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698181551C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依云路1号君华新城7区77幢73卡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698181551C | 登记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2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喻良厚 | 营业期限 | 2009年12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18年11月13日 |
企业地址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依云路1号君华新城7区77幢73卡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喻良厚 |
执行董事,经理 |
洪鸣 |
财务负责人 |
陈晖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君华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广州联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雪松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一级 | 建开企[2019]2051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08-28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2000698181551C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805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4-11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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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111执805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360.91元及利息(利息以148360.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标准支付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4.36元,由被告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114.36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15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10609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2024-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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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4执106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山市君某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宝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912.46元及利息(以252912.4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宝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43.68元,由原告东莞市宝某有限公司负担770.68元,由被告中山市君某有限公司负担5173元;保全费2067.89元,由被告中山市君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30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06执2310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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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6执231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73,358.2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14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7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 326070684.85 | 73423.3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2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