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UNHR04J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坑贝村贝岭路1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NHR04J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7月06日 |
| 法定代表人 | 马连波 | 营业期限 | 2020年07月06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01日 |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坑贝村贝岭路1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 ||
主要人员 (3)
| 刘君 |
| 监事 |
| 陈梅辉 |
| 监事 |
| 马连波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9000万人民币 | 900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广州伟辉置业服务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71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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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71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0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224,697,814元;二、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0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311,468,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4,697,8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127.4725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0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224,697,81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232,438,810元;五、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322,201,074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2,438,8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六、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131.8681万元人民币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232,438,81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3】《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54,959,490元;八、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3】《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14,801,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4,959,4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87.9121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3】《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54,959,49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6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47,213,568元;十一、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6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04,063,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7,213,5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二、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76%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6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47,213,56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0号-ZR】、【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2】、【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3】);十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6号-ZR】);十五、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875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退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30,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7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70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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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70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715,315,413元;二、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984,602,2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15,315,41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395.6044万元人民币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本金71531541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774,799,849元;五、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1,074,007,39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74,799,84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六、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万鹏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158.5972万元人民币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本金774,799,84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八、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九、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广州万鹏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一、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967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万鹏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万鹏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799967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7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66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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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66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89,396,232元;二、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539,00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付;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9,396,23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三、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219.7802万元人民币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本金389,396,23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3,96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由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2,123,969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6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68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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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68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48,656,603.69元;二、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483,30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8,656,603.6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三、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197.8022万元人民币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本金348,656,603.6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62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1,914,623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6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69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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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6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50462704元;二、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4851061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046270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三、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197.8022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应收账款收益款本金35046270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323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323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6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73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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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73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0-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531,689,723元;二、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0-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754,6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31,689,72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编号3015119210824063《保证合同》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63《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307.6923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531,689,723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1-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227,875,736元;七、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1-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323,409,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7,875,73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八、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24《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鑫品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1.4585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fs21082710186)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27,875,736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1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147,124,568元;十一、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1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2月4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03,974,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7,124,56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十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十三、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编号3015119210824064《保证合同》在本判决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四、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64《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83.5165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147,124,568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五、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2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449,386,627元;十六、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2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2月4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622,927,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9,386,62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十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十八、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编号3015119210824060《保证合同》在本判决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60《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254.9452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449,386,627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十、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9,983元,由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交纳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299,98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7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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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7月06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