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30868461458
地址: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5楼109-110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30868461458 | 登记机关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辛磊 | 营业期限 | 2013年12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 | 发照日期 | 2017年12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5楼109-110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物业租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卢梅英 |
监事 |
潘晓军 |
董事 |
甘耀华 |
董事,董事长 |
罗彬 |
董事 |
辛丛越 |
董事 |
辛磊 |
董事,经理 |
高志红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东盛开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东盛开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7830868461458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5-18 |
处罚类型 | 商标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开市监处字(2022)0316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明,当事人开发及销售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天玺湾商品房(带装修装饰销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开预许字第2016119号和开预许字第2017083号),其中该楼盘8幢903房、8幢203房、8幢202房、8幢1403房、8幢2601房、9幢2303房、9幢2404房交付使用的“施耐德”断路器(型号包括:IC65ND16A1P,26个;IC65NC16A1P,7个;IC65NC20A1P,2个;DPNavigiC201P,23个;IC65NC40A2P,2个;ICNV40A2P,2个;IC65NC50A2P,4个;ICNV50A2P,4个)分别于2021年7月16日和2022年3月1日经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广州盛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注册号G715396)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的“施耐德”断路器的合法来源证明。至2022年5月10日止,当事人销售的经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断路器货值合计9288.9元。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30000元。 |
处罚机关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91执恢80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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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91执恢80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详见:(2020)粤0391民初8238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44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2.本院受理费5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91民初8238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4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执52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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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执52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民初1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747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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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4执747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3800000元、利息52888.89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款项清偿之日);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X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K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罚息及复利计至2021年10月14日止,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X某某持有的广东开太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九、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荔湾区杏霖街8号204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1幢410、512、810、811、915、1009、1010、1015、1019公寓,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5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7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8幢2503、2601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就编号HTC440380000YSZK201900015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758573943.82元范围内,就编号建穗营(2020)最高额质押字第36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K某某、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01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305执1473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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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05执147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22639010】。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5民初236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391执191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2-04-28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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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91执19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详见:(2020)粤0391民初8238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44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2.本院受理费5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91民初8238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4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粤0104执1974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3-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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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粤0104执1974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固定红利600000元、2019年固定红利6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5%股权(出资额为3000000元)的价值为限、被告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5%股权(出资额为1800000元)的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未清偿部分向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25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1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5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235元,被告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9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96元,被告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朝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60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754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2-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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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4执754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52777.78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X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K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罚息及复利计至2021年10月14日止,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X某某持有的广东开太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九、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荔湾区杏霖街8号204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1幢410、512、810、811、915、1009、1010、1015、1019公寓,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5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7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8幢2503、2601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就编号HTC440380000YSZK201900015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758573943.82元范围内,就编号建穗营(2020)最高额质押字第36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K某某、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0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752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2-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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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4执752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40000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款项清偿之日);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X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K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罚息及复利计至2021年10月14日止,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X某某持有的广东开太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九、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荔湾区杏霖街8号204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1幢410、512、810、811、915、1009、1010、1015、1019公寓,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5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7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8幢2503、2601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就编号HTC440380000YSZK201900015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758573943.82元范围内,就编号建穗营(2020)最高额质押字第36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K某某、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0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754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2-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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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4执75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439157.04元、利息49875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的,罚息为41055.67元、复利为108.58元,此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X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K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罚息及复利计至2021年10月14日止,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X某某持有的广东开太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九、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荔湾区杏霖街8号204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1幢410、512、810、811、915、1009、1010、1015、1019公寓,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5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7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8幢2503、2601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就编号HTC440380000YSZK201900015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758573943.82元范围内,就编号建穗营(2020)最高额质押字第36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K某某、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01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754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2-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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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4执754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6388.89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X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K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罚息及复利计至2021年10月14日止,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X某某持有的广东开太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九、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荔湾区杏霖街8号204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1幢410、512、810、811、915、1009、1010、1015、1019公寓,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5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7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8幢2503、2601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就编号HTC440380000YSZK201900015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758573943.82元范围内,就编号建穗营(2020)最高额质押字第36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K某某、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0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752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2-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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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4执75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79166.67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X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K某某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罚息及复利计至2021年10月14日止,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X某某持有的广东开太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九、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荔湾区杏霖街8号204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1幢410、512、810、811、915、1009、1010、1015、1019公寓,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5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7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8幢2503、2601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十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就编号HTC440380000YSZK201900015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758573943.82元范围内,就编号建穗营(2020)最高额质押字第36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十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K某某、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0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列入时间 | 2023-10-26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05-09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列入时间 | 2024-11-1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2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