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315064885R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523室之一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315064885R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10月09日 |
| 法定代表人 | 陈权威 | 营业期限 | 2014年10月0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12日 |
| 企业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523室之一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产业园的招商、开发、建设;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陈权威 |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 韩苏江 |
| 财务负责人 |
| 黄明银 |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佛山裕辉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佛山鑫盛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佛山飞越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宏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 | 180万元 |
| 江西新华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 1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FS23071000407 |
| 许可文件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城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7-12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产业园的招商、开发、建设;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902执207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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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902执20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4690000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902民初93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902执208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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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902执20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65000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902民初93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1518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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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04执1518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民事判决书一致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133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267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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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04执267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股权回购款5975000元; 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资金占用损失(以597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计 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26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513元,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朝莎 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513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133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 | (2021)粤0104执1974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3-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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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1)粤0104执1974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固定红利600000元、2019年固定红利6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5%股权(出资额为3000000元)的价值为限、被告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5%股权(出资额为1800000元)的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未清偿部分向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25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1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5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235元,被告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9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96元,被告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60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 |
| 省份 | 广东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列入时间 | 2024-07-12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 |
| 省份 | 广东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列入时间 | 2025-07-04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10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