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69502894L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10楼B座(10楼B部分)自编E53(仅限办公用途)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69502894L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4年11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涛 | 营业期限 | 2004年11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27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10楼B座(10楼B部分)自编E53(仅限办公用途)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
主要人员 (3)
刘大成 |
经理 |
周涛 |
执行董事 |
隆利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111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04执11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旭城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T某某、T某某、T某某支付2020年7 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临迁费(每月按19942元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81元,由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4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1807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04执1807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民事判决书一致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344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366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04执366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申请执行书一致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民终111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587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04执587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理费317420元及违约金11595.86元(以28342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从2023年2月8日算至2023年8月7日为5272.61元;以23342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从2023年8月8日暂计至2024年3月8日为4971.85元;以84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从2023年9月8日暂计至2024年3月8日为1352.4元,均应计到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执行人从2024年2月10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暂计到2024年3月8日为1499.81元,应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以上共计:330515.6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344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2810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4执281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支付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的临迁补助费(按每月3483元计付);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支付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延迟支付临迁补助费的补偿金(每日按照3483元×3%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某某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22日止的延期补助费(按每月3483元×200%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81.5元,由被告广州旭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5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28859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4执288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461962元及违约金(其中,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以254298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61962元为本金,每日均按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总额以461962元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9.5元,由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17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34921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04执349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申请执行书一致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4民初284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恢46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执恢4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执行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初8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恢46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执恢46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人民币135899924.95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35899924.9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125%从2018年11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扣减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18688.09元】;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52号202、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701、702、703、801、802、803、901、902、903、1001、1002、1003、1101、1102、1103、1201、1202、1203、1301、1302、1303、1401、1402、1403、1501、1502、1503、1601、1602、1603、1701、1703、1801、1803、1903房共计45套房及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50号、52号B101、B201房两处车库【国土证号:穗府国用(2009)第01000017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述债权(以人民币40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初1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2085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4执2085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申请执行书一致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10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1184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3-25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04执1184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惠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807953.61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惠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807953.61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惠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64.01元,由原告广州惠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02元,由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62.01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的金额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41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116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4执11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申请执行书一致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4民初28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3425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04执342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某某支付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临迁补助费(按每月3483元计付);二、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某某支付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迟延支付临迁补助费的补偿金(每日按照3483元3%的标准计付);三、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某某支付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延期补助费(按每月3483元200%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7.5元,由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4民初27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4年11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