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3MA4KXTT9XN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517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MA4KXTT9XN | 登记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2月28日 |
| 法定代表人 | 郭卫中 | 营业期限 | 2018年02月2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526 | 发照日期 | 2025年03月13日 |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517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李煜 |
| 财务负责人 |
| 郭卫中 |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 | 143000万人民币 | 143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武汉申绿新谷置业有限公司 | 7526.32万人民币 | 7526.3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开﹝南﹞消验字﹝2025﹞第03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7-0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经开中心城3#地块):(3-1#住宅楼、3-2#住宅楼、3-3#住宅楼、3-3A#住宅楼、3-5#住宅楼、3-6#住宅楼、3-7#住宅楼、3-8#住宅楼、3-9#住宅楼、3-10#住宅楼、3-11#住宅楼、3-12#住宅楼):(合格)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开﹝南﹞消验字﹝2024﹞第09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0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经开中心城4#地块):(4-11#商业楼(毛坯)、4-12#幼儿园(毛坯)):(合格)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开﹝南﹞消验字﹝2024﹞第03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园林和林业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5-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经开中心城4#地块):(4-11#商业楼、4-12#幼儿园):(不合格)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AA1328(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4-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2024-04-25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010889210-20240424-04984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开﹝南﹞消验字﹝2024﹞第016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园林和林业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经开中心城2#地块]:[2-9#楼、2-6#楼、2-11#楼、2-12#楼、2-13#楼、2-13A#楼、2-15#楼、2-16#楼、2-17#楼]:[合格]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50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5-12 | 2026-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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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50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5-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华中事业部武汉汉南绿地城二期1#2#3#4#5#地块防火门、防火窗、卷帘门及挡烟垂壁工程防火门采购合同》价款46122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 驳回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81元,由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3492元,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1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鄂0113民初30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65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5-18 | 2026-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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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650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5-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620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算至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之日止,但以76201.7元为限);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男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1837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算至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之日止,但以18377元为限); 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男支付房屋面积差额4210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6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鄂0113民初1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65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5-20 | 2026-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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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652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5-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武汉市汉南区台头北路北侧经开中心城3#地块第3-1幢/单元24层(2)号房、第3-1幢/单元24层(3)号房、第3-2幢/单元3层(2)号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一并向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所购房屋钥匙及水电、物业等配套文件。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鄂0113民初52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19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1 | 2026-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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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195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9297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69297.6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2302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2302.4元); 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3738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0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6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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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62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813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78139.4元为限); 二、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2230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为标准,自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22302.4元为限); 三、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C某某退还面积差款4317元;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装修违约金、面积差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Z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1元,减半收取1125.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7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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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79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9239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92395.5元);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7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19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1 | 2026-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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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193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528元; 二、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6440.76元; 三、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退还面积差款5002元;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1284.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0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4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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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4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骆衡逾期交房违约金74304元、逾期装修违约金10460.7元;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装修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骆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60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1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1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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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1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L某某支付购房款违约金29727.13元,装修款违约金3718.89元,房屋面积差额4358元,共计37804.02元; 二、原告L某某收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本次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就此纠纷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L某某申请法院退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49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64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4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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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42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绿地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220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日止);二、绿地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54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日止);三、绿地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额4245元;四、绿地控股公司对上述绿地城公司自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及退还房屋面积差额4245元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绿地城公司负担(D某某已预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D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评议如下: D某某与绿地城公司之间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案涉合同的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期间,疫情防控措施势必会对绿地城公司正常交房造成影响,因新冠肺炎疫情在本案中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延期交付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绿地城公司,绿地城公司在遭遇新冠疫情和全国房地产行业发展持续低迷的情形下也积极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装修违约金予以调减,分别按照日万分之一和日万分之0.5的标准进行计算,酌情减少绿地城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D某某的相应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是,D某某实际收房时,案涉房屋并未竣工验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D某某实际收房不能产生交付使用的法律后果,故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该实际交付之日同时亦应符合法定及约定的交房条件。 D某某请求绿地控股公司对绿地城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均承担连带责任。虽然2022年11月16日后绿地城公司通过股东变更已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此之前,逾期交房情形已实际发生,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已开始计取,而绿地城公司收取业主购房款及装修款也发生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且绿地控股公司和申绿新谷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亦相同,绿地控股公司不能因变更公司性质而规避承担变更之前已确定的连带责任,故本院认定绿地控股公司对绿地城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均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D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54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四、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54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五、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及退还房屋面积差额4245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绿地城公司负担(D某某已预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D某某负担2170元,由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民终27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5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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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5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930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9308.9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231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2319.4元);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8.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X某某已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77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5-27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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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77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5-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3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劳务费89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民终215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84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6-09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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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843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6-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140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61400.7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6369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6369.2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8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9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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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99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1222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61222.1元为限); 二、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L某某、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16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8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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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8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8121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81217.9元); 二、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D某某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1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1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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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1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814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68140.7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44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8440.9元); 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Y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3057元。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给付时间与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同步; 五、驳回原告L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53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228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7-21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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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2282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7-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6815.94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鄂0113民初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6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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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6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062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0623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S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377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8377元); 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S某某退还面积差额3179元;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及面积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G某某、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1元,减半收取计975.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G某某、S某某已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2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2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延期交房违约金共计14,349.89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房屋面积差价1,749.62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鄂0113民初45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0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1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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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0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9元,由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8元,由B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民终222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5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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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54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9498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94981.7元);二、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2531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5314.2元);三、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4.5元,由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L某某已垫付)。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对合同正文第十一条作如下补充约定:若买受人未能自出卖人交房逾期第91日起15日内将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至出卖人,或虽在本款前述规定期限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至出卖人但未就是否解除本合同作出明确答复或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及认可逾期交房的现状,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等待出卖人最终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应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出卖人根据合同正文第十一条及本条约定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支付房价款的10%。 