 2025-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194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康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相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11—价利率(LPR)自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康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66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184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7-02 | 2025-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184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776.9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13076.7元;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10-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58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40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40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8242.09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Z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1532元;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Z某某交付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原告C某某、Z某某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四、驳回原告C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原告C某某、Z某某负担226元,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57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3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3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299.13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房屋面积差额4,223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计1,268元,由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69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79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25 | 2025-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79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203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72034.4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1837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18377元);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面积差额3242元;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及面积差额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计992.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12-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40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409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222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62229.1元为限);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1638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16382.3元为限);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1576.5元,由被告W某某—-11-—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6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3执21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4-12-09 | 2025-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鄂0113执21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两申请人系夫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0月9日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武仲裁字第000004692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签收该裁决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应于2024年10月22日之前向申请人厦行栽决书载明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时间厦行其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46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40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40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569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75693.1元为限);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2034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的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20341.6元为限);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W某某退还面积差1329元;四、驳回原告C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11-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0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3215号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32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2065号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20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2066号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20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3执113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鄂0113执113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3642.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3642.37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8.5元,由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5071.67 | 0.0 |
| 2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0 | 企业所得税 | 30459032.03 | 0.0 |
| 3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0 | 土地增值税 | 55193533.14 | 0.0 |
| 4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0 | 教育费附加 | 45030.72 | 0.0 |
| 5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0 | 地方教育附加 | 22515.36 | 0.0 |
| 6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0 | 印花税 | 429499.88 | 0.0 |
| 7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601968.03 | 188869.0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52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2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