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21MA522DFY8K
地址:佛冈县高岗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旁林奕茂自建房三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21MA522DFY8K | 登记机关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7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薛辉 | 营业期限 | 2018年07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4218 | 发照日期 | 2020年08月06日 |
企业地址 | 佛冈县高岗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旁林奕茂自建房三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安丽红 |
财务负责人 |
程培亮 |
监事 |
薛辉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4150万人民币 | 1041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00068.07万人民币 | 100068.0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441821)市监(特)许准字〔2024〕002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停用共2台,许可编号:梯11粤R02391(23)、梯11粤R02392(23)。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002024042900067108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13 |
结束日期 | 2027-05-13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441821)市监(特)许准字﹝2023﹞0037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新设备登记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新设备登记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441821)市监(特)许准字﹝2023﹞002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新设备登记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新设备登记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441821)市监(特)许准字﹝2023﹞002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新设备登记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新设备登记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441821)市监(特)许准字﹝2023﹞001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新设备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执705号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27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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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执7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71230600685】。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9338264.56元及利息(其中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以4338264.5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67.85元,由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067.85元。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7167.85元,因原告同意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径向其补偿案件受理费,无须人民法院向其退还,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77067.85元。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21执1624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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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21执16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佣金12111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11165元为基数,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房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房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第-9-页共12页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2元,由原告广州房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9元,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73元,原告广州房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77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73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21民初16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21执1055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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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21执10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票据款1753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75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柔星服装店;二、被告东莞市美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柔星服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柔星服装店负担246元,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美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947元;并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193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9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8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21执恢83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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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21执恢8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标的1093088.53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21执恢88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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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21执恢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标的908291.77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2173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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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217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2021)粤1821民初3459、2460、3461、3462、3463号; (2022)粤1821民初2563、1501、2334、1780号; (2023)粤1821民初489号。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21民初3459、2460、3461、3462、34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2172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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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217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32600534】。一、强制两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票据款270万元及利息(以票据款27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1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为208185元);二、强制两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计算期限自2022年7月5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三、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以上共计:2908185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1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2033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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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203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32600774】。1.标的267801.8元及利息21960.72元(暂计至2023年10月11日);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232.23元(暂计至2023年10月11日) 案件受理费5382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1222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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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12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7600402】。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涵泊瀚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安飞益装饰材料经营部部连带支付票据款1010000元及利息72762.89元(以票据款15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6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90.75元(暂计至2023年6月6日)。三、案件受理费6945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民终4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1224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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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12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9600411】。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涵泊瀚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安飞益装饰材料经营部部连带支付票据款1500000元及利息109329.45元(以票据款15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6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62.5元(暂计至2023年6月6日)。三、案件受理费9150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民终4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1880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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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18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30600567】。(2022)粤18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主文: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票据款101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款101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9日为76989.67元)给原告肇庆市顺泰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70元(暂计至2023年8月9日)。案件受理费14242元,由原告肇庆市顺泰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52元,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90元:并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4242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3590元。(2023)粤18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民终12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1171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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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117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36600354】。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白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鑫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票据款1002500元及利息46257.82元(以票据款10025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9日)给原告深圳市乐敏兴实业有限公司;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广东鑫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向原告深圳市乐敏兴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78.94元(暂计至2023年5月9日)。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3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1256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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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12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票据款2005000元,利息96039.5元(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596元(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受理费11420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7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1223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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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12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6600412】。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涵泊瀚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安飞益装饰材料经营部部连带支付票据款1500000元及利息110278.77元(以票据款15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6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62.5元(暂计至2023年6月6日)。三、案件受理费9150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民终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951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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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95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386003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美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票据款937421.4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37421.4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北京广丰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74元,减半收取6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7元,由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美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6587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6587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21民初4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执585号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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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执5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70239600216】。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安喜得利防水材料经营部票据款合计3018863.36元及相关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如下:以1518863.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二、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涵泊瀚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51元,由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涵泊瀚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海安喜得利防水材料经营部已预交的受理费313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51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民初1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1336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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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133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8600393】。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款项532940元及利息(以532940元为基数,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15日为1891.20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21民初4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797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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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79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33600199】。1.强制要求被申请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美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3539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539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为19014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845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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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8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6600230】。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景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款2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7日为3797.26元)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W某某对被告广州景立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W某某在减资99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景立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60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5元,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景立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22775元,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27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景立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7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888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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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8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2600254】。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佣金5717089.08元及违约金(以佣金1135616.80元为基数,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1.5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日为13020.70元;以佣金2655208.57元为基数,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1.5计算,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日为6983.56元;以佣金1926263.71元为基数,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1.5计算,自2022年7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合富辉煌(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合富辉煌(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984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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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9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37600315】。一、限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货激173754.42元及违约金5893.61元(违约金以173754.42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7日起计至清偿货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佛山市筑基陶瓷有限公司驳回原告佛山市筑基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覆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产百六十条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41.58元(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5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548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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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54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济南华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票据款10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以票据款10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济南华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审由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22)粤1821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执384号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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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执3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民初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265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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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26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6600016】。1.支付票据款63160元及逾期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310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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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3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标的514075.92元,利息9328.01元(暂计至2023年2月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88.13元(暂计至2023年2月8日)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5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775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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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7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7600147】。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经审理作出(2022)粤182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根据该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于2022年9月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30000元,及电子商业汇票贴息款500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上述履行期限已经到期,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12民初19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241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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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2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30600017】。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费用180000元及违约金2702.75元(暂计至2023年1月9日,以180000元为基数,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项违约金以18000元为限度)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607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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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6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9600073】。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广告费229200元、换画费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59200元为基数,其中广告费68760元从2021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广告费91680元从2021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广告费68760元从2022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换画费30000元从2022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以不超过25920元为限)给原告广东嘉年广告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东嘉年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616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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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61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34600080】。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票据款586370.79元及利息10496.04元(以票据款586370.79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7日)给原告佛山华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6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821执2075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2-08-02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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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821执20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20600259】。】票据款3560342.52元及利息110409.33元(其中,部分利息以48352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算;部分利息以23691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算;部分利息以1875780.5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算;部分利息以964129.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算,以上利息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8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314.86元(暂计至2022年7月8日)受理费35284元,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21民初33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692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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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69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2600139】。1、强制被执行人依据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2022)粤182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2344元、利息3806.0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3日),合计76150.08元。2、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608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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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60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工程款529487.4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29487.46元为基数,其中工程款407257.9的利息从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票据款106344.94 元从2021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质保金15884.62元从2023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430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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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43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5600042】。一、票据款107698.51元及逾期利息4924.33元(逾期利息以107698.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内2月6日)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48.59元(暂计至2023年2月6日)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46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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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27600332】。1.服务费1583600元2.逾期利息40553.5元(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00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29日)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326.33元(暂计至2022年8月29日)受理费20106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21 | 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 22138465.52 | 736201.89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421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7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