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MA52A0C413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南山路江悦花园1栋首层自编119-120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门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0MA52A0C413 | 登记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9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8年09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1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19日 |
企业地址 |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南山路江悦花园1栋首层自编119-120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张立河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张笠 |
监事 |
陈志坤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 | 1000万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万 | 10万 |
企业法人 | 北京荣达胜翔贸易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7001240002972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7001230003788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7001230003240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门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1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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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门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广东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6685.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82284.51元,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4400.55元,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原告广东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江门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146685.06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驳回原告广东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9元,由被告江门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门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37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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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37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袁鸿陆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自202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武汉袁鸿陆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5元,由被告江门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1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9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