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9862252Q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新和路71号之110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49862252Q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7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叶亮 | 营业期限 | 2015年07月31日 - 5000年01月0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5月31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新和路71号之1101 |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物业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2)
叶亮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洪达举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11000万元 | 11000万元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11000万人民币 | 1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4913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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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49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瑞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1000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2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310执395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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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10执39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3608624】。同意督促终结:需以执行案号续控财产,转入执行程序。 执行依据主文: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丘县九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票据款10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2元,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沈丘县九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14,0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0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101万元; 2、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78158.57元(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16日为78158.57元); 3、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103.25元(以10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6日为28103.25元,101万元×0.0175%/日×159日); 4、本案全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暂合计:1116261.82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4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356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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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356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2606740】。 执行依据主文: 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远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2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94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远驰商贸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 4394 元。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票据款20万元; 2、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受理费4394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3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2709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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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27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260479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逢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74,190.93元及利息(利息以174,190.9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逢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事项: 一、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逢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票据款174190.93元。 二、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逢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票据款利息12677.76元(以174190.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化3.85%,从2021年9月3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25日,逾期仍按此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一项、二项暂共计186868.69元。 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逢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全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5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10民初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3079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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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307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7605276】。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聚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聚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394元。 申请执行事项 一、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39500 元。 二、支付加倍债务利息587.56元(以39,500元为基数,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2023年5月15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7日) 三、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394元。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一至三项暂共计40481.56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4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3056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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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30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8606144】。 执行依据主文: 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青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500,1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1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05.5 元,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州市青和贸易有限公司已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4405.5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申请事项: 一、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500100元; 二、请求支付利息(以500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7月30日暂计为35000元)。 一至二项暂共535100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6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2647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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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264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8604429】。 执行依据主文: 一、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300 元,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7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7300 元,本院予以退回。 申请执行事项; 一、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0000元及利息14062.78元(利息以 4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年7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利息为14062.78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以上各项暂计:414062.78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6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3031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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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303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2605268】。 执行依据主文:一、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372,328.79元; 二、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检测费用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72,328.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2元,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太科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92元,本院予以退回。 申请事项: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检测费372328.79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2328.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3、被申请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72328.79元债务为基数,自2023年8月6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还款之日止)。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4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2837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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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28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0236604820】。 执行依据主文: 判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18,670.93 元,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兴灿鑫光电有限公司已全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8,670.93 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670.93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一、要求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要求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10民初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404执1421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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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404执14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珠金劳人仲案字(20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957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24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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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95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0239601101】。一、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817,769.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详见附表2);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67,36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67,362元,本院予以退回。 强制执行(2022)粤 0310 民初 3265 号民事判决。 1、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7,817,769.45 元; 2、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内向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从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判决书中附表2中利息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暂计至2023年1月30日为270763.13元(利息计算详见附表); 3、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标的额暂计:8088532.58元 5、案件受理费67,3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67,36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67,362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3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1336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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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133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4601936】。 执行依据主文:一、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景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184.5元、保全费1543.01元,合计3727.51元,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727.5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深圳市顺景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727.51元,由本院退回。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00,000元; 2、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暂计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1477.22元及后续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3、请求强制执行上述被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1-3项暂共计211477.22元) 4、本案执行费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27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68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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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6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39,060.26元,原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239,060.26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9,060.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6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9005执286号 | 潜江市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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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9005执28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鄂9005民初2887号 | ||||
执行法院 | 潜江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江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9005民初2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519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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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5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23607482】。申请事项:强制执行深坪土监罚决字〔2021〕PS-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656321.3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8行审5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3 | 印花税 | 625000.0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7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