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45645542602
地址:仁化县丹霞山新山门原丹霞镇办公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2245645542602 | 登记机关 | 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11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宋旺 | 营业期限 | 2010年11月15日 - 2030年11月1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12日 |
企业地址 | 仁化县丹霞山新山门原丹霞镇办公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之前,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房;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经济贸易咨询;旅游观光;体育场馆的建设与管理;以下项目仅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住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宋旺 |
执行董事,经理 |
黄月娥 |
监事 |
股东信息 (1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万 | 10000万 |
刘义森 | - | - | |
叶伟青 | - | - | |
姚振华 | - | - | |
张保文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22420241220010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15 |
结束日期 | 2025-04-15 |
内容 | 宝能丹霞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A区项目B11地块20#、25#-28#、30#-34#、53#-56#、51#、57#、59#、61#、62#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3-08 |
处罚类型 | 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发布虚假广告、不按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 |
决定文书号 | 仁市监执法处字(2023)第10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一周内办理变更登记;二、1.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三、1.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 |
处罚机关 | 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24执665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224执66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仁劳人仲案字[2024]68号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L某某工资289728.05元及经济补偿45000元;合计:334728.05元。 2.仁劳人仲案字[2024]64号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C某某工资242105.9元及经济补偿24000元;合计:266105.9元。 3.仁劳人仲案字[2024]65号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G某某工资149584.54元及经济补偿34300元;合计:183884.54元。 4.仁劳人仲案字[2024]70号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Q某某2024年2月至6月份的工资203153.64元; 5.仁劳人仲案字[2024]67号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L某某工资128831.13元; 6.仁劳人仲案字[2024]66号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J某某工资77688.77元; 7.仁劳人仲案字[2024]69号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H某某工资85395.99元; 8.仁劳人仲案字[2024]75号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L某某2023年2月至4月、2023年10月至11月、2024年2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33582.65元。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仁劳人仲案字(2024)68号、64号、65号、70号、67号、66号、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24执662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224执66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支付货款30843.72元; 2、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支付案件受理费286元。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24民初7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24执582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224执5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退还购房款193168元及支付利息5167.11[利息以实际尚未退还的购房款为基数(起始基数为193168元),从2023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8日]; 2.支付保全申请费1778.82元; 3.追缴案件受理费2016.32元(已退费)。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24民初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24执661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224执66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支付工程款62368.93元及利息(以工程款62368.93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8日开始按年利率3.45%计至被告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2.支付工程款15592.23元及利息(以工程款15592.23元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且原告开具前述发票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被告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3.第一、二项判项中确定的利息总额不超过7796.12元; 4.支付保全申请费799.61元。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24民初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696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203执169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983.24元及利息(1、以尚欠工程款457821.2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2022年11月15日止;2、以尚欠工程款1000983.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第8页共8页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4.43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6904.43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5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203执1110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203执11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28691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86918.53元 10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结算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5206.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5206.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保修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四、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保修金15206.84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韶关宝能城一期底商外墙涂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6.2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1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 11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26元。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203民初4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977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97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203执977号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2民终223号民事裁定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24执915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24执9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30234600357】。1.支付工程款24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44000元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且原告开具发票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被告付清剩余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不超过244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追缴案件受理费2466.46元(已退费)。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24民初6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3198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319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203民初2277号: 一、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天马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758.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 64863.71元从2022年7月11日起、13725.1元从2022年12月4日起、35169.85元从2023年6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且最终不超过11375.87元);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天马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4.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37.49元,共计2522.46元(该款已由原告韶关市天马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韶关市天马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46.08元,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76.38元。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2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24执832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24执8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支付货款287393.4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起开始计算、以96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日起开始计算、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6日起开始计算、以32537.7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5日起开始计算、以11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均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以22755.79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2.保全费2018.85元 ; 3.追缴案件受理费2898.21元。(已退费)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24民初6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24执162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24执16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30238600023】1、支付服务费人民币382258.06元、违约金1755元及2022年9月17日之后的违约金5428.06元(以382258.06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022年9月17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6470.81元,暂计至2023年2月6日为5428.06元);2、支付保全申请费2342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为615.91元;4、案件受理费3510.62元(已办理退费)。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24民初1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078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207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1907.8元; 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0363.5元; 三、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2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624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26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航润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2237.3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581210.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2022年9月14日止、以2157660.1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计至2023年3月31日、以2857660.1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计至2023年4月10日、以3572237.3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3.6计算,最高不得超过714447.46元);二、被告韶关航润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韶关新航臵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二判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37.26元(原告已预缴),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737.26元,由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22.26元,由被告韶关航润臵业有限公司、韶关新航臵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81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多缴的诉讼费408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03民初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24执520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24执5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退还购房款721871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72187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购房款之日止); 2.垫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5852.88元。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民终4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03执273号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03执27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203民初2122号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03民初2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24执355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24执3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31231600117】。一、限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4710305.03元;二、限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被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0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判项中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31.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714.23元,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317.61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317.6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317.61元。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224民初1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24执524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24执5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支付经济补偿金425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支付保全申请费615元。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24民初3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24执446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24执4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31231600188】。限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工程款280435.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0435.1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每日0.1‰计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5日为22490.9元)。案件受理费2763元(已退费)。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224民初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224执100号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224执10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7660元。 | ||||
执行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仁劳人仲案字(202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1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