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0MA4W73C9XG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23号1号楼103室(限作办公室使用)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200MA4W73C9XG | 登记机关 |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2月10日 | 
| 法定代表人 | 宋旺 | 营业期限 | 2017年02月10日 - 2037年02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08日 | 
| 企业地址 | 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23号1号楼103室(限作办公室使用)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流配送;经济贸易咨询;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周小玲 | 
| 财务负责人 | 
| 宋旺 | 
| 执行董事,经理 | 
| 黄月娥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38240万 | 38240万 | 
| 前海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1 | A级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91440200MA4W73C9XG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203执2107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7-22 | 2025-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203执210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91249.7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11月1日起2023年1月8日止以267192.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1月9日起以491249.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总利息以49124.97元为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第8页共8页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7.48元(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37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203执2253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8-01 | 2025-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203执225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及保修金60757.8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60757.85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标准计算)给原告韶关市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韶关市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87.19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203民初7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203执2101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7-22 | 2025-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203执210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1743.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0791.1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4年8月26日止,自2024年8月27日起以1031743.43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上限不得超过103174.34元);二、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2.3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韶关市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5.3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4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203民初16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203执2040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7-16 | 2025-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203执204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4#、9#楼室内标准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4#、9#楼入户花园加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7#、8#楼室内标准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韶关宝能公馆一期物业临时用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83467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834676.25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上限不得超过83467.63元);二、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6.7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203民初16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203执1948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7-08 | 2025-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203执194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粤0203民初505号: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L某某负担。 (2024)粤0203民初3786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8.31元(原告上海好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韶关世茂悦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23)粤0203民初4042号: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F某某、X某某已预交),由原告F某某、X某某负担150元,被告O某某负担5650元。 (2025)粤0203民初1075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2.78元,财产保全费1396.39元,合计3299.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9.17元,被告负担2960元。 (2023)粤0203民初2326号:案件受理费714.72元,已减半收取计357.36元,财产保全费385.89元,两项共计743.25元,由被告英德佳兴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2024)粤0203民初4286号: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47.5元,财产保全费538元,两项共计1085.5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40.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045元。 (2024)粤0203民初1619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28.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48.63元,共计8677.27元(该款已由原告上海家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韶关世茂悦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24)粤0203民初4458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3.25元(原告武江区广源贸易商行已预交1108.76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2023)粤0203民初3767号、(2024)粤02民终1492号: 案件受理费1879.9元,由W某某、X某某负担921.9元,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负担958元。 (2025)粤0203民初4464号:案件受理费8743.66元(原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负担127.66元,由被告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负担8616元。 (2023)粤0203民初2827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07.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91.65元,合计6599.1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375.13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3224元。 (2023)粤0203民初2046号: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2024)粤0203民初3179号:案件受理费6318.1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92.11元,被告L某某、G某某负担5426.05元。 (2024)粤0203民初4137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1.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21.18元,共计8222.36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X某某负担。 (2023)粤0203民初868号:案件受理费2015.7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2025)粤0203民初3332号:案件受理费6587.8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896.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3927元,由被告L某某、广东兴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64元。 (2025)粤0203民初1175号:案件受理费12439.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34.69元,合计17174.07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4305.07元,被告W某某负担12869元。 (2024)粤0203民初3092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8.65元(原告J某某已预交),由原告J某某负担128.65元,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重阳村杉木冲黄色坪经济合作社负担976元,被告L某某负担184元。 (2025)粤0203民初981号:案件受理费2856.29元,由原告负担56.29元,被告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2025)粤0203民初980号:案件受理费1008.81元,由原告负担21.81元,被告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负担987元。 (2023)粤0203民初4043号: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61.4元,由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茗苑明日之星幼儿园有限公司负担。 (2022)粤0203民初2535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元,财产保全费664元,合计1369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并于2025年8月31日迳付原告C某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024)粤0203民初1964号:案件受理费924.17元,财产保全费469.67元,两项合计1393.84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0.82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1383.02元。原告H某某可以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应由被告C某某负担的诉讼费1383.02元。 (2024)粤0203民初563号:案件受理费1867.56元,财产保全费847.02元,合计2714.58元(原告浈江区林兴冰鲜购销部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现被告Z某某、L某某未向本院缴纳2714.58元,故移送执行。 (2024)粤0203民初4138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7.88元(该款已由原告W某某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现被告Z某某未向本院缴纳1617.88元,故移交执行。 (2024)粤0203民初1926号:案件受理费4691.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2022)粤0203民初1292号:案件受理费5237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375.05元,由被告负担57322元。 (2021)粤0203民初3242号:案件受理费180384.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384.47元,由被告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200元。 (2022)粤02民终1146号:案件受理费11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900元,由Z某某应向一审法院交纳61450元,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61450元。 (2024)粤0203民初2641号:案件受理费6925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 (2024)粤0203民初2913号:案件受理费1925.07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Y某某负担。 (2024)粤0203民初1233号:案件受理费1478.3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1428.38元。 (2021)粤0203民初405号:案件受理费7969.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S某某、H某某负担102.6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负担582.8元,被告L某某负担7283.96元。 (2021)粤0203民初311号:案件受理费9423.6元,减半收取计4711.8元,由原告H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326.4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负担1743.41元,被告G某某负担2641.91元。 (2021)粤0203民初258号:案件受理费17642.41元,由原告C某某、Y某某、Y某某负担765.73元,被告L某某负担16876.68元。 (2021)粤02民终3036号:案件受理费17642.41元,由原告C某某、Y某某、Y某某负担765.73元,被告L某某负担16876.68元。 (2024)粤0203民初3944号:案件受理费19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Z某某负担。 (2024)粤0203民初2182号: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84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028元。 (2024)粤0203民初2831号:案件受理费2715.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负担。 (2024)粤0203民初1203号:案件受理费1956.29元(原告W某某已预交),由被告K某某向本院缴纳1956.29元。 (2024)粤0203民初3151号:案件受理费2234.22元(原告C某某、T某某已预交),原告C某某、T某某负担27.22元,被告C某某负担2207元。 (2024)粤0203民初3465号: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 (2024)粤02民终1039号:案件受理费465.52元,财产保全费286元,合计751.52元,由原告负担468.43元,被告L某某负担283.09元。 (2024)粤0203民初2623号:案件受理费1654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41.82元(原告武江区领艺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武江区领艺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4693.82元,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平甫农业农村人才培训中心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16848元。 (2024)粤0203民初1606号:案件受理费519.66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225.66元,由被告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负担294元。现案件已生效,故依法移交执行。 (2024)粤0203民初2693号:案件受理费21689.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689.41元(原告广东省盛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盛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99.41元,被告韶关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90元。 (2022)粤0203民初2644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31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23)粤0203民初2534号:案件受理费2187.8元,由原告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坳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37.8元,由被告韶关市恒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判决生效之后,原告申请退诉讼费,因原告预交了案件受理费2187.8元,本院依法将为其办理清退手续,由于被告未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应向被告韶关市恒晨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其应承担的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 (2024)粤0203民初1384号:案件受理费32418.16元(原告河北海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河北海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43.16元,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875元。 (2024)粤0203民初3594号:案件受理费4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负担。 (2023)粤0203民初894号: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H某某、翁源县文龍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2022)粤0203民初447号:案件受理费2147.9元(原告W某某、H某某、武江区何应灯猪肉档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 (2023)粤0203民初623号: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25元,被告九江宿小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Q某某负担1430元。 (2023)粤0203民初2442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7.25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571.25元,被告韶关市众行创业职业培训学校负担786元。 (2025)粤0203民初99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48.93元(该款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D某某负担。 (2024)粤0203民初599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原告O某某已预交),由原告O某某负担650元,被告C某某负担700元。 (2024)粤0203民初3523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8.86元,财产保全费1742.4元,合计4231.26元(原告广州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98.26元,被告韶关市康晖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533元。 (2025)粤02民终281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8.86元,财产保全费1742.4元,合计4231.26元(原告广州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98.26元,被告韶关市康晖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533元。 (2024)粤0203民初2517号:案件受理费1728.96元,财产保全费791.59元,合计2520.55元(原告武江区天昌铝材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0元、被告L某某负担2010.55元。 (2024)粤0203民初2555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97元,合计4362.5元(原告韶关市润泽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市润泽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7.5元,被告智同品牌营销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4165元。 (2024)粤0203民初2556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2.87元,财产保全费1014.30元,合计2157.17元(原告韶关市泽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市润泽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 (2024)粤0203民初2661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0.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60.18元,合计4270.46元(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24)粤0203民初2712号:案件受理费1759.83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故原告申请退还预交的诉讼费1759.83元,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2024)粤0203民初2628号: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2024)粤0203民初2002号: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31.87元,由被告O某某负担568.13元。 (2024)粤0203民初3193号: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70.36元,财产保全费556.29元,两项共计1126.6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2024)粤0203民初4339号: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 (2024)粤0203民初1142号:案件受理费1144.94元,已减半收取计572.47元,财产保全费557.97元,两项共计1130.44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负担485.67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644.776元。 (2025)粤0203民初1983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5.87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172.87元,被告T某某未向本院缴纳1763元,故移交执行。 (2025)粤0203民初704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5.30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H某某负担。 (2025)粤0203民初702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Z某某负担750元。 (2025)粤0203民初435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61元,财产保全费725.87元,合计1514.4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508.21元。 (2025)粤0203民初436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1.54元,财产保全费886.03元,合计1877.57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868.57元。 (2024)粤0203民初3931号:案件受理费24438.4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2025)粤0203民初87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97.29元(原告C某某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负担636.29元,被告韶关市武江区万象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31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203民初2042号:案件受理费12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5)粤0203民初1643号:案件受理费14962.3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韶关市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5.3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427元。 (2025)粤0203民初1680号:案件受理费12146.7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203民初3063号:案件受理费5835.94元,被告Z某某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2021)粤0203民初2829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9.20元,由被告W某某、D某某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 (2022)粤0203民初2093号:案件受理费1125元(该款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L某某承担的诉讼费,原告H某某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2024)粤0203民初1968-1号:案件受理费2754.43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 (2023)粤0203民初865号: 案件受理费268元,财产保全费207.5元,合计475.5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2024)粤02民终671号:案件受理费2306.5元,由韶关市大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韶关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2024)粤02民终673号:案件受理费5130.73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6850.73元(W某某已预缴),由韶关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2025)粤0203民初888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3.1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1120元。 (2022)粤0203民初3634号:案件受理费2340.6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98.24元,合计4038.91元,由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原告韶关市粤北工业开发区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28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203执1194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4-09 | 2025-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203执119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7494.9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47494.95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43.57元,合计第10页共10页11114.27元(原告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1.27元,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83元。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10783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O2O3民初22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203执1730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6-09 | 2025-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203执173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242.3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21年10月13日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第5页共5页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原告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20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203执440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203执44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92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实欠1992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1‰标准计算,限额1992元)给原告深圳逸盛陈设艺术顾问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深圳逸盛陈设艺术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3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6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203执1102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203执110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5405.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以1449720.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以1645405.9元为基数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德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12页共12页案件受理费25091元(原告深圳市德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德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82.35元,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08.65元。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原告深圳市德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O2O3民初26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2506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10-10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203执250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9月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278596.79元、投标保证金30000元及违约金27000元;二、如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全额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489.4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412.98元,合计5902.46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4年9月1日前迳付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5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696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203执169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983.24元及利息(1、以尚欠工程款457821.2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2022年11月15日止;2、以尚欠工程款1000983.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第8页共8页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4.43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6904.43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5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450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203执145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韶武人社监字〔2023〕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补正决定书》)确定的责令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清偿拖欠J某某等5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047975.43元;其中:1、支付J某某工资98000元;2、支付D某某工资95638.2元;3、支付L某某工资97000元;4、支付T某某工资95000元;5、支付R某某工资99000元;6、支付R某某工资88000元;7、支付Y某某工资95000元;8、支付H某某工资83000元;9、支付阜静工资80000元;10、支付L某某工资65000元;11、支付L某某工资30000元;12、支付Y某某工资30000元;13、支付Y某某工资10769元;14、支付W某某工资10000元;15、支付L某某工资30000元;16、支付J某某工资10000元;17、支付F某某工资10000元;18、支付X某某工资60000元;19、支付X某某工资80000元;20、支付黄鸣工资56795元;21、支付L某某工资60000元;22、支付Z某某工资50000元;23、支付R某某工资35000元;24、支付吴建国工资54350元;25、支付骆家恒工资37300元;26、支付Z某某工资20000元;27、支付鲁福顺工资23500元;28、支付石全意工资70000元;29、支付S某某工资75000元;30、支付W某某工资50000元;31、支付鲁胜存工资34842元;32、支付L某某工资60000元;33、支付黄中海工资40000元;34、支付徐业工资35000元;35、支付党富容工资45000元;36、支付L某某工资94781.23元;37、支付H某某工资55000元;38、支付X某某工资45000元;39、支付P某某工资45000元;40、支付Z某某工资40000元;41、支付L某某工资45000元;42、支付L某某工资60000元;43、支付L某某工资65000元;44、支付Y某某工资35000元;45、支付H某某工资50000元;46、支付W某某工资45000元;47、支付Y某某工资55000元;48、支付W某某工资60000元;49、支付但堂树工资75000元;50、支付H某某工资35000元;51、支付W某某工资45000元;52、支付N某某工资45000元;53、支付C某某工资50000元;54、支付L某某工资60000元;55、支付W某某工资30000元;56、支付L某某工资20000元;57、支付但菊容工资20000元;58、支付L某某工资20000元;59、支付Z某某工资4000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行审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656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203执165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新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2212.19元及违约金7022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5.47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广州市新新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第5页共5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13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715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203执171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2363.04元;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9.29元(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2835.39元),由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85.66元,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23.63元;鉴定费38730元,由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9365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由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广第30页,共30页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26.1元及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19365元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O2O3民初24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110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203执111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28691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86918.53元 10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结算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5206.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5206.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保修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四、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保修金15206.84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韶关宝能城一期底商外墙涂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6.2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1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 11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26元。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4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519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203执51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38819.60元、保修金202343.53元,合计2341163.