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DTAN0L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12楼02、03、04单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DTAN0L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3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7年03月1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2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30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12楼02、03、04单元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设计咨询;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
主要人员 (2)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胡宝亮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20000万人民币 | 3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西安新力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成都力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中山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200000万元 |
东莞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惠州新力力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20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300MA5EDTAN0L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4774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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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105执477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凌海环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凌海环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5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91执257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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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91执257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391民初4248号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424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91执2527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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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91执25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391民初4247号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4247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91执252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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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91执25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391民初4227号、(2023)粤03民终9536号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4227号、(2023)粤03民终9536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91执257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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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91执257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391民初4222号、(2023)粤03民终9749号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4222号、(2023)粤03民终9749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881执1259号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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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881执125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竣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6-连带支付原告创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项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创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竣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881民初1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384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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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3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 125208.68元; 二、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125208.6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3.65%/年计算】; 三、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 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元、保全费1182.94元,共计4134.94元, 由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 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浙01执116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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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1执116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申报财产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1民初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383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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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3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合同603236.48元; 二、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3236.4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年计算】; 三、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6元,由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0109执436号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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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109执43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9民初10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执670号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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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执6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46600287】。一、被告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亿元、暂计至2021年9月21日的利息7216269.8元,此后产生的罚息以4亿元为基数、复利以721626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85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所负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依法处置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惠州泰贸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依法处置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惠州泰贸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惠州新力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依法处置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惠州新力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816.3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惠州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泰贸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新力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民初2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124执929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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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4执92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06,964.37元; 二、南昌市贸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93元,其中894元由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1899元由被告南昌新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贸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4民初14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91执77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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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91执7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391民初4036号等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4036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06执670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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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6执67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09,129,364.3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6民初35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06执811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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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6执811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370,244,804.16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9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0104执5803号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4-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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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04执580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利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二、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利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三、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錦鵬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利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04民初5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015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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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201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合同款4505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51.7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元,保全费474元,共计1409元,由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91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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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19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62,398.9元。 二、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2,398.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9元,保全费2,350元,共计9,139元,由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6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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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66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公告费590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72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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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72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公告费590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5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95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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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95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公告费590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2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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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62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太原市晋源区鑫盛杰物资经销部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 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太原市晋源区鑫盛杰物资经销部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4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90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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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90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青县洋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1月13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7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3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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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63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山西新永捷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 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山西新永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4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67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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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67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太原市鸿金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公告费390元(太原市鸿金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9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58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58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太原市协力尧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太原市协力尧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4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221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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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5执221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37600771】。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5民初210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802执3569号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802执356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货款544755.15元及违约金34445.07元(暂计至2023年3月17日)、迟延利息、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2492元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02民初17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802执3571号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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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2执357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货款904462.62元及违约金54267.72元、利息、受理费及保全费17845元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02民初17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915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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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91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并自2022年1月6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6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383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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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宁0104执383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万宇华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夏武环建筑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0%支付200000元自2021年12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宁夏万宇华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万宇华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4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8084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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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3执80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票据款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付); 二、 驳回原告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3民初140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37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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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3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953.24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7953.2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00元,共计2870元,由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京0114执3466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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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4执3466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京北辉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卓远鼎晟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230542*-*-*-*791677598)的票据金额30万元; 二、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京北辉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卓远鼎晟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4民初9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38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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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3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364.94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364.9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认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已减半收取)、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841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00元,共计2167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8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5执2765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5执2765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2134883.55 m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6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6执3526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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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16执3526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6民初4120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6民初4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2284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1 | 2023-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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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228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被执行人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2月16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3.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民终5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228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1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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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228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被执行人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2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3.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民终5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4执14033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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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4执1403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00236620757】。裁决结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对深劳人仲案[2022]6485-6495号案仲裁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K某某等11名申请人《离职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金差额合计人民币834709.35元,各申请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二、驳回K某某等11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深劳人仲案[2022]6485—6495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案(2022)6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执378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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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执378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费1101428.77元。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75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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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7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朝发贸易中心连带支付票据款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40元,共计14880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471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浙01执1580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4-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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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1执158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中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民初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382执344号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4-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382执34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382执344号 | ||||
执行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82民初1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固始县宏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固始县宏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8元,减半收取4909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1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新辉麻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3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新辉麻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17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浙01执987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7 | 2023-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浙01执98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人民币49335977.94元及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1民初26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969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03执96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广钧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000元及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300元,财产保全费1 020元,共计3 320元,由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广钧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 000元及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300元,财产保全费1 020元,共计3 320元,由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3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537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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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537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各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一审受理费2846400元,该案现已生效,现移送执行。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民初2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赣0113执6270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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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13执62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执行人民币1215085.9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3民初1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赣0113执6277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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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13执62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执行人民币918746.9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3民初14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沪01执2311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2 | 2022-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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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沪01执231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申请人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支付157433888.47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民初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01-12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3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