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4698307441M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知音湖大道28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4698307441M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2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苑召顺 | 营业期限 | 2009年12月14日 - 2049年12月1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29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知音湖大道28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及出租;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主要人员 (2)
梁军伟 |
财务负责人 |
苑召顺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9800万元人民币 | 98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4000万人民币 | 4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 10200万元人民币 | 102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 10200万人民币 | 102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上海梵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800万人民币 | 58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龙湾分公司 | 骆韫鹏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乐园分公司 | 王春慧 |
企业对外关系 (9)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长沙世茂乐盈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长沙世茂盈展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长沙世茂瑞盈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湖北长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2550万元 |
武汉福盈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蔡房开﹝2023﹞000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16 |
结束日期 | 2026-06-16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自规(蔡)验[2023]0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7 |
结束日期 | 2025-02-27 |
内容 | 商服项目(世茂龙湾十二期)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91420114698307441M |
2 | 2018 | A级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91420114698307441M |
3 | 2017 | A级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91420114698307441M |
4 | 2016 | A级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91420114698307441M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恢180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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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恢18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案申请标的10399617.37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21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46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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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146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工程款74955元,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3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25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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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25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购房款308756元;二、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利息(以本判决第一项中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1元,减半收取计2965.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235.5元,由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5-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3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451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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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45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83000元;二、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本判决第一项2669853.04元部分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浮动)标准从2021年8月31日起向原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经济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以813146.96元部分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浮动)标准从2021年12月2日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三、驳回原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71元,减半收取19785.50元,由原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74.50元,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7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3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47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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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47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万元;二、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本判决第一项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浮动)标准从2021年10月30日起向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三、驳回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65元,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470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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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47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6000元;二、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以457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825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9元,减半收取计4909.5元,由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元,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12.5元。-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469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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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46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424.53元;二、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以3065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2771.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2元,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6-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6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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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6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案号为(2022)鄂0114民初353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11707856.2元;二、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892104.17元;三、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1707856.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892104.1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从2022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52元,减半收取5737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3062.61元,合计105438.61元,由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2652.61元,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786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案号为(2023)鄂01民终14942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46.5元,由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被执行人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期限届满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判决书,若被执行人出现未按判决书约定义务履行的情形,申请人有权就未支付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3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6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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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6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案号为(2022)鄂0114民初612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494795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0560.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329544.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689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689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就武汉世茂龙湾项目46#地块新总承包工程二标段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4867396.5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53元,减半收取计245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9600元,合计139176.5元,由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0126.5元,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9050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案号为(2023)鄂01民终18121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16元,由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被执行人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期限届满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判决书,若被执行人出现未按判决书约定义务履行的情形,申请人有权就未支付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6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474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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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147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购房款524141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3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847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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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84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鄂0114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工程款18500元;二、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未付款项利息(以125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从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9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从2023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0元,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据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2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029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02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广告服务费1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4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34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3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7098000元及233898.81元,质保金168000元及利息5502元,在72660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武汉世茂龙湾项目摩天城睿选酒店土建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利息16530.15元,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36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39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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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3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工程款4957420元及利息195933.86元,在4957420元范围内对武汉世茂龙湾项目摩天城乐园辅助用房土建总承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36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3596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鄂0114执359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购房款235000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27元,原告Z某某负担13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3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36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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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36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购房款2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3月23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计15880元,由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1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357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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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35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8万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3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337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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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337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标的207937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5528号(2023)鄂01民终8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5执4251号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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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5执425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5民初10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3034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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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303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鄂014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如下: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于2023年5月30日解除;二、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540000元;三、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3元,减半收取计549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56.5元,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服公司负担5235元;保全费3820元,由被告第1页共2页式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任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1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334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鄂0114执334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同款48000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6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2850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鄂0114执285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了(2023)鄂01民终9474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生效。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为此,特请求贵院予以强制执行1、请求贵院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336672.44元;2、请求贵院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利息149086.19元(以上述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请求内容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暂计至本饮申请之日为149086.19元)。3、请求贵院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请求贵院强制被申请人支付鉴定费133474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民终9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1908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6-16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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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190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通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新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460000元;并以实际下欠票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6-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3月3日起至上述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2元,减半收取计4131元,财产保全费2841元,合计6972元,由被告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通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新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46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216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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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216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合同款39667.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14.64元,债务利息70.35元,律师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8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2225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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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222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本金2318639元,利息30758元,财产保全500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5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1517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鄂0114执151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352420元;并以实际下欠票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上述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6元,减半收取计3293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61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1399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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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139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货款440000元,利息6111.72元,保全费2757.5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6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1091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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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109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佣金1377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51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恢14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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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恢14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7980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28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50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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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50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5aeda21a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56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房产税 | 92732.11 | 92732.11 |
2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印花税 | 1649.48 | 1649.48 |
3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03024.82 | 0.0 |
4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土地增值税 | 121062.68 | 121062.68 |
5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411990.2 | 0.0 |
6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2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12069.44 | 0.0 |
7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27 | 印花税 | 1982.78 | 1982.78 |
8 |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27 | 土地增值税 | 122122.12 | 122122.12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2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