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320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日按年利率3.65%计算至2023年11月7日,自2023年11月8日起以2341163.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38.2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988.26元,由被告负担125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已缴的诉讼费125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40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0203执2840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1-30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2)粤0203执284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2-1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款1193193.61元并支付违约金119.32元;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19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456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203执45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书》; 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购房款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3年8月29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佣金322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3年8月29日起以322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2.04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242.04元由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退回。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36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0203执2758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2)粤0203执275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西通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韶关宝能城一期住宅项目电梯安装合同》的工程款477920元(含质保金)和违约金14481.6元、《韶关宝能城二期住宅项目电梯安装合同》的工程款706729.6元(不含质保金)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民终17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977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97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203执977号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2民终223号民事裁定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4执620号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4执62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1)粤0204民初5080号、(2022)粤02民终1919号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204民初5080号、(2022)粤02民终19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078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207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1907.8元; 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0363.5元; 三、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21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624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262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2237.3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581210.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2022年9月14日止、以2157660.1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计至2023年3月31日、以2857660.1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计至2023年4月10日、以3572237.3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3.6计算,最高不得超过714447.46元);二、被告韶关航润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韶关新航臵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二判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37.26元(原告已预缴),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737.26元,由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22.26元,由被告韶关航润臵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臵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81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多缴的诉讼费408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4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559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255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支付检测费380784.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自2022年3月5日起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负担432元,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32元。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12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641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264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报酬679799.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25086.7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6.8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缴的5506.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8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079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207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932475.91元,此款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64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64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给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任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支付金额按日0.1‰计算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付款前应将拟付款的金额告知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拟付款的金额提交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累计支付至600000元时,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结算金额(2201298.11元)100%发票; 四、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消防工程保修期将于2022年12月期满,待质保期满后,原、被告即办理质保期完成证明,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工程剩余质保金268822.20元给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五、案件受理费24887.90元,由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6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73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27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203民初2122号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21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341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34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203民初3002号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30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1412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141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181230600673】。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429.79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0079.0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2日起、以10350.77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日起,均按日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3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732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73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1812336002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航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826.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2年5月22日起以145826.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33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1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2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046.21元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14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31 | 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 15839334.42 | 1109106.78 | 
| 2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1 | 土地增值税 | 10915472.33 | 0.0 | 
| 3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677.28 | 0.0 | 
| 4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1 | 印花税 | 12144.71 | 0.0 | 
| 5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1 | 房产税 | 126426.48 | 0.0 | 
| 6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3375.69 | 0.0 | 
| 7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1 | 企业所得税 | 222224.83 | 0.0 | 
| 8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1 | 增值税 | 4527013.1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2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