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62270547M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御苑雅街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62270547M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09月30日 |
| 法定代表人 | 吴智超 | 营业期限 | 2010年09月30日 - 2040年09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27日 |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御苑雅街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 | ||
主要人员 (4)
| 刘建文 |
| 董事 |
| 刘晓林 |
| 监事 |
| 叶丽霞 |
| 董事 |
| 吴智超 |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广州珠光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 4800万人民币 | 480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泰恒发展有限公司 | 11200万人民币 | 11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4)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51% | 21000万元 |
| 北京全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 | 200万元 |
| 广州耀鸿投资有限公司 | 51% | 5100万元 |
| 广东珠光品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粤房开证字贰010009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05-11 | - 2024-05-11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3607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04-22 |
| 处罚类型 | 拒不履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
| 决定文书号 | 穗从人社监字(2025)第056号 |
| 处罚事由 | 拒不履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编号:穗从人社监字〔2025〕第056号) |
| 处罚内容 | 罚款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6)粤1423执636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6-05-19 | 2026-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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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1423执63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5-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09号:一、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21830989.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工程款21830989.93 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年利 率8%计付); 二、被告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被告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就涉案汤坑项目二期 (别墅、洋房及高层)工程就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 21830989.9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 同负担。 1010号:- 24 - 一 、 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6140878.22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工程款 86140878.22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起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付); 二、被告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就涉案丰顺珠光·新城御景项目二期扩标工程(别墅、洋房及高层)项下 Y11#-Y21#、Y45#-Y46#多层住宅及 G1#-G3#高层住宅就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 86140878.22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71238 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72504 元,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98734 元(原告已预交 571238 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472504 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472504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5000 元)。 1035号:- 19 - 一 、 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861501.51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工程款 7861501.51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起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付); 二、被告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就涉案汤坑项目二期(别墅、洋房及高层)工程就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 7861501.5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406 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65979 元,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由负担 9427 元(原告已预交 88202 元,本院予以退 还原告 78775 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65979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423民初10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9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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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9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2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06执279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6-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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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06执279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3,243,649.74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368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6)粤1423执464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6-04-02 | 2026-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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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1423执46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179334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6772元,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由负担22562元(原告已预交179334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156772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567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423民初10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9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5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