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567913468W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2号603房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67913468W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01月11日 |
| 法定代表人 | 林相相 | 营业期限 | 2011年01月1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94737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01日 |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2号603房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主要人员 (2)
| 李金明 |
| 监事 |
| 林相相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194736.8421万人民币 | 194736.8421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736.8421万人民币 | 9736.8421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85000万人民币 | 18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36)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东莞新绿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2000万元 |
| 茂名市绿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71034万元 |
| 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24043万元 |
| 江门市绿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94774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穗天住建占许准202513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5-27 |
| 结束日期 | 2025-08-24 |
| 内容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金融城起步区AT090912地块-金融城绿地中心(搭设安全防护棚)延期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穗天住建占许准202506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3-08 |
| 结束日期 | 2025-05-26 |
| 内容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金融城起步区AT090912地块-金融城绿地中心(搭设安全防护棚)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3-08 |
| 结束日期 | 2025-05-26 |
| 内容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金融城起步区AT090912地块-金融城绿地中心(搭设安全防护棚)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106202409140101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1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1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穗建消审字﹝2024﹞第08050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8-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40层(另设地下室4层)设计商业、办公楼一幢(自命名金融城绿地中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8-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40层(另设地下室4层)设计商业、办公楼一幢(自命名金融城绿地中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房开证字贰0110263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3-29 |
| 结束日期 | 2027-03-29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1 | A级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100567913468 |
| 2 | 2018 | A级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111567913468W |
| 3 | 2017 | A级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111567913468W |
| 4 | 2016 | A级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111567913468W |
| 5 | 2014 | A级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100567913468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219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5-29 | 2025-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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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219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的租金416662.65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分段计算,以48076.45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076.45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63.75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076.45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63.75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076.45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076.45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076.45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076.45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4049.2元,由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C某某已预交受理费4049.2元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缴纳受理费4049.2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于****年**月**日出生效。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175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001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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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001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穗仲案字第213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392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20 | 2025-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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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392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F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5453.25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46.83元,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3.17元(原告已缴纳本案受理费390元,多缴的受理费由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75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209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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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209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161539.2元及利息(利息以161539.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项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23.14元,由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123.14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4123.14元;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30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921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4-23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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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921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382294.9元;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34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93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31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632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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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632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O某某、W某某、X某某、O某某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453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987.5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6日起;以67987.5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6日起;以67987.5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6日起;以67987.5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6日起;以45325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6日起;以67987.5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6日起;以67987.5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O某某、W某某、X某某、O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89.31元,由原告O某某、W某某、X某某、O某某负担339.93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49.38元(上述受理费4389.31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4049.3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63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555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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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555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梁盘活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32208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7362.5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以107362.5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6日起;以107362.5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7.72元,由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3087.72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3087.7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63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631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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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631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X某某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204718.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702.37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6日起;以26702.37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6日起;以26702.37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6日起;以26702.37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6日起;以26702.37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6日起;以17801.58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6日起;以26702.37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6日起;以26702.37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W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2.14元,由原告W某某、X某某负担66.75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85.39元(上述受理费2252.14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2185.3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63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634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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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634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C某某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453790.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518.65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6日起;以64540.77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6日起;以64540.77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6日起;以64540.77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6日起;以64540.77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6日起;以43027.18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6日起;以64540.77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6日起;以64540.77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Z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14.7元,由原告Z某某、C某某负担161.27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53.43元(上述受理费4214.7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4053.4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63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899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9-01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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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899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Z某某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384770.