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5608803N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中深国际大厦15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85608803N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10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朱礼仁 | 营业期限 | 2011年10月25日 - 5000年01月0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3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中深国际大厦15楼 | ||
经营范围 | 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租赁;安装制冷空调设备(上门安装)、园艺工程、室内装饰(凭相关资质证经营)。 |
主要人员 (2)
朱礼仁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洪达举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3000万元 | 13000万元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3000万人民币 | 1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2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8000万元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7% | 570万元 |
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370000万元 |
东莞市森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70% | 700万元 |
东莞市粤富置业有限公司 | 70% | 7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440300585608803 |
2 | 2019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91440300585608803N |
3 | 2016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440300585608803 |
4 | 2015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440300585608803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7-18 |
处罚类型 | 拖欠工资 |
决定文书号 | 深罗劳监罚(2022)004号 |
处罚事由 | 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64名员工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份工资,且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处罚内容 |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
处罚依据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1972执7850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4-07-24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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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972执78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12144.4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至2022年8月22日,利息为31703.17元,罚息为16.87元,复息为308.15元;后续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至相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逾期罚息不计复息);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有权在前述第一判项认定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Z某某名下位于东莞市沙田镇临洋路8号心怡半岛花园11幢住宅楼603房屋[购房合同号:2019012625F0DB497332]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H某某、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H某某、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Z某某追偿;四、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对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97.55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H某某、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第12页共14页担。由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同意败诉方向胜诉方迳付诉讼费用,故本案受理费15997.55元,由被告Z某某、H某某、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迳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本院不再退收。如不服本判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Z某某、H某某、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民初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9463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10-16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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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946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润雅模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清欠模型制作费余款11743.7元。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9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民初6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1972执923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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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972执923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6774.62元及利息[利息以836774.6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本案受理费13997.58元、鉴定费20100元,合计34097.58元(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7911元,由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6186.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12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晋0403执4285号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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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403执428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500000元及利息; 2、负担申请执行费17400元。 |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40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0781执1156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5-22 | 2024-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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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781执11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81民初4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6160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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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61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通特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45.53,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鲁0103执1635号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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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103执163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三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洁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万家美商贸有限公司汇票票据款项15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三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洁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03民初10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490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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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49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粤0112民初38046号确定的法律义务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8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020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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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50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灵寿县华晶云母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F某某对被告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7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0309执3530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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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9执353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500000元及利息(17336号金额1000000元;17337号金额1500000元)、并执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9民初17336、173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1972执264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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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972执26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卫蓝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30931元及利息(以430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972民初13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521执1813号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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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521执18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鑫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0元及以所欠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3.19元,由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广东深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1612.16元、利息1658.68元及以所欠的票据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42元,由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一、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汕尾汇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4857.38元及违约金(其中1391811.66元,自2022年7月30日起,43045.72元,自2022年6月18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6.18元,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713.72元。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521民初1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403执1932号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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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403执19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40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403民初1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502执1005号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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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502执10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57182元 | ||||
执行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502民初3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黔0121执1523号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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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121执152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21民初25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9执9054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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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9执90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9民初75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2431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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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243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0603972】。 执行依据主文: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江山俊彩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179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江山俊彩印刷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49,1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78元。原告深圳市江山俊彩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交578元,本院予以退回。 申请事项:一、请求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179元; 二、请求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91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2年7月21日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的相关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4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244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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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244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1603780】。 执行依据主文: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68.6 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20,468.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年6月 16 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径付 317 元。 申请执行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0468.6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538.73元(以20468.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人民币1538.73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人民币336.71元(以未清偿本金人民币2046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的标准,自2023年3月12日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止,实际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元。 5、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22661.04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5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2269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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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226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0239603420】。 执行依据主文: 一、被告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传立广告有限公司支付7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7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传立广告有限公司支付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0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传立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6元。被告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70元,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6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深圳市传立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36元,本院予以退回。 申请执行事项: 一、被申请执行人一履行(2022)粤0310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内容,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服务费76800元、利息5749.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43.89元,三项合计人民币85293.22元(利息以7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5月29 日) 二、被申请执行人二履行(2022)粤0310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内容,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服务费95000元、利息7111.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94.14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05505.95 元(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 三、被申请执行人三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申请执行人二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10民初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736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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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73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民终24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502执709号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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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502执7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111235600737】。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23462.04元。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993.44元(以323462.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人民币16993.44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人民币9283.36元(以未清偿本金人民币323462.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的标准,自2022年12月6日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止,实际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二、三、四对被申请人一上述1-3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执行费由四被申请人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349738.84元) | ||||
执行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502民初3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9执8821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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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9执88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952331.6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9民初5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鄂0703执747号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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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703执74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标的15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703民初10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2497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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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249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凯爵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82272384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41625元,并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郑州凯爵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州凯爵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82民初5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9执6928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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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9执69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000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9民初1268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10073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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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1007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34610603】。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港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148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2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8元,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13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1360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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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136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33618237】。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卫蓝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30931元及利息(以430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972民初13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1161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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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116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30231600745】。一、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285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28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8.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向本院申请退回。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民初390、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639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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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639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35605799】。一、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9,703.32元及利息(以1,439,703.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6日计至被告清偿所有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57.33元,保全费3,732.14元,共21,489.47元,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247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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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247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30616839】。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案(2022)14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306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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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30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35618082】。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佰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发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号为230258*-*-*-*895762686的汇票金额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佰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发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号230258*-*-*-*895762627的汇票金额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佰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发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号为230258*-*-*-*895762598的汇票金额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发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号为230258*-*-*-*917889495的汇票金额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3民初22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596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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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596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35605577】。一、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补缴2021年10月职工社保费926.26元的仲裁请求;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9441.3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裁(2022)6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9执1680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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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9执16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10000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9民初114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593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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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59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罗劳人仲案(2022)1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鲁1328执730号 | 蒙阴县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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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328执73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2022)鲁1328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23)鲁13民终7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蒙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328民初26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68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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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6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39,060.26元,原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239,060.26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9,060.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6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9320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4-27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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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93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34608976】。判决事项:一、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同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103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3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同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759.4元,(其中受理费2651.52元,保全费1107.88元,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231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8215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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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82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31229602930】。限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慧航传媒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慧航传媒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民初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9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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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9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案(2022)6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82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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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82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诉状。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民终283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51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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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51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39600528】。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3民初18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245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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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24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30600996】。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合同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中信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6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2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29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15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2350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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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23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22626990】。一、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08719.31元及利息(以3108719.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23日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02.04元,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669元,由原告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3.04元。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68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384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972执38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初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浙0324执771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324执77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324民初4954号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24民初4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5013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972执50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31221602907】。一、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万联建设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对前述第一判项确定的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向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民初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浙0127执474号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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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27执47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127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27民初3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66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3执6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26635552】。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8696.02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裁(2022)5243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1521执1641号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20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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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521执16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23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3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3.88元(深圳市天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521民初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2301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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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03执2301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23634843】。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3民初152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2301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303执230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25634262】。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3民初146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2301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303执230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27634762】。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3民初1522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2025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9-28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303执202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经济补偿金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案(2022)1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2150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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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03执215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案(2021)166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1972执1508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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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972执1508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W某某支付合同款50000元及滞纳金50000元,共计100000元;二、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就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民初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1527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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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03执1527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等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3民初69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10-22 | 增值税 | 30403.05 | 0.0 |
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10-2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8930.02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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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10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