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567913468W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2号6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67913468W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01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相相 | 营业期限 | 2011年01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94737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01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2号6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2)
李金明 |
监事 |
林相相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194736.8421万人民币 | 194736.8421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194736.8421万人民币 | 194736.842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6)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东莞新绿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2000万元 |
茂名市绿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71034万元 |
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24043万元 |
江门市绿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94774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穗建消审字﹝2024﹞第0805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40层(另设地下室4层)设计商业、办公楼一幢(自命名金融城绿地中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房开证字贰0110263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29 |
结束日期 | 2027-03-2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100567913468 |
2 | 2018 | A级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111567913468W |
3 | 2017 | A级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111567913468W |
4 | 2016 | A级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111567913468W |
5 | 2014 | A级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100567913468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2-08 |
处罚类型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 |
决定文书号 | 穗房交监法(2023)126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10月,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绿地鑫融广场项目某房对外销售给他人,收取预付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6905.4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29 |
处罚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穗云人社监字(2023)第9072号 |
处罚事由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罚内容 | 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483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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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1执1483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生效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13998、13985、15770、13967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111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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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1执1111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陈丽明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136835.66元;二、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陈丽明。判后,上诉人领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领越公司向陈丽明支付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租金112436.83元,即减免2021年6月的租金24398.82元;2.本案诉讼费由领越公司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减免领越公司2021年6月的租金,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加重领越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义务。1.2021年6月的疫情对领越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导致领越公司商铺约7800平方米停业。2021年疫情持续发生,特别在2021年6月疫情较为严峻,各政府有关部门、各单位发布各种通知,特别是《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5号)》,广州-3-市白云区教育局2021年5月29日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白云区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致家长的一封信》,直接导致领越公司经营的白云缤纷天地商场中的KTV、健身、培训机构商家停业,停业面积超过7800平方米。2.为共抗疫情,领越公司在2020年、2021年对下游承租人给予减免租金,其中领越公司2021年减免下游承租人租金约100万元。3.一审法院在审理领越公司与下游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因疫情影响减免下游租户部分租金,但在处理各业主与领越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却不减免领越公司的租金,明显是要包括领越公司在内的商场经营者独立承担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4.陈丽明在2020年疫情期间并未减免过租金,这对于已在2020年曾对领越公司减免租金的业主而言是不公平的。另,领越公司在二审庭询中表示,因领越公司已在2022年3月份向陈丽明支付部分租金,该部分租金应在二审中予以相应扣减。被上诉人陈丽明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主要答辩意见:1.涉案租赁合同不是一般意义的租赁合同,而是绿地公司卖楼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售后返租行为,租金的支付来源不依赖于商场的经营所得,而是绿地公司的售楼所得。领越公司是开发商绿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绿地公司为了高价出售商铺,承诺返租10年,不管商场是否经营,怎么经营,业主都可以拿到合同约定的租金。2.领越公司主张因2021年的广州疫情要求减免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5月份,广州虽然发生了本-4-土疫情,但是涉案商场不是在风险区域,政府也没有要求关门停业营业,基本上是不受影响的。3.陈丽明在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中,已经放弃了逾约支付租金的违约金的主张,已经考虑到疫情因素的影响,领越公司还要求减免租金,是不合理的。原审被告绿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上诉人领越公司向本院提交银行汇款单,拟证明在2022年3月期间,已向被上诉人陈丽明支付88672.39元。被上诉人陈丽明质证意见:已收到上述金额的款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本案一审判决和领越公司所提上诉的事实及理由,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上诉人领越公司主张减免2021年6月的租金,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分析如下: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广州市发生境外输入关联本土疫情,但涉案商铺所在辖区不在此次疫情的中高风险区域,陈丽明在本案中也没有要求领越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双方的利益已得到平衡。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领越公司减免-5-2021年6月租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领越公司主张减免2021年6月租金,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2021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领越公司向陈丽明支付了部分涉案款项,陈丽明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该支付行为及支付金额发生在一审判决后,且经双方确认,故可在本案履行或执行过程中直接在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中进行扣减,本案二审不另作调整。综上所述,上诉人领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上诉人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6-(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59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494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49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454088.