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0MA4W73C9XG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23号1号楼103室(限作办公室使用)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200MA4W73C9XG | 登记机关 |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2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宋旺 | 营业期限 | 2017年02月10日 - 2037年02月1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08日 |
企业地址 | 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23号1号楼103室(限作办公室使用)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流配送;经济贸易咨询;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周小玲 |
财务负责人 |
宋旺 |
执行董事,经理 |
黄月娥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38240万 | 38240万 |
前海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91440200MA4W73C9XG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2506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10-10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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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203执25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9月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278596.79元、投标保证金30000元及违约金27000元;二、如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全额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489.4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412.98元,合计5902.46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4年9月1日前迳付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5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696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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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203执169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983.24元及利息(1、以尚欠工程款457821.2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2022年11月15日止;2、以尚欠工程款1000983.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第8页共8页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4.43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6904.43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5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450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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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203执14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韶武人社监字〔2023〕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补正决定书》)确定的责令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清偿拖欠J某某等5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047975.43元;其中:1、支付J某某工资98000元;2、支付D某某工资95638.2元;3、支付L某某工资97000元;4、支付T某某工资95000元;5、支付R某某工资99000元;6、支付R某某工资88000元;7、支付Y某某工资95000元;8、支付H某某工资83000元;9、支付阜静工资80000元;10、支付L某某工资65000元;11、支付L某某工资30000元;12、支付Y某某工资30000元;13、支付Y某某工资10769元;14、支付W某某工资10000元;15、支付L某某工资30000元;16、支付J某某工资10000元;17、支付F某某工资10000元;18、支付X某某工资60000元;19、支付X某某工资80000元;20、支付黄鸣工资56795元;21、支付L某某工资60000元;22、支付Z某某工资50000元;23、支付R某某工资35000元;24、支付吴建国工资54350元;25、支付骆家恒工资37300元;26、支付Z某某工资20000元;27、支付鲁福顺工资23500元;28、支付石全意工资70000元;29、支付S某某工资75000元;30、支付W某某工资50000元;31、支付鲁胜存工资34842元;32、支付L某某工资60000元;33、支付黄中海工资40000元;34、支付徐业工资35000元;35、支付党富容工资45000元;36、支付L某某工资94781.23元;37、支付H某某工资55000元;38、支付X某某工资45000元;39、支付P某某工资45000元;40、支付Z某某工资40000元;41、支付L某某工资45000元;42、支付L某某工资60000元;43、支付L某某工资65000元;44、支付Y某某工资35000元;45、支付H某某工资50000元;46、支付W某某工资45000元;47、支付Y某某工资55000元;48、支付W某某工资60000元;49、支付但堂树工资75000元;50、支付H某某工资35000元;51、支付W某某工资45000元;52、支付N某某工资45000元;53、支付C某某工资50000元;54、支付L某某工资60000元;55、支付W某某工资30000元;56、支付L某某工资20000元;57、支付但菊容工资20000元;58、支付L某某工资20000元;59、支付Z某某工资4000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行审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656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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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203执16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新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2212.19元及违约金7022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5.47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广州市新新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第5页共5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1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715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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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203执17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2363.04元;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9.29元(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2835.39元),由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85.66元,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23.63元;鉴定费38730元,由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9365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由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广第30页,共30页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26.1元及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19365元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O2O3民初24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110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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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203执11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28691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86918.53元 10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结算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5206.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5206.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保修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四、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保修金15206.84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韶关宝能城一期底商外墙涂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6.2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1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 11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26元。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4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519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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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203执5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38819.60元、保修金202343.53元,合计2341163.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320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日按年利率3.65%计算至2023年11月7日,自2023年11月8日起以2341163.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38.2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988.26元,由被告负担125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已缴的诉讼费125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4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0203执2840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1-30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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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203执28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款1193193.61元并支付违约金119.32元;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1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456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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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203执4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书》; 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购房款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3年8月29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佣金322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3年8月29日起以322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2.04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242.04元由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退回。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36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0203执2758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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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203执27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西通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韶关宝能城一期住宅项目电梯安装合同》的工程款477920元(含质保金)和违约金14481.6元、《韶关宝能城二期住宅项目电梯安装合同》的工程款706729.6元(不含质保金)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民终1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977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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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97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203执977号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2民终223号民事裁定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4执620号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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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4执6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1)粤0204民初5080号、(2022)粤02民终1919号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204民初5080号、(2022)粤02民终19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078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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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207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1907.8元; 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0363.5元; 三、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2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624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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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26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2237.3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581210.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2022年9月14日止、以2157660.1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计至2023年3月31日、以2857660.1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计至2023年4月10日、以3572237.3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3.6计算,最高不得超过714447.46元);二、被告韶关航润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韶关新航臵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二判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37.26元(原告已预缴),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737.26元,由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22.26元,由被告韶关航润臵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臵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81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多缴的诉讼费408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559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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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25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支付检测费380784.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自2022年3月5日起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负担432元,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32元。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1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641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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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26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报酬679799.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25086.7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6.8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缴的5506.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079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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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207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932475.91元,此款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64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64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给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任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支付金额按日0.1‰计算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付款前应将拟付款的金额告知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拟付款的金额提交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累计支付至600000元时,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结算金额(2201298.11元)100%发票; 四、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消防工程保修期将于2022年12月期满,待质保期满后,原、被告即办理质保期完成证明,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工程剩余质保金268822.20元给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五、案件受理费24887.90元,由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73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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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27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203民初2122号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2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542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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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54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181223601775】。1、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53197.5元,利息16024.15元、复利220.69元及罚息114.28元(暂计至2021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4020120200012098)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要求在第一项执行申请内容范围内对处分被执行人名下位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1号韶关宝能城7幢201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乡文永田追偿;4、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9495.58元,保全费3367.78元,合共12863.36元5、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上述1-6项合计暂为人民582419.98元。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203民初1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341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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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3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203民初3002号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3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1412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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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14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181230600673】。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429.79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0079.0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2日起、以10350.77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日起,均按日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3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732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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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7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1812336002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航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826.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2年5月22日起以145826.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33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1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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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203执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046.21元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1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2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