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7MA4KNX6W81
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余姚村一组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7MA4KNX6W81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国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18日 - 2036年10月1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1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余姚村一组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3)
常冬娟 |
监事 |
王立国 |
执行董事,经理 |
陈建军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新房开﹝2023﹞000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新洲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9 |
结束日期 | 2026-05-29 |
内容 | 二级资质核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31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3执56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武汉尚谷凯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13,348.85元; 二、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武汉尚谷凯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3,348.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2元,由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1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武汉市亿佰通建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90829元及利息(利息以9082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1元,由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2250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7执225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7,963.99元;二、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523,500.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4月24日;以1,947,963.99元为基数,2023年4月2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在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947,963.99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73元,减半收取计11,336.50元,由被告武—13—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19.85元,由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21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6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4886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鄂0117执488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8,460.1元;二、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3,725.2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4,734.8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息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2—二、驳回原告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4.6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14,954.60元,由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2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4885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鄂0117执488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京仲裁字第1354号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仲裁字第1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2265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鄂0117执226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京仲裁字第0912号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仲裁字第0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1-1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2071.26 | 0.0 |
2 | 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1-17 | 印花税 | 28324.14 | 0.0 |
3 | 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1-17 | 土地增值税 | 267444.19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