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00MA4UW23W2W
地址:中国梅州市丰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三区四路综合办公楼2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00MA4UW23W2W | 登记机关 |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9月28日 |
| 法定代表人 | 徐定洲 | 营业期限 | 2016年09月28日 - 2046年09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4月25日 |
| 企业地址 | 中国梅州市丰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三区四路综合办公楼2楼 | ||
| 经营范围 | 在位于丰顺县汤南镇阳光村种玊上围(G235线外)A块、B块、C块、D块及E块5宗相连土地上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和管理商品楼宇及配套设备,提供物业管理及房地产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刘晓林 |
| 监事 |
| 徐定洲 |
| 经理,执行董事 |
| 蔡明鑫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创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1423执628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5-07-17 | 2025-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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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423执62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福建中博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及相关利息(以汇票金额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83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83元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423民初20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1423执487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5-05-27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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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423执48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方园时尚雕塑有限公司支付27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5000元为基数,自2023-9-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二、驳回原告广东方园时尚雕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4元,减半收取3902元,由原告广东方园时尚雕塑有限公司负担1328元,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74元(原告已预交3902元,本院予以退还2574元,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2574元)。保全费26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423民初8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1423执392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5-04-22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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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423执39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申请人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66306.8元,剩余5%保修金即-2-27772.34元,前述费用合计294079.14元。二、上述款项,申请人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3日支付33288.35元,2024年6月30日及之后的每月30日前支付不低于33288.35元,直至付清为止。三、申请人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需于收到当期款项后3日内开具同等价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申请人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人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开票信息按原合同不变),收款账户如下:户名: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武义县支行银行账号:1208060019000110849四、原合同结算款总价555446.75元中剩余5%为保修金即27772.34元因未到保修期,待保修期满后,由申请人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自行按原合同约定,向申请人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保修终结手续。五、若申请人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依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支付且未支付款项达到本调解方案总款项的三分之一,即视为申请人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付款期限全额到期,申请人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可就未付款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六、申请人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3-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经丰顺县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423诉前调确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1423执212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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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1423执21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90237600684】。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粤142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本案判决书)。根据本案判决书,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5.33元。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423民初16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1423执106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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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1423执10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00万元,被告分四期偿还原告,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25万元,2024年1月29日前支付第二期25万元,2024年3月29日前支付第三期25万元,余款25万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案涉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号码分别为*-*-*-*210609944549964及*-*-*-*210609944558037)的权利。 二、若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上述款项,可就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23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3.45%为标准计算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423民初17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粤1423执146号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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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粤1423执14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42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梅州市洁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洁服务费241558.43元及相关利息(以清洁服务费241558.4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付清清洁服务费241558.43元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二、驳回原告梅州市洁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梅州市洁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462元,本院予以退还2462元,被告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2462元)。(2022)粤14民终2309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423民初1412号、(2022)粤14民终23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丰顺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2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 6892790.29 | 91991.7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9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