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1005989831277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潮发花园A座写字楼206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5989831277 | 登记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07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欧晓东 | 营业期限 | 2012年07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8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18日 |
企业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潮发花园A座写字楼206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室内装饰;安装空调制冷设备;园艺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徐彬洋 |
监事 |
欧晓东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陈洁伟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23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22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22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22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22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22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22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22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18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17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17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117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4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5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5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5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5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4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5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4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4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4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4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5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5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5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5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75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潮建消验字〔2023〕第0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州恒大城六期地下室工程该工程(不包含室内装修)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防火分隔、消防电梯、建筑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淋等符合要求。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潮建消验字〔2023〕第0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州恒大城108-112#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该工程(不包含室内装修)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防火分隔、消防电梯、建筑灭火器、安全疏散、消火栓等符合要求。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潮建消验字〔2023〕第0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州恒大城七期(80-82#、100-107#楼)地下室工程该工程(不包含室内装修)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防火分隔、消防电梯、建筑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淋等符合要求。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50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50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50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U0050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建许准〔2022〕213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2-10-08 |
结束日期 | 2025-10-08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开始日期 | 2022-08-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税)许准字﹝2022﹞第(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开始日期 | 2022-08-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税)许准字〔2022〕第(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开始日期 | 2022-08-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列潮府建施字[2022]年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总投资额543.481万元,建筑面积2470.37平方米,用地面积945.58平方米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列潮府建施字[2022]年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筑面积79436.11㎡,总投资额14346.0798万元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列潮府建施字[2022]年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4幢32层,总建筑面积84866.7㎡,占地面积2036.38㎡,总投资额8482.4506万元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筑面积79436.11㎡,总投资额14346.0798万元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总投资额543.481万元,建筑面积2470.37平方米,用地面积945.58平方米 |
序号 | 4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4幢32层,总建筑面积84866.7㎡,占地面积2036.38㎡,总投资额8482.4506万元 |
序号 | 46 |
许可文件编号 | 列潮府建施字[2022]年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潮州恒大城北区幼儿园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总投资额543.481万元,建筑面积2470.37平方米,用地面积945.58平方米 |
序号 | 47 |
许可文件编号 | 列潮府建施字[2022]年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潮州恒大城70-73#楼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4幢32层,总建筑面积84866.7㎡,占地面积2036.38㎡,总投资额8482.4506万元 |
序号 | 48 |
许可文件编号 | 列潮府建施字[2022]年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潮州恒大城66-69#楼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筑面积79436.11㎡,总投资额14346.0798万元 |
序号 | 49 |
许可文件编号 | 列潮府建施字[2022]年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州恒大城74-75#、83-84#楼工程4幢各31层,总建筑面积78641.99㎡,总用地面积2036.38㎡,总投资额:8339.929万元 |
序号 | 50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州恒大城74-75#、83-84#楼工程4幢各31层,总建筑面积78641.99㎡,总用地面积2036.38㎡,总投资额:8339.929万元 |
序号 | 51 |
许可文件编号 | 列潮府建施字[2022]年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潮州恒大城74-75#、83-84#楼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州恒大城74-75#、83-84#楼工程4幢各31层,总建筑面积78641.99㎡,总用地面积2036.38㎡,总投资额:8339.929万元 |
序号 | 52 |
许可文件编号 | 潮建消验字〔2022〕第0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州恒大城六期80-82#楼工程项目 |
序号 | 53 |
许可文件编号 | 潮建消验字〔2022〕第0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州恒大城六期78-79#、92-94#楼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合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914451005989831277 |
2 | 2015 | A级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445101598983127 |
3 | 2014 | A级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445101598983127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3-19 |
处罚类型 | 本机关2021年8月31日对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在潮州恒大城八期项目中涉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在潮州恒大城八期项目中涉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 |
决定文书号 | 潮湘城执决字(2022)0022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在潮州恒大城八期项目中涉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 |
处罚机关 | 潮州市湘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800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5102执80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人款项人民币561396.2元及应计利息【案号:(2023)粤5102民初623号、(2023)粤5102民初1526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623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73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5102执73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人款项人民币321684.87【案号:(2023)粤5102民初2302号、(2023)粤5102民初2297号、(2023)粤5102民初2296号、(2023)粤5102民初67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302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72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3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5102执7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有付还申请人款项人民12160966.1币及应计利息。【案号:(2024)粤5102民初198号,(2023)粤5102民初41号,(2023)粤5102民初206号,(2023)粤5102民初2521号、(2024)粤51民终214号,(2023)粤5102民初616号,(2023)粤5102民初617号、(2024)粤51民终657号,(2023)粤5102民初1667号,(2023)粤5102民初43号,(2023)粤5102民初2058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102民初198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262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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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26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盈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东方起航供应链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48372.45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2021年12月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20元,减半收取计941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盈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江苏东方起航供应链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94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566号、(2023)粤51民终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湘0111执5835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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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11执5835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11民初10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305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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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3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71242600423】。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644432.56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2023年1月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赤炎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终36号、(2023)粤51民终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173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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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17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50147.85元、履约保证金19833.67元、工程质保金19061.42元合计289042.94元,以及偿付以289042.9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35.64元,减半收取为2817.82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13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恢204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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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恢2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C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12696.85元并支付应计利息(自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8月28日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70263590)的约定计算,其中各分期借款的利息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按借款利率计算,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29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70263590)所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对被告C某某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189号潮州恒大城57幢2504号房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C某某、C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C某某、C某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9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47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584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1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300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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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30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71247600189】。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市爱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789100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5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6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301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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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30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71243600190】。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市爱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7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7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4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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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790.6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2元,由原告L某某、H某某负担387元,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5元。