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906806329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4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1906806329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1983年06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树坪 | 营业期限 | 1983年06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3625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04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4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林木育种;林木育苗; |
主要人员 (10)
张晓峰 |
独立董事 |
李浴林 |
董事 |
李非 |
独立董事 |
杨树坪 |
董事长 |
杨树葵 |
副董事长 |
杨硕 |
董事兼总经理 |
田辉 |
职工监事 |
胡志勇 |
独立董事 |
谭建国 |
监事 |
隆利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刘波 |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陈可 |
企业对外关系 (4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2000万元 |
广州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5% | 3056万元 |
广州粤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广州市住友房地产有限公司 | 90% | 72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01]257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1-12-31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4401011906806329 |
2 | 2015 | A级 |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44010419068063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7执813号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4-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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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7执8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江门市粤泰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穗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宝汇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标的:(一)回购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亿零玖佰柒拾万元整(509,700,000.00);(二)回购溢价款:暂计至2023年3月21日(含本日),回购溢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壹拾贰万叁仟伍佰肆拾玖元玖角捌分(112,123,549.98)[其中包括:1.正常履约下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应付回购溢价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贰万捌仟贰佰捌拾柒元伍角(13,528,287.50);2.违约追溯调整下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应补充支付的回购溢价款人民币玖仟捌佰伍拾玖万伍仟贰佰陆拾贰元肆角捌分(98,595,262.48)],此后(自2023年3月22日)起的回购溢价款以回购本金余额[现余额为人民币伍亿零玖佰柒拾万元整(509,70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1计算至回购本金余额全部清偿之日止;(三)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叁拾柒万叁仟零玖拾肆元壹角叁分(373,094.13)、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公告费等;以上费用均以实际发生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四、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南新区梅江蓢交、孖洛、九宾、西甲九滨的面积为104,627m2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203524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出质人江门市粤泰发展有限公司以质押股权[合法持有的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5,000万元)以及未来对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增资或增持后所持有的任何目标公司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出质人广州穗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质押股权[合法持有的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5,000万元)以及未来对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增资或增持后所持有的任何目标公司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申请执行人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的执行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差额部分补足义务。 七、被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宝汇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证书及本处出具的(2021)厦鹭证内字第39531号、(2021)厦鹭证内字第39532号、(2021)厦鹭证内字第395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厦鹭证执字第6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粤0105执2247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2-12-28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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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5执224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05民初15361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5民初15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粤0105执12593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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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5执1259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工程款285791.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其中以242552.4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以43239.46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2021)粤0105民初28485号案受理费2833元。 3.截止2022年6月9日,以上暂合计金额300495.4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5民初28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452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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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5执45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37056元。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2月2日之前利息55000元及自2022年7月26日起以欠款33705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欠息总额为5957.30元。 三、请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自2022年8月26日起按日利率0.0175%支付加倍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为9909.45元。 以上执行标的合计407922.7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5民初25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7201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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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4执720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按公证书执行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22)粤广广州第150937号执行证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恢46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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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恢46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人民币135899924.95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35899924.9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125%从2018年11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扣减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18688.09元】;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52号202、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701、702、703、801、802、803、901、902、903、1001、1002、1003、1101、1102、1103、1201、1202、1203、1301、1302、1303、1401、1402、1403、1501、1502、1503、1601、1602、1603、1701、1703、1801、1803、1903房共计45套房及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50号、52号B101、B201房两处车库【国土证号:穗府国用(2009)第01000017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述债权(以人民币40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初1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恢46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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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恢4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执行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初8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2570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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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4执257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执行湛江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湛仲字第1133号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73179.68元及利息 (利息从2022年5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义务; 二、请求执行湛江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湛仲字第1133号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保全费2500元的义务; 三、请求执行湛江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湛仲字第1133号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19513.5元的义务; 四、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国际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湛仲字第1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2493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7-15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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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4执2493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5月17日,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星海仁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000000元。二、原告广州星海仁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同意以咨询服务费800000元结算本案,具体还款方案如下: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前向原告广州星海仁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400000元;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星海仁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400000元;若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咨询服务费,原告广州星海仁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不再就剩余款项向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三、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广州星海仁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四、若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调解主文第二、三项,则原告广州星海仁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按全额咨询服务费1000000元扣减被告已实际支付款项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7月31日起,以尚欠咨询服务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支付本案受理费。 五、本案其余之诉,双方不再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4民初3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362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83年06月15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