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磊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H9HK3X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1座904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海磊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H9HK3X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亚添 | 营业期限 | 2016年12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26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1座904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 |
主要人员 (3)
王涛 |
执行董事 |
范碧健 |
监事 |
陈亚添 |
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广州海伦堡实业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广州海伦堡实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州海磊实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823执916号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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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823执91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701236601041】。一审判决如下:限被告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25207.89元及至2022年3月2日止的利息62072.72元;从2022年3月3日起以625207.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计算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之日止。限被告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质保金180149.96元及至2022年3月2日止的违约金10076.14元;从2022年3月3日起以180149.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广州海磊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第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0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4705.7元,由被告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18.91元,原告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86.79元。鉴定费25236元,由被告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的受理费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时径付给原告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 | ||||
执行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823民初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州海磊实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823执918号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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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823执91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701231601004】。一审判决如下:限被告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7213.23元及支付以247213.2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照2019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拒绝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驳回原告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29元,由被告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597.29元,被告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履行本案给付义务时径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原告多交案件受理费2224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21)粤082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二、限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9601.42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款项211413.37元的违约金以211413.37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款项28188.05元的违约金以28188.0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广州海磊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29元,由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海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29元,由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海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29元(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50元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5008.19)。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8民终37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2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