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D4T1X54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爱国西路1号二楼202室(自主申报)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D4T1X54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2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沈沛勇 | 营业期限 | 2020年02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爱国西路1号二楼202室(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房地产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室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 |
主要人员 (1)
沈沛勇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深圳市宏诚投资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深圳市平裕泰投资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998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5-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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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1执99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佛山忆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27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佛山忆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7.72元(佛山忆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6062.72元),由佛山忆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5元,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062.72元。财产保全费2707.57元,由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龙骏-12-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062.72元、财产保全费2707.57元,合计8770.29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忆斯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其司法定代表人朱俊宇与龙骏公司员工黄超雯于2022年3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载:王超雯向朱俊宇发送“您好,现在我在处理贵司27.6的单据,稍后回复您进度可否?”朱俊宇回复“好的,麻烦你了”。随后,黄超雯回复朱俊宇:“不含税价267720元,税费8280元,总金额276000元”。又查明,二审庭审时,龙骏公司确认案涉工程由忆斯公司施工并已交付其司使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龙骏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龙骏公司主张一审法院以定标价276000元作为结算价格无依据,且加重了其司的举证责任,应予改判。本院对此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合同,但根据龙骏公司员工陈梓安、余焕彬、黄超雯与忆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俊宇就涉案涉工程相关事务协商沟通的相-13-关聊天记录,结合龙骏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由忆斯公司施工,并已交由龙骏公司实际使用的自认,龙骏公司与忆斯公司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本案中,案涉工程已完工并已交付给龙骏公司使用,忆斯公司诉请龙骏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龙骏公司应当支付给忆斯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虽然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未进行结算,但根据忆斯公司提交的《定标审批表》显示忆斯公司中标价格为276000元,忆斯公司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后未主张工程量增加或工程价款变动,龙骏公司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且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工程款应当减少的情形。结合忆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俊宇与龙骏公司员工黄超雯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也能够证实忆斯公司请求龙骏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过程中,黄超雯确认工程价款为276000元的事实。综上,一审法院参照中标价认定龙骏公司应向忆斯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7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龙骏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价款为276000元不当,应酌情扣减工程款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案涉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如上所述,本院已经认定龙骏公司应当向忆斯公司支付工程款276000元,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29日,并认定龙骏公司应于2020年5月29日的次日即2020年5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忆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并无不当,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龙骏公司上诉主张-14-案涉工程未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其无需向忆斯公司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龙骏公司上诉的其他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龙骏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其二审期间亦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龙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龙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忆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27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佛山忆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15-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07.72元(佛山忆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6062.72元),由佛山忆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5元,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062.72元。财产保全费2707.57元,由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062.72元、财产保全费2707.57元,合计8770.2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062.72元,由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6-(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68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州市龙骏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105执98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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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105执9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5民初14737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事项:1、追缴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元;2、追缴财产保全费2346.70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5民初14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2月2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