原告L某某、H某某负担的受理费387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45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L某某、H某某原预交受理费732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3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1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51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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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5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613.56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23元,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5元。原告H某某负担的受理费223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5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H某某原预交受理费338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11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41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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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R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4778.3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元,由原告L某某、R某某负担261元,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9元。原告L某某、R某某负担的受理费261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69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L某某、R某某原预交受理费430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16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50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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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300.76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7元,由原告X某某、X某某负担304元,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3元。原告X某某、X某某负担的受理费304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33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X某某、X某某原预交受理费537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23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51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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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51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3)粤51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 二、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项720168.48元及利息(以720168.4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1元,由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2元,由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2元并表示不同意垫付,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11002元,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退回缴交的受理费11002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347号、(2023)粤51民终7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52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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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5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2288.31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1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8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5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61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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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61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12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11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22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11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36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5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5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5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5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5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八、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66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5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九、驳回原告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320元,减半收取计3866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386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641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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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6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908198.83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1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74元,减半收取计10987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同意垫付上述本案受理费,上述本案受理费10987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453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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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45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10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77186.12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10月2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4310.37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1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合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76元,减半收取计6238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623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3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701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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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70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63149.91元及该款利息(以63149.9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且不同意垫付,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447元。原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447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477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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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47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票据款343216.90元并偿付该款利息(以343216.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3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预交,因其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6473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6473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549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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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5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蚁喜财、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48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蚁喜财、W某某负担97元,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5元。原告蚁喜财、W某某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蚁喜财、W某某预交的受理费1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9号、(2023)粤51民终5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439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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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43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交并表示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330元,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缴交的受理费2330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8636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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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86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终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31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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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31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向缴纳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98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民终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160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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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1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伟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5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市伟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7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2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14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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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1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31876元及其利息和费用14338元(票据款131876元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2023年2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计1618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61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10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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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1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大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22050.17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7月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计1444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市大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44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755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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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7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64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112元,减半收取为14056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405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19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261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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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26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世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销售商品房代理费款项11720546.65元及该款计至2021年12月19日止的违约金542731.49元,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11720546.65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另行计付; 二、驳回原告东莞世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74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568元,由原告东莞世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13706元, 原告东莞世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6274元,其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还92568元,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2568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185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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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1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2001821.21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以2001821.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15元,由被告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2815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115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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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1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恒盛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涉款项95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95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违约金以不超过总额954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东恒盛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东恒盛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并表示不同意垫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185元,原告广东恒盛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缴交的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25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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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2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汇票票据款154100元及该款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2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3382元,其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还。