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07660360J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07660360J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日期 | 1998年05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显团 | 营业期限 | 1998年05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1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体育健康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老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网络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2)
何国平 |
监事 |
林显团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广东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其他投资者 | 广东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其他投资者 | ADD LION PROFITS LIMITED | - | - |
其他投资者 | ADD LION PROFITS LIMITED | - | - |
分支机构 (3)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 何国平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 郭梓宁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郭梓宁 |
企业对外关系 (8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78431万元 |
玉林奥园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2000万元 |
玉林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800万元 |
云浮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东莞奥裕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440181707660360 |
2 | 2021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440181707660360 |
3 | 2020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07660360J |
4 | 2019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07660360J |
5 | 2018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07660360J |
6 | 2017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07660360J |
7 | 2016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07660360J |
8 | 2015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44018170766036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3744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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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374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9612686】。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128743.19元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以1793255.95元为本金从2022年7月15日起、以335487.24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15日起,各项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3.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68.01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1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19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22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3746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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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37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3612675】。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85185.66元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以1884596.52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24日起、以500589.14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20日起,各项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3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78.7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5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825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22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254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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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12执12546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渝0112民初48431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12民初48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2019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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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4执2019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448024.75元及支付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081494.13元从2022年1月18日起计,以欠款本金1366530.62元从2022年2月22日起计,均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2448024.75元及利息(从2022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3、申请执行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第一、第二判项实际受偿的债权总额不超过第一判项计算的债务金额; 4、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1469元; 5、被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640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7、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所有执行费用。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2483901.9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4民初4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127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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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12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8602965】。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79610.94元予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就上项工程款,以229243.77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7日起、以50367.17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1日起,均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7.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0.01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47.28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647.28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5647.28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14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1039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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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2103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42550083.2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97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381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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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38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一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回购款1.2亿元、业绩补偿款3290958.90元、延期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延期补偿收益124064.64 元、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从2022年6月11 日起支付至被执行人一支付完毕股权回购款为止,暂 计至2023年5月4日的资金占用费为6013333.33元); 2、被执行人二对被执行人一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被执行人一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4、 被执行人一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45万元; 5、 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 费63997元; 6、 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受理费653816元、仲裁处 理费168685元,仲裁费用共计:822501元。 以上1-6项费用暂合计:131769854.9元。 7、 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本案执行费用由两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216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291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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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291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100000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8863.01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途期兑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365天)6%的标准,自2022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5310元;(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六)本案受理费18693元,处理费5608元,仲裁费合计24301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七)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终案字第8025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13344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7-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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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1334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27796807.2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402执恢367号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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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402执恢3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402民初1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9执1432号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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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19执1432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9民初608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9民初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802执恢320号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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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802执恢3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051253.68元(《贷款借据》【借据编号:23591904000035001】)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按年利率11.0438%计算)。 二、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777475.95元(《贷款借据》【借据编号:23591904000035002】)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按年利率10.7438%计算)。 三、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贷款借据》【借据编号:23591904000035003】)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按年利率10.8188%计算)。 四、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支付律师费70000元。 五、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确定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两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802民初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392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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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39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理财收益64849.32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7726.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2141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42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0905元、处理费6272元;5.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392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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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39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2000000元及理财收益104613.7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3156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5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5571元、处理费7671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15执21713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2-10-27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5执217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52296.2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5民初7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1500000元及理财收益70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3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3538元、处理费7061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6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5000000元及理财收益337333.33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1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41433元、处理费12430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3000000元、理财收益145101.37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27日;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2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3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6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30965元、处理费9290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5000000元、理财收益208547.95元及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2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9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41525元、处理费12458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3000000元、理财收益115002.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2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3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6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30928元、处理费9278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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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44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2000000元及理财收益86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5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6165元、处理费7850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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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44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1300000元及理财收益75008.22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273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4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2376元、处理费6713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1000000元及理财收益282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4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0912元、处理费6274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42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执4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制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1341号《裁决书》(“《裁决书》”)项下被申请人的全部给付义务。 2. 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立案系统字数限制,以执行申请书为准)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贸仲裁字第1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538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53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103904109.59元;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12393682.19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被执行人应付未付的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103904109.5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点二的标准,自2021年12月4日起计至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州奥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东奥园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补偿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1150元、律师费366666.67元、仲裁费680886元;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83728.67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104987812.26元为基数,从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2年9月4日起算计至债务实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2072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538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538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607195917.81元;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72426329.08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被申请执行人应付未付的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607195917.8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点二的标准,自2021年12月4日起计至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州奥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东奥园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补偿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82035.74元、律师费366666.67元、仲裁费3785146元;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070185.84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611534766.22元为基数,从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2年9月4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2055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392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3-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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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39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26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3265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6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31379元、处理费9414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392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3-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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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39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8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2412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4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1082元、处理费6325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270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3 | 2023-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270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执行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中信执字第00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92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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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49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执行人向第一执行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时记到2022年8月30日利息为577.5万元);(二)第一被执行申请人向第二执行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计算如下: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0月9日计至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之和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时记到2022年8月30日利息为577.5万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一、第二申请人补偿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60798元;(四)本案受理费622854元,处理费160696元(申请人已预缴186856元,退回26160元)。仲裁费共783550元,由第一、第二申请人承担15671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626840元(该费用已由第一、第二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第一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9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4012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2-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5执3401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39283.1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62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398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2-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5执3398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717580.82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629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1383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5执3138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37953.42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12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101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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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5执3101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226964.38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12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135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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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5执3135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171271.09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12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1030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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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5执3103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912902.95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125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1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8年05月1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4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