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22563521264L
地址: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人民政府内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22563521264L | 登记机关 | 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10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淦林 | 营业期限 | 2010年10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1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人民政府内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 |
主要人员 (2)
卢沛军 |
监事 |
陈淦林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汇景集团(湖南)置业有限公司 | 50.5051万人民币 | 50.505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衡阳雁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 100% | 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30422563521264L |
2 | 2020 | A级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30422563521264L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湘0422执235号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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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湘0422执235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4)湘042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 二、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新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422,077元; 三、驳回湖南新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31元,减半收取3,816元,由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湖南新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31.00元,由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湖南新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631元。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4民终2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422执2959号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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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422执2959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长沙市晨狮广告有限公司的合同款85,0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晨狮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长沙市晨狮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付全部诉讼费,被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长沙市晨狮广告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422民初32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422执1040号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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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422执104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21,071.59元,并自2022年2月22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 三、由被告(反诉原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60,0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48,1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1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1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21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422民初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422执1036号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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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422执1036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2,261.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7,173.4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5,087.7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422民初3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422执91号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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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422执9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422民初5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422执192号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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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422执192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方贸园林设施有限公司合同进度款85,305.36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方贸园林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广州市方贸园林设施有限公司负担39元,被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0元。(原告广州市方贸园林设施有限公司已预付全部诉讼费,被告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方贸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422民初28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0422执555号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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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422执555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麦可斯传媒有限公司活动费用147 4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 4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二、驳回湖南麦可斯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4元,由湖南麦可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60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三场暖场活动产生的费用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被上诉人麦可斯公司在一审时主张其为上诉人汇景公司开展了案涉三场暖场活动,并在庭审中提交了照片、约谈记录及验收表等证据。本院审查认为,麦可斯公司与汇景公司虽未就案涉三场暖场活动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麦可斯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以及汇景公司当庭认可该公司的员工参与了案涉活动,可以认定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麦可斯公司按照定作人汇景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定作任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汇景公司在验收合格后,未依约支付定作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上诉人汇景公司仅以双方未将该三场暖场活动列入后续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合常理为由,拒不承认汇景公司为其开展的案涉三场暖场活动,并不予支付相关费用,不符合本案事实,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汇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3727元,由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4民终2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1 | 房产税 | 290469.36 | 21312.55 |
2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574706.23 | 1667501.88 |
3 |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土地增值税 | 191225.35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0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