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396.61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6日起;以44396.61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6日起;以44396.61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6日起;以44396.61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6日起;以29597.74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6日起;以44396.61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6日起;以44396.61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以44396.61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6日起;以44396.61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93.54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负担221.98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71.56元(原告已缴纳受理费6412.02元,多缴了6190.0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Z某某、Z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0299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218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5-29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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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218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租金455700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13925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3925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3925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3925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4220.78元,由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C某某已预交受理费4220.78元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退回;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缴纳受理费4220.78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于****年**月**日出生效。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175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632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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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632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保底租金为共计3575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9175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以119175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6日起;以119175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55.92元,由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3355.92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3355.9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02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938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4-25 | 2025-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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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938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A某某、Z某某、L某某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296398.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615.25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6日起;以61938.3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6日起;以61938.3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以61938.3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6日起;以61938.3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H某某、A某某、Z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3元,由原告H某某、A某某、Z某某、L某某负担120.01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72.99元(上述受理费2993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2872.9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02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938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4-25 | 2025-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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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938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L某某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550569.9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925.85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6日起;以113911.02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6日起;以113911.02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以113911.02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6日起;以113911.02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C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0.52元,由原告C某某、L某某负担147.67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52.85元(上述受理费4800.52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4652.8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02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632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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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632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保底租金为共计290555.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851.94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以96851.94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6日起;以96851.94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9.07元,由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2849.07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2849.0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0235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540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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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540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W某某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228690.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303.62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6日起;以34303.62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6日起;以34303.62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6日起;以34303.62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6日起;以22869.08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6日起;以34303.62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6日起;以34303.62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Y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3.05元,由原告Y某某、W某某负担157.87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65.18元(上述受理费2523.05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2365.1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63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371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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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371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4)22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1065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5-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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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1执1065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揭威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185347.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5347.8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1月,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揭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7.95元,由原告揭威负担124.54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33.41元(上述受理费 2157.95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2033.4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13950、18352、18355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706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5-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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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1执706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174,666.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097.94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6日起算;以61,646.91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7日起算;以61,646.91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7日起算;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L某某在收到上述付款后五天内向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对应的发票;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6.2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19.23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97元;财产保全费1503.12元,原告L某某负担109.12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94元(上述受理费2116.23元、财产保全费1503.12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17719、18357、18358、183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622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5-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1执622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18342、18343、18344、18345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838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838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款转付购房款协议》于2023年7月18日解除;二、判决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绿地珑玥府项目认购书》于2023年7月18日解除;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3756.26元及利息(以446765.4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436990.8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07.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9985.2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2.4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的受理费20707.61元、保全费5000元,多缴的受理费19985.21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50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722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7-24 | 2025-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1722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C某某、W某某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272,273.88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36,136.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6日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为1252.46元;以272,273.8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4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云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C某某、W某某支付2024年第一季度分红收益2428.22元;四、驳回C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C某某、W某某与领越公司经协商后自愿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22-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点是C某某、W某某要求领越公司、云缤公司和绿地公司将案涉商铺腾空、恢复原状后后予以返还,该节诉求应否得到支持,对此,一审判决已作充分论述,分析有理有据,论证全面透彻,本院予以认同。