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663380163J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楼)更合大道南侧大幕村委会金谷朗片区内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663380163J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07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孟伟 | 营业期限 | 2007年07月0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3月26日 |
企业地址 |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楼)更合大道南侧大幕村委会金谷朗片区内 | ||
经营范围 | 对工业、商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进行投资;物业出租,物业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孟伟 |
经理,执行董事 |
李金明 |
监事 |
苏诗友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何嘉莉 | - | - | |
何志勇 | - | - | |
苏慧文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佛山市高明区拾野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EG1882(2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证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91440606663380163J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粤0608执289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608执28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佛山市同景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兆基广场·3号楼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约定除外)于2022年6月16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物业使用权出让款2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三、被告佛山市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31元,减半收取2965.50元,财产保全费2064 第8页共8页元,共计5029.5(原告已预缴),由原告Y某某负担500.5元,由被告佛山市同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29元。原告Y某某多预缴的诉讼费用4529元,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佛山市同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4529元,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8民初2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粤0604执1567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604执15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0元,由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普君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第11页共11页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6民终12840号、(2022)粤0604民初1853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粤0608执974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608执9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00083号《房屋认购书》及编号为2021082300200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3年4月23日解除;二、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C某某办理涉案房屋的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的退款手续;三、被告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支付的购房款488836元;四、被告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违约金24441.8元;五、被告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判项确定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深圳惠客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5万元给原告C某某;七、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第17页,共17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2.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21.39元,合计15124.17元(原告C某某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负担1196.87元,被告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777.65元,被告深圳惠客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49.6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608民初3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7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