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34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06执2060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6执2060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2730053.8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6民初22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06执248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6执24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0065215.6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19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145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114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6011、6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281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28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19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581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581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绿地公司支付C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4506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绿地公司支付C某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360.46元;三、驳回绿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绿地公司负担。二审中,C某某提交仲裁庭审笔录,拟证明其在仲裁庭审中没有认可其应发工资为13834元。绿地公司质证称,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该笔录可确认C某某工资标准是13834元/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C某某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双方对绿地公司应向C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仲裁裁决认定C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3834元/月,并按该工资标准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C某某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一审法院根据仲裁认定的C某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834元,C某某的工作年限,认定绿地公司应向C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450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C某某上诉主张月平均工资为24314.34元,并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C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C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246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081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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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1执1081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19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835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83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438、1439、1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606执9326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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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6执932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不含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6民初12403号(2023)粤06民终1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843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843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223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035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103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45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951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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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1执95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Y某某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9796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Y某某2021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差额30662.99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Y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77845.33-21-元,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中的66692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Y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五、驳回Y某某、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Y某某、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Y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招聘薪酬确定微信截图及薪酬薪点表,拟证明2018年4月入职前与招聘人员确认的劳动报酬是年薪制,薪酬由月薪、季度奖金、年终奖、福利补贴四部分组成;2.《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规定及《员工手册》中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拟证明《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约定的劳动报酬是年薪制,劳动报酬由月薪、季度奖金、年终奖、福利补贴四部分组成,招聘洽谈确定的薪酬薪点表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标准一致;3.《日常报销流程及规定》,拟证明Y某某的劳动报酬是年薪制,绿地公司、绿畔公司掌握Y某某的薪酬薪点表不提供,福利报销是固定的,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4.工资标准举证责任,拟证明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举证不能,应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5.2019年3-4月纳税截图及2019年部分月份工资单,拟证明2019年4月及月薪由税后15913元调整为税前月薪18077元;6.同事-22-2021年年终奖发放截图,拟证明2021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构成约定存在欺诈,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7.年休假规定及公司制度,拟证明原判对年休假工资判决错误;8.202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拟证明该劳动合同报酬应不低于此前的劳动合同的报酬约定,否则是欺诈违法行为,而事实上该《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构成无明确约定,且绿地公司、绿畔公司无依据克扣奖金属于欺诈违法行为,是无效的劳动合同;9.《日常报销流程及规定》,拟证明Y某某2021年受绿地香港湾区公司(原绿地公司)及其分公司粤西区域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Y某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0.管理考核记录;11.工作内容记录;上述2份证据拟证明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与Y某某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绿地公司粤西区域公司,其提供的劳动是绿地公司粤西区域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12.工作证,拟证明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Y某某不是绿畔公司员工,是绿地香港湾区公司(原绿地公司)员工;13.工资发放通知单、福利报销通知单,拟证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一直是绿地公司粤西区域公司负责Y某某的考勤、计算劳动报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外派津贴及住宿补贴也说明Y某某不是绿畔公司的员工,与Y某某没有劳动关系;14.