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18508498R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18508498R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7年04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劲 | 营业期限 | 1997年04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1月05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 | ||
经营范围 |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润滑油批发;润滑油零售;燃料油销售(不含成品油);技术进出口;酒店管理;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管理服务;房地产估价;土地评估;工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企业财务咨询服务; |
主要人员 (4)
张劲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徐少芬 |
监事 |
范佳昱 |
董事 |
陈晖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广州汇华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广州车前车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自然人股东 | 张劲 | 28500万人民币 | 28500万人民币 |
张炳生 | - | - | |
钟丽红 | - | - |
分支机构 (4)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君华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华晓鸣 |
君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贸分公司 | 张劲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刘立明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方婷婷 |
企业对外关系 (5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中山市君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 |
广州科金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 60% | 6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618508498R |
2 | 2019 | A级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618508498R |
3 | 2018 | A级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618508498R |
4 | 2017 | A级 | 君华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618508498R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恢132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恢13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捷流技术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2257.82元及利息(以42257.8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追加被申请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2执11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捷流技术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民初9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571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57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605531元及利息(利息以60553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3.56元,由被告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缴,被告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16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805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4-11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80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新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2年6月24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以20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东新快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8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8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805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4-11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805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360.91元及利息(利息以148360.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标准支付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4.36元,由被告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114.36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15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372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37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财联社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800000元及违约金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4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420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42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南方周末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00000元及违约金2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88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372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37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0158*-*-*-*873957488”“230158*-*-*-*873957496”的汇票票面金额共计98193.85元及利息(利息以98193.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4日起计付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87元,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8.13元(原告同意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5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202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202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44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4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应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规避、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125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202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20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中源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84787.85元及利息(利息以184787.85元为基数,自汇票金额到期次日即2021年11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源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7.88元,由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可申请法院退回受理费1997.88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法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7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202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20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045.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47284.36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15761.45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6.17元,由原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40.17元,由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6元。本案财产保全费2084.12元,由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8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201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20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47000元、违约金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7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202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20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元,本院不作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5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3151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5执315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8302801.7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91民初4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39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539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112民初22024号: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23766.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工程款4464252.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民初22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17384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5执173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就广州市海珠区自编【君华天汇】标准地名【君华江畔豪园】负二层151车位签订的《君华天汇车位认购书》;二、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车位款351197元,同时原告L某某向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广州市海珠区自编【君华天汇】标准地名【君华江畔豪园】负二层151车位;三、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车位专项维修资金4149.36元;四、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车位办证费80元;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31.4元,由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5民初16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208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1执20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君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93330.83元和逾期违约金(以293330.83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被告广州君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7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21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326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326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万 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 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民初16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297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297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75550.61元及违约金。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民初168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2执1493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2执1493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广东 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9388元(782874.28*97%); 二、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广东 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 三、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前支付工程 款(质保金)23486.28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5元,减半收取6622.5元由广东省建 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五、如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意一条约定期 限付款,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一并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六、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 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民初20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2执1486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4-0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2执1486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19100号,被执行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立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投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费用1126296.07元及违约金14401385.93元及利息等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9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974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97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1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1442.6元,执行费为1251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44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506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150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广州碧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1民初19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1358.29元,执行费为4570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199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766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766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1民初2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2400元,执行费为4736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21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296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1296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1民初2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3397.5元,执行费为4901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21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386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1386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科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2732.21元,执行费为762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436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5执243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61880561.4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91民初110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4365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5执2436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61871654.8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91民初3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4368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5执2436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61881290.8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91民初11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4366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5执243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61868259.5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91民初34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京0108执15874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京0108执15874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800元及违约金(以4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08民初39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2执1105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2执110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15282号,未执行到位1344213.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52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06执1896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6执189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224962.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28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2072执11022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2072执110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34615044】。应向本院补缴3036元。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2072民初12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2072执10086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2072执100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33611444】。(2022)粤2072民初8985号判决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2072民初89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110执452号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110执45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广告费203000元,违约金22032.75元(暂计至2022年11月11日)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110民初2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2执5920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2执59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29433号:被执行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318178.49元(含保修金672718.45元)及利息等 ;被执行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294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2执566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2执566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19454号(尚未执行到位1059933.4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9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2执108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2执108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穗劳人仲案(2022)9352号,应向申请人支付607130.2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2)9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恢65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恢6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认购本金27 000 000元及违约金(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2021年10月1日至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均按照年息15.4%计算); 二、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律师费 100 000元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8 952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X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6 5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 557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7500元,由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 057元,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执1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481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3-03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1执48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L某某与被执行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S某某劳人仲案(2022) 3166-317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5208.7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云劳人仲案(2022)3166-3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0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7年04月1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