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100MA4UQB636L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88号商业楼第1栋第4层40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MA4UQB636L | 登记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6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欧晓东 | 营业期限 | 2016年06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111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88号商业楼第1栋第4层401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室内装饰;安装空调制冷设备;园艺工程施工;投资信息咨询(以上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徐彬洋 |
监事 |
樊江坤 |
财务负责人 |
欧晓东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 | 3700万 | 3700万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11.1111万 | 411.1111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3粤UD0001(18)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5102执42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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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5102执4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安春熠建材经营部汇票金额101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1月6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4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海安春熠建材经营部预交的受理费69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374号、(2024)粤51民终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5102执30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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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5102执3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锐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095.05元及该款的利息(其中,利息以9554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7495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73593.0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2元,减半收取计3981元,由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费交纳本院。深圳市锐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98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102民初4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72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7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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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7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人款项人民币4424325.02元及应计利息【案号:(2023)粤5102民初241号、(2024)粤51民终8号,(2023)粤5102民初242号、(2024)粤51民终9号,(2023)粤5102民初2063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41号、(2024)粤51民终8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73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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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73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人款项人民币321684.87【案号:(2023)粤5102民初2302号、(2023)粤5102民初2297号、(2023)粤5102民初2296号、(2023)粤5102民初67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302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72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3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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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7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有付还申请人款项人民12160966.1币及应计利息。【案号:(2024)粤5102民初198号,(2023)粤5102民初41号,