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100323271868R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潮发花园A座写字楼306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323271868R | 登记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11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子彬 | 营业期限 | 2014年11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12月17日 |
企业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潮发花园A座写字楼306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刘仕雄 |
董事 |
刘子彬 |
董事长,总经理 |
李良 |
董事 |
林嘉 |
董事 |
蒙雪松 |
监事 |
蔡淦 |
财务负责人 |
黄絮鹣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齐霖共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齐霖共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潮建消验字〔2024〕第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州恒大山水城五期(36-41#)项目消防验收合格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潮建消验字〔2023〕第0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州恒大山水城五期(36-41#)项目消防验收不合格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8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8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8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8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8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8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69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16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16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15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15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16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16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16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16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建许准〔2022〕207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25-08-30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税)许准字﹝2022﹞第(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开始日期 | 2022-05-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开始日期 | 2022-05-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税)许准字〔2022〕第(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开始日期 | 2022-05-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开始日期 | 2022-03-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税)许准字〔2022〕第(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开始日期 | 2022-03-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税)许准字﹝2022﹞第(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开始日期 | 2022-03-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3-19 |
处罚类型 | 本机关于2021年8月31日对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潮州恒大山水城工程三期项目中涉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潮州恒大山水城工程三期项目中涉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 |
决定文书号 | 潮湘城执决字(2022)0023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潮州恒大山水城工程三期项目中涉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 |
处罚机关 | 潮州市湘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72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7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5102执7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人款项人民币4424325.02元及应计利息【案号:(2023)粤5102民初241号、(2024)粤51民终8号,(2023)粤5102民初242号、(2024)粤51民终9号,(2023)粤5102民初2063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41号、(2024)粤51民终8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73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5102执73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人款项人民币321684.87【案号:(2023)粤5102民初2302号、(2023)粤5102民初2297号、(2023)粤5102民初2296号、(2023)粤5102民初67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302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30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5102执3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71247600428】。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48935.67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3年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3年1月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174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5102执1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73614.06元和工程质保金32411.61元合计106025.67元,以及偿付以106025.67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58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263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5102执26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3)粤510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 二、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珠海龙腾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款项651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以65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30%计); 三、驳回珠海龙腾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3元,由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3.5元,由珠海龙腾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珠海龙腾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19元,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87元。珠海龙腾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元并表示不同意垫付,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元,珠海龙腾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多缴交的受理费1487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350号、(2023)粤51民终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302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5102执30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70240600444】。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31795.77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1月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30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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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3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7024860024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10502.18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1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8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31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29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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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29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71245600208】。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格美环境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149654.10元及应计利息(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深圳市格美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对案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格美环境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26937.34元及应计利息(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为1916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格美环境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9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52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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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5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7000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0月1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0月28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6380.2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14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90931.24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71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667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7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702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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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70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48549.15元及该款利息(以48549.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且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031元。原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031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44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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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44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25565.75元及其费用1564元和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11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3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84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475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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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4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票据款260040元及该款利息(以2600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4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预交并表示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5214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144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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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14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92084.92元及该款自2023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3年2月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计1053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05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244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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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24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热浪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5200.4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1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深圳市热浪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09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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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09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信华广告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25175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10月2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计1459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市信华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45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095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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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09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大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71662.46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5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市大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8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174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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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1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汇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汇票金额6964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4月2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汇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311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1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汇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7298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1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汇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17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2月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汇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53736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3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40元,减半收取计352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市汇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5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871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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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87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28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其中140000元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另外140000元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均按2022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194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72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55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12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427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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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4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1596282.74元及该款利息(以1596282.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6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因其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960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9606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271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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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27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绿雅地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9575.25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以29575.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东莞市绿雅地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47元,其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154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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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1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3344.48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44.48元,其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3627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27元,其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13567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567元,其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汕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预交,其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1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汕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815元。案件受理费5339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339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3312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广东家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12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2742元、保全申请费1130.53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深圳市计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42元、保全申请费1130.53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111号、112号、113号、226号、222号、180号、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91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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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91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45850.37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为165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6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26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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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2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5645.05元及质保金60355.6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60元,减半收取为8380元,由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85元,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95元。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5285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309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0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1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222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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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2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对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3月19日作出的潮湘城执决字〔2022〕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行审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532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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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5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计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15106.15元及偿付该款利息(以115106.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计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元、保全申请费1130.53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深圳市计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42元、保全申请费1130.53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58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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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货款75593.16元及偿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5593.1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二、驳回原告汕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汕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预交,其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1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汕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815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77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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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7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受理费1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75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84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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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22552.57元及利息(以22552.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6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6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76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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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7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183300元及利息(以183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1833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6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966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96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299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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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29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100000元以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并表示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02执1423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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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02执14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67758.84元元并赔偿违约金(以267758.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赶工奖35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2022年1月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3726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12元,减半收取计5106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51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94号、(2022)粤51民终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02执753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5-19 | 2022-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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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02执75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295525.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236420.16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2021年12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59105.04元的利息自2020年10月24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2021年12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711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三、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59105.04元就潮州恒大华府新售楼部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32元,减半收取计2866元,由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243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1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11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