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69971618B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701房自编之一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69971618B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12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诚 | 营业期限 | 2007年12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03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701房自编之一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 |
主要人员 (2)
周诚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徐彬洋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6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罗定市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9% | 490万元 |
云浮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8% | 99188万元 |
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 | 49% | 490万元 |
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10% | 222万元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10% | 411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04执637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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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04执6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1704民初348号判决、(2023)粤1704民初1474号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04民初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252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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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02执252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65号、(2022)粤17民初195号、(2021)粤1702民初10286号、(2022)粤1702民初9206号、(2022)粤1702民初9205号、(2022)粤17民初120号、(2022)粤1702民初6403号、(2023)粤1702民初10133号、(2023)粤1702民初4318号、(2023)粤1702民初10131号、(2021)粤17民初72号、(2023)粤1702民初7264号、(2021)粤1702民初10222号、(2022)粤17民终563号、(2023)粤17民初79号、(2023)粤17民初64号、(2022)粤17民初246号、(2023)粤17民初73号、(2023)粤17民初30号、(2023)粤1702民初8106号、(2023)粤1702民初9080号、(2023)粤1702民初502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02民初8106号等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365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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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02执36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粤17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02民初5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366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702执366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粤17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02民初7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357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2 | 2024-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702执357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3580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2 | 2024-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702执35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21执694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821执69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标的129157.03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170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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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17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4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728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702执7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20236600423】。判决如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彧潮品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99723.3元及利息(利息以99723.3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9972.33元为限):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2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11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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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02执1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234604901】。一、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9088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0889.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给原告深圳宝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02民初3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5170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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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51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66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969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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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96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0600290】。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慧盈(佛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服务费46800元及违约金给原告广东声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6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4808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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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480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19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453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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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453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219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4540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45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77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4453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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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445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17民初3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民初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4执1032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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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4执10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20231600150】。一、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10000元及利息(以10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12545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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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125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4397.13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64397.1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97元,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20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580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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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35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230602932】。一、限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8542.25元;二、限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3611.67元的利息(该利息从2021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6元;由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147元。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2民初84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2988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29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91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847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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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384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241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751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375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52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400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40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03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154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31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1237602239】。一、限被告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415410.67元及利息(以1415410.67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南昌市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257369.92元及利息(以257369.9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受理费中的17932元中的5161元、公告费600元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2民初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722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37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88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609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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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6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3600088】。1.被告慧盈(佛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物料制作费516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561.97元(利息以5160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0日);2.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慧盈(佛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0日为541.88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3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01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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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30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1238602203】。1、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376233.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53488.7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广东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原告广东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收款后即开具322745.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2、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贴现利息171335.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1335.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广东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3、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广东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2民初9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023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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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30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232601571】。一、限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856.31元;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款的同时应即向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款16856.3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元。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2民初8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291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29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87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357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135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82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964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9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42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366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13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214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2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367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13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26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364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13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218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2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887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188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79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893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189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25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4执459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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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4执4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20226600312】。一、限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韬龙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5000为本金,从2021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州韬龙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韬龙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2元,由被告阳江市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880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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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18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56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981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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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98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69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72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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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17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109号、(2022)粤17执409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04执240号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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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704执2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工程款246596.11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8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广州市亿意泳池洁具有限公司; 二、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04民初1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20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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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2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40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71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17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100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4执291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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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4执29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21229600295】。一、限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票据款68857.2元及利息(以68857.2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项中承担的付款责任向原告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821执2289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2-09-06 | 2023-03-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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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821执228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服务费1968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913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21民初3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84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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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22552.57元及利息(以22552.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6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6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74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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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22715.84元及利息(以22715.8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6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68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85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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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料制作费157853元及利息(以1578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22879.28元及利息(以22879.2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6元、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19元。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9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对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702执5067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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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2执50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02民初2469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2民初24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702执4098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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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2执409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02民初10286号、(2022)粤17民终955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02民初10286号、(2022)粤17民终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702执3127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06 | 2022-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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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2执31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02民初448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2民初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704执2241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2-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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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4执22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票据款23520元及利息【以2352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元,由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704执2211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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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4执221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41220601680】。一、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69896.83元及利息(利息以69896.83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4民初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704执2212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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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4执22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40228601586】。一、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526518.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26518.76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保修金526518.76元范围内,对阳江恒大帝景1-6#、19-20#楼及商业裙楼、地下室桩基础(预制桩)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说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4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704执1737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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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4执17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41226601196】。(2021)粤1704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数1635432.22元及利息(以1635432.2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4日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第一项中工程款1635432.22元苑围内对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涉案阳江恒大帝景项目永久用电工程、阳江恒大帝景发电机房电柜及转换电缆工程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本案受理费22408元,案件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27408元,由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33元,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375元。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仵受理费6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以上各项暂计至申请之日止,合计2281573.51元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04民初2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2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