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W3WE227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11栋201室(集群注册)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4W3WE227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6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贵 | 营业期限 | 2016年12月26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9608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15日 |
| 企业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11栋201室(集群注册)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杨建华 |
| 财务负责人 |
| 王文贵 |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9607.84万人民币 | 19607.84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3)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东莞市融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 | 50万元 |
| 东莞市融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 | 50万元 |
| 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粤1972执857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6-04-27 | 2026-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1972执857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784077.33元以及利息(其中以1627185.91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计算;以809823.99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3日起计算;以347067.43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33.8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1972民初60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612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3-13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305执612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47651356】。一、确认原告广州中熙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及2022年5月8日签订的《东莞市沙田镇融创云玺湾车位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4年2月3日解除;二、被告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熙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返还包销价款406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06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23年9月7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为止);三、被告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熙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担保费27,386元;四、被告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中熙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6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660元,由原告负担82,618元,被告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8,042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和保全费,本院向其退还238,042元。被告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238,042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231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972执152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1972执152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伍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项100万元和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2月28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伍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445元(原告东莞市伍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972民初843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960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2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