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641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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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6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C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12696.85元并支付应计利息(自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8月28日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70263590)的约定计算,其中各分期借款的利息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按借款利率计算,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29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70263590)所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对被告C某某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189号潮州恒大城57幢2504号房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C某某、C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C某某、C某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9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47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584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1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573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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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57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853714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0年8月19日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按2022年8月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10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6元,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69元。原告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336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616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本案受理费616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12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242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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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24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L某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将案涉房产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符合办证条件的所有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5400800元为基数即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108016元(暂计)】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1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26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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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26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410.99元、质保金4811.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本金86599.8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2022年8月1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4811.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4811.1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为134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3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12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221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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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2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对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3月19日作出的潮湘城执决字〔2022〕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行审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53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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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53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4539元及该款利息(以384539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3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68元,减半收取为3534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353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510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30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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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5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817541.33元及该款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58元,由被告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21158元,其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还。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518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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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51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票据款227460.89元及偿付该款利息(以227460.8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被告汕头市瑞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2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和汕头市瑞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712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295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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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29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196600元以及利息(以196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239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并表示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2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83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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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8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22170元及利息(以221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2217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5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5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82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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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449529元及利息(以44952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44952.9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3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受理费804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受理费8043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85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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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料制作费157853元及利息(以1578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22879.28元及利息(以22879.2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6元、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19元。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9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对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02执1104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7-26 | 2022-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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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02执11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608142.50元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8日至工程设计费支付之日按起诉时(2021年10月1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82元,减半收取计4941元,由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4941元。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94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一审法院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二审案件受理费9882元,由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9882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1652号、(2022)粤51民终3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02执550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4-07 | 2022-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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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02执5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1)粤51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1)粤51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某某自2018年7月23日至2022年2月25日逾期办证的违约金484082.42元; 三、变更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1)粤51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C某某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潮州恒大公司将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189号潮州恒大城九幢221号房、十幢217号房、十幢219号房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符合办证条件的所有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C某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6723367元按照即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253元减半收取为13626.5元,由C某某负担11046.5元,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C某某已向一审法院预交29432元,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自行向一审法院理楚。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5.02元,由C某某负担5200.81元,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24.21元,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5200.81元,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7024.21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1147号、(2022)粤51民终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02执551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4-07 | 2022-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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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02执55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1)粤51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1)粤51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自2018年7月23日至2022年2月25日逾期办证的违约金257697.22元; 三、变更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1)粤51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L某某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潮州恒大公司将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189号潮州恒大城九幢221号房、十幢217号房、十幢219号房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符合办证条件的所有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L某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3579128元按照即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049元减半收取为8524.5元,由L某某负担6910.5元,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14元,L某某已向一审法院预交17717元,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自行向一审法院理楚。二审案件受理费8027.48元,由L某某负担3415.08元,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12.4元,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3415.08元,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4612.4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1146号、(2022)粤51民终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02执855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6-09 | 2022-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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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02执8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38220.5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9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原告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1038220.55元就潮州恒大城38#-44#、55#-65楼栋间纯地下室灌注桩基础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44元,减半收取计7072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720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5102执854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6-09 | 2022-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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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02执8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24204.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9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3191元; 三、原告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524204.6元就潮州恒大城21#-22#楼及35#-36#楼纯地下室、55#-57#楼灌注桩基础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42元,减半收取计4571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457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8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7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