本院认为,本案应围绕L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违约金。L某某上诉主张,案涉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绿地城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相关附件条款应属无效,不应限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上限。本院认为,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支付房价款的10%”,该条款虽属绿地城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绿地城公司亦以下划线方式尽到了一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应对L某某及绿地城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绿地城公司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同时考虑到疫情对绿地城公司正常交房造成的影响,酌定绿地城公司以已付购房款9498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94981.7元为限(购房款949817元×10%),向L某某计付利息,并无不当。L某某称本案一审与其他已生效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经审查,L某某所称的生效案件中绿地城公司、绿地控股公司并未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提出上诉,应视为绿地城公司、绿地控股公司认可判决结果,而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绿地城公司、绿地控股公司的抗辩及合同约定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作出不超过已支付房价款的10%限制并无不妥,本院对L某某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装修合同违约金。案涉《全装修补充协议》亦约定“违约金一直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如前所述,同理该条款虽属绿地城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双方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基于公平原则,判令绿地城公司以25314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向L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已付装修款253142元的10%,即25314.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L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L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民终143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02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1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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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02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3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3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驳回Q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55元,由Q某某、X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民终222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0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0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违约金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5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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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50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9285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四、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退还房屋面积差额4957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S某某已预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S某某负担2708元,由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民终27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0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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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03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5630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56302.2元为限); 一、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17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3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3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8496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84961.3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2379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2379.5元); 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3569元。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7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2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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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70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053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0538.9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377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8377元); 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3175元。 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9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8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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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83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124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1249.1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034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0341.6元);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0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9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95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116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61162.2元);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计794.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17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1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15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074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0743.8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W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0324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0324.7元);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75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75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314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73140.7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装修款违约金(以22302.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2302.4元);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M某某已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9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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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91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015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70158元);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940.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21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1 | 2026-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214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8405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84056.8元为限); 二、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2237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22379.5元为限);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装修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1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1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13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980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69805.7元); 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8377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8377元); 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计926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Z某某已垫付)。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5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鄂0113执131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6-04-23 | 2026-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鄂0113执131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75.5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53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316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10-28 | 2026-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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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3160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H某某工程质量保修金3879304.59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其中1504456.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其中3419848.17元为基—12—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715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13—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10-13 | 2025-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332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63326.3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L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1638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16382.3元);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S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6.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S某某、L某某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17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9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10-13 | 2025-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9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K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9438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94380.2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K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25314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不得超过25314.2元);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K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1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K某某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0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194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7-11 | 2025-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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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194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康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相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11—价利率(LPR)自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康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66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0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184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7-02 | 2025-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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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184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776.9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13076.7元;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10-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58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1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40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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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40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8242.09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Z某某退还房屋面积差1532元;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Z某某交付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原告C某某、Z某某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四、驳回原告C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原告C某某、Z某某负担226元,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57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2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3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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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3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299.13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房屋面积差额4,223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计1,268元,由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69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3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79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25 | 2025-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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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79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203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72034.4元);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装修合同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1837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不超过18377元);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面积差额3242元;四、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装修合同违约金及面积差额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计992.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12-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4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40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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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409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222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62229.1元为限);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1638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16382.3元为限);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1576.5元,由被告W某某—-11-—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6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5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3执21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4-12-09 | 2025-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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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鄂0113执21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两申请人系夫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0月9日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武仲裁字第000004692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签收该裁决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应于2024年10月22日之前向申请人厦行栽决书载明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时间厦行其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46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6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40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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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40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7569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75693.1元为限);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装修违约金(以已付装修款2034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的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以20341.6元为限);三、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W某某退还面积差1329元;四、驳回原告C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11-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0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7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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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2066号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20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8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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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2065号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20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9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9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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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3执29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3215号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武仲裁字第0000032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0 | 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3执113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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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鄂0113执113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3642.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3642.37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8.5元,由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52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2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