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1MA51B7EX5U
地址:海丰县生态科技城YHQ-B04-02(星际动漫公司内)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521MA51B7EX5U | 登记机关 |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2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彭勇 | 营业期限 | 2018年02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11日 |
企业地址 | 海丰县生态科技城YHQ-B04-02(星际动漫公司内)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投资;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经营;室内外设计、装饰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回填工程;钢结构工程;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货物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彭勇 |
经理,执行董事 |
李艳 |
财务负责人 |
洪达举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10000万 | 100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521执1247号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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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521执124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济宁生之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0元及以所欠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521民初3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521执1813号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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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521执18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鑫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0元及以所欠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3.19元,由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广东深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1612.16元、利息1658.68元及以所欠的票据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42元,由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一、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汕尾汇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4857.38元及违约金(其中1391811.66元,自2022年7月30日起,43045.72元,自2022年6月18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6.18元,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713.72元。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521民初1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521执999号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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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521执99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来境山建筑工程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50000元、利息4625元及以所欠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9.38元,由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521民初2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521执492号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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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521执49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太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7279.99元及该款自2022年5月16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2元,由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521民初16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521执1641号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20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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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521执16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23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3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3.88元(深圳市天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521民初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2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