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00MA4UW23W2W
地址:梅州市丰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三区四路综合办公楼2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00MA4UW23W2W | 登记机关 |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9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定洲 | 营业期限 | 2016年09月28日 - 2046年09月2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4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4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梅州市丰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三区四路综合办公楼2楼 | ||
经营范围 | 在位于丰顺县汤南镇阳光村种玊上围(G235线外)A块、B块、C块、D块及E块5宗相连土地上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和管理商品楼宇及配套设备,提供物业管理及房地产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刘晓林 |
监事 |
徐定洲 |
执行董事,经理 |
蔡明鑫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创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创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7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8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8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76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8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8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78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7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7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7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8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14002022010079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1423执212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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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423执2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90237600684】。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粤142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本案判决书)。根据本案判决书,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5.33元。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423民初1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1423执106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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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423执1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00万元,被告分四期偿还原告,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25万元,2024年1月29日前支付第二期25万元,2024年3月29日前支付第三期25万元,余款25万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案涉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号码分别为*-*-*-*210609944549964及*-*-*-*210609944558037)的权利。 二、若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上述款项,可就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23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3.45%为标准计算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423民初17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粤1423执146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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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423执1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42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梅州市洁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洁服务费241558.43元及相关利息(以清洁服务费241558.4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付清清洁服务费241558.43元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二、驳回原告梅州市洁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梅州市洁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462元,本院予以退还2462元,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2462元)。(2022)粤14民终2309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423民初1412号、(2022)粤14民终23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粤1423执986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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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423执9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以合同货款54905.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5094.5元合计60000元结算,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潮州市善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60000元,该款项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西城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上,账号为:44050180681100000021; 二、若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潮州市善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6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则按如下方式计算:以54905.5元为基数,按每日利息万分之二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付至54905.5元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先抵扣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781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781元,被告于2023年8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781元)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423民初8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2542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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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4执2542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解除原告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御景房 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珠光集团汤坑项目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高速公路广告牌广告发布合同)》; 二、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575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 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元、财产保全费1261元,2816.85元由被 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94.15元由原告广东高速传 媒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2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粤1423执795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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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423执79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诚意金1048506元,此款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六期向原告Z某某支付,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9701元,剩余款项838805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167761元,款项支付至原告Z某某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景田支行,账号:*-*-*-*8514); 二、如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Z某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5000元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5062元,减半收取计7531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23年9月30日前径行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还)。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423民初1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粤1423执294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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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423执29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归还原告L某某5万元诚意金,仍需归还原告诚意金45万元,该笔款项分期偿还给至原告L某某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621*-*-*-*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揭阳榕东支行):被告于2022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30000元;于2023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60000元;于2023年2月25日前偿还原告60000元;于2023年3月25日前偿还原告80000元;于2023年4月25日前偿还原告80000元;于2023年5月25日前偿还原告140000元; 二、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原告L某某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2023年1月25日前迳行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423民初1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粤1423执64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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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423执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20年12月2日签订的《珠光·新城御景楼宇认购书》。 二、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2150000元,此款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六期向原告C某某支付,第一期于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二期于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第三期于2023年1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第四期于2023年2月25日前支付400000元;第五期于2023年3月25日前支付600000元;第六期于2023年4月25日前支付700000元。 三、如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C某某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剩余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以购房款215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1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如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第一期至第六期款项(合计2150000元),则原告C某某同意于第六期款项全额清偿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五、原告C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1339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于2023年4月25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作退还),上述所有款项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C某某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天山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17003100014718117。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423民初1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9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