为免赘述,本院仅择要点述之:一、案涉商铺属于产权式商铺,诉称格子铺。该类商铺位于大型商场中某一方位,以商品房的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出售;众多中小投资者分别购买格子铺后,往往选择将商铺统一委托给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相比较而言,比起各业主以各自分散的方式进行经营的方式,格子铺统一规划、统一经营是一个较优选择。若将少数分布分散的商铺拆分返还,将破坏整个商场的结构,破坏商场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模式,导致商场难以正常经营,难以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从而损害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二、案涉商铺位于商场中部位置,难以进行独立的物理隔离,难以建立独立的供水供电系统和空调网络管网。在目前情况下,应延续对商场进行整体利用的方式,唯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独立商铺的功能和作用,从而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共同利益。三、C某某、W某某在购买案涉商铺的同时将商铺委托给领越公司经营管理,长期以来涉案商场由领越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缤纷天地),因此,C某某、W某某对案涉商铺的占有和使用方式是有充分预期的,即与其他各独立商铺统一规划使用而非独立间隔使用。综上,C某某、W某某上诉要求领越公司、云缤公司和绿地公司将案涉商铺腾空、-23-恢复原状后予以返还,缺乏充分的理据,本院不予支持。C某某、W某某其余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C某某、W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26.16元,由C某某、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283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1065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1执1065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穗仲案字第394、3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596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1执596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35621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6212.5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7.7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16.16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21.59元(上述受理费3437.75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3321.5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13946、13937、13951、13952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666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6-19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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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1执666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穗仲案字第32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965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4-28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965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穗仲案字第230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512执489号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512执48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4)粤05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12民初1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441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1441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124698.91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13971、13979、13997、13984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1306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1执1306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15440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4405.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7.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93.05元,被告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4.05元(上述受理费1787.1元已由原告预交,多缴了1694.0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13955、13960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483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1483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生效裁判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13998、13985、15770、13967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111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1111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陈丽明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136835.66元;二、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陈丽明。判后,上诉人领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领越公司向陈丽明支付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租金112436.83元,即减免2021年6月的租金24398.82元;2.本案诉讼费由领越公司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减免领越公司2021年6月的租金,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加重领越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义务。1.2021年6月的疫情对领越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导致领越公司商铺约7800平方米停业。2021年疫情持续发生,特别在2021年6月疫情较为严峻,各政府有关部门、各单位发布各种通知,特别是《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5号)》,广州-3-市白云区教育局2021年5月29日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白云区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致家长的一封信》,直接导致领越公司经营的白云缤纷天地商场中的KTV、健身、培训机构商家停业,停业面积超过7800平方米。2.为共抗疫情,领越公司在2020年、2021年对下游承租人给予减免租金,其中领越公司2021年减免下游承租人租金约100万元。3.一审法院在审理领越公司与下游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因疫情影响减免下游租户部分租金,但在处理各业主与领越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却不减免领越公司的租金,明显是要包括领越公司在内的商场经营者独立承担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4.陈丽明在2020年疫情期间并未减免过租金,这对于已在2020年曾对领越公司减免租金的业主而言是不公平的。另,领越公司在二审庭询中表示,因领越公司已在2022年3月份向陈丽明支付部分租金,该部分租金应在二审中予以相应扣减。被上诉人陈丽明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主要答辩意见:1.涉案租赁合同不是一般意义的租赁合同,而是绿地公司卖楼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售后返租行为,租金的支付来源不依赖于商场的经营所得,而是绿地公司的售楼所得。领越公司是开发商绿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绿地公司为了高价出售商铺,承诺返租10年,不管商场是否经营,怎么经营,业主都可以拿到合同约定的租金。2.领越公司主张因2021年的广州疫情要求减免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5月份,广州虽然发生了本-4-土疫情,但是涉案商场不是在风险区域,政府也没有要求关门停业营业,基本上是不受影响的。3.陈丽明在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中,已经放弃了逾约支付租金的违约金的主张,已经考虑到疫情因素的影响,领越公司还要求减免租金,是不合理的。原审被告绿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上诉人领越公司向本院提交银行汇款单,拟证明在2022年3月期间,已向被上诉人陈丽明支付88672.39元。被上诉人陈丽明质证意见:已收到上述金额的款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本案一审判决和领越公司所提上诉的事实及理由,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上诉人领越公司主张减免2021年6月的租金,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分析如下: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广州市发生境外输入关联本土疫情,但涉案商铺所在辖区不在此次疫情的中高风险区域,陈丽明在本案中也没有要求领越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双方的利益已得到平衡。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领越公司减免-5-2021年6月租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领越公司主张减免2021年6月租金,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2021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领越公司向陈丽明支付了部分涉案款项,陈丽明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该支付行为及支付金额发生在一审判决后,且经双方确认,故可在本案履行或执行过程中直接在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中进行扣减,本案二审不另作调整。综上所述,上诉人领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上诉人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6-(此页无正文)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59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494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494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454088.5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344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06执2060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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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粤0106执2060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2730053.84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6民初227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06执248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106执248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0065215.63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192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581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581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绿地公司支付C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4506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绿地公司支付C某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360.46元;三、驳回绿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绿地公司负担。二审中,C某某提交仲裁庭审笔录,拟证明其在仲裁庭审中没有认可其应发工资为13834元。绿地公司质证称,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该笔录可确认C某某工资标准是13834元/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C某某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双方对绿地公司应向C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仲裁裁决认定C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3834元/月,并按该工资标准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C某某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一审法院根据仲裁认定的C某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834元,C某某的工作年限,认定绿地公司应向C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450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C某某上诉主张月平均工资为24314.34元,并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C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C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246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281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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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粤0111执281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192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081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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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粤0111执1081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6-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197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835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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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粤0111执835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438、1439、14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606执9326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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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粤0606执932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不含受理费)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6民初12403号(2023)粤06民终10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94737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1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