关于加班工资规定,拟证明加班工资属于工资范畴,仲裁时效适用特殊时效,其诉请没有超过时效,绿地公司、绿畔公司掌握考勤证据没有提供,也没有-23-提供Y某某未加班的事实依据,应承担不利后果;15.绿地公司克扣福利补贴败诉的类案,拟证明原审对福利补贴部分的工资差额判决错误,Y某某的福利补贴部分的工资差额诉请应得到支持。绿地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奖金及福利待遇为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双方未约定奖金、福利待遇为固定发放的薪酬;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资料和本案无关,从内容上也无法证明奖金、福利待遇为固定发放的薪酬;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有关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合同已作约定及原审法院已查明事实;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无法证明资料来源,经公司核实无该流水,涉嫌造假,且该材料和Y某某无关;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以确认,合同对薪酬已有约定;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并非公司制度,无法确认资料来源,也不能证明Y某某主张的内容;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予以确认,绿畔公司属于粵西公司,恰好证明该期间劳动关系在绿畔公司且在该公司工作,与绿地公司无关;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无法证明来源,且和本案无关;对证据12、1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24-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无法证明Y某某主张的内容;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和本案无关,且无法证明Y某某主张的内容。Y某某表示:1.其与绿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其与绿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2020年10月绿地公司将其外派至在阳江的粤西区域公司,此后由绿畔公司发工资,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绿地公司没有通知其终止该合同或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用工,但不同意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Y某某与绿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其从2021年1月1日在绿地公司粤西区域公司工作,办公地址与绿畔公司的办公地址一致,挂牌显示绿地香港公司粤西区域公司阳江项目部,绿畔公司没有独立的办公地址;4.绿地公司和绿畔公司不是混同用工,两公司在工作场所、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存在交叉、混同;5.本应由绿地公司向其发工资,但绿地公司要求绿畔公司发工资,故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5.其在仲裁时没有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忘记在仲裁时提出该请求;6.其领取过奖金和补贴,在银行流水和工资单中有写明,在仲裁前其没有对未发放奖金和补贴提出异议;7.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没有约定,绿地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加班需要申请及审批,但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其没有领取过加班工资,在仲裁前没有对未发放加班工资提出异议;8.其在2019年休了2018年度的年休假11天,2021年3月之前休了-25-2019年度年休假13天,2019年度尚余2天年休假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各有15天年休假未休,合计32天未休年休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绿地公司、绿畔公司应否向Y某某支付工资差额,首先,Y某某与绿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岗位工资标准为15913元/月,2020年3月至9月的工资单显示其该段期间的工资为13085元/月,原审法院判令绿地公司支付该段期间的工资差额19796元,处理正确。Y某某对工资标准的异议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其次,Y某某与绿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资按薪酬制度规定或见员工工资单,表明各项奖金是否发放由绿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员工的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Y某某曾经领取过奖金和津贴不能表明奖金和福利补贴是其工资的固定构成部分,而且在工资单写明各项具体构成(包括奖金和补贴)的情况下,Y某某在职期间没有对未发放奖金和补贴提出异议,故Y某某以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第(三)项“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工资”和《员工手册》中“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季度奖金、年终奖金”构成为由主张其工资为年薪制,要求绿地公司、绿畔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拖欠的奖金和福利补贴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绿地公司、绿畔公司应否向Y某某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单显示Y某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驻外津贴+绩效奖金,绩效-26-奖金的发放已考虑其工作量及完成情况,Y某某承认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其加班需要申请及审批,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时长已经过绿地公司、绿畔公司确认为加班并同意审批,且在工资单写明各项具体构成的情况下,Y某某在职期间没有对未发放加班工资提出异议,故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绿地公司、绿畔公司应否向Y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Y某某在2022年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年休假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原审法院判令绿畔公司支付2021年度1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正确,应予维持。关于绿地公司、绿畔公司应否向Y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原审法院认定绿畔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77845.33元,并基于绿地公司在解除与Y某某的劳动关系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判令绿地公司对其中66692元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和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关于绿地公司、绿畔公司应否向Y某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工资差额,因Y某某在仲裁时未提出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关于绿地公司、绿畔公司应否向Y某某出具离职证明,Y某某与绿畔公司在2021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在绿畔公司的办公地址工作,由绿畔公司向其发放工资,Y某某表示绿地公-27-司、绿畔公司对其不构成混同用工,故原审认定Y某某与绿地公司在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Y某某与绿畔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绿畔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处理正确,应予维持。Y某某要求绿地公司、绿畔公司对其全部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Y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和处理正确,应予维持。Y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8-(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6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196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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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196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151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75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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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75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1262002元及利息203219.13元(利息以1262002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30日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44680.13元;以1262002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158539元,利息实际计算至购房款实际清偿之日);2、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27104元;3、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金额暂计:1492325.1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5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94737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1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3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