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08036791XK
地址:广州市云城西路882号6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508036791XK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10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肖安明 | 营业期限 | 2013年10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33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24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云城西路882号6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7)
侯光军 |
董事 |
张来清 |
监事 |
李尔 |
董事 |
李智国 |
董事 |
林树森 |
监事 |
王轶夏 |
董事兼总经理 |
肖安明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1650万人民币 | 8165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1650万人民币 | 816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盈胜投资有限公司 | 81650万人民币 | 816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盈胜投资有限公司 | 81650万人民币 | 816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44010008036791X |
2 | 2020 | A级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9144010508036791XK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105执1899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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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5执189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105民初5038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5民初50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105执3181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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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5执318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州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就S1-3329房(广州市海珠区栖玥街2号、3号3329房)签署的《广州绿地越秀海玥项目认购书》;二、被告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3379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578.1元(其中,受理费6368.6元,保全申请费2209.5元)由原告广州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4289.05元(其中,受理费3184.3元,保全申请费1104.75元),被告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4289.05元(其中,受理费3184.3元,保全申请费1104.75元)。被告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4289.05元直接缴纳至本院。-9-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5民初11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16923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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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5执169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05733.7元(含质保金30286.68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基数应先扣减质保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7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5民初13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6836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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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5执683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05民初21536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5民初215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6397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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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5执639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3598.4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333598.4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17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9-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5民初14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6437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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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5执64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22227.1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422227.1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26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5民初14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8459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6-28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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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5执84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房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47445元及利息(从2023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代理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3.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4-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5民初5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916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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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5执91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美清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3890.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服务费为基数,从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美清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01元,由原告负担52元,由被告负担2149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用,原告同意被告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一并向原告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5民初1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4031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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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5执403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工程款398969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26日以1760334.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以3989694.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质保金1383894.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790797.0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以593097.78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5民初8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3-10-31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列入时间 | 2023-12-22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4-04-29 |
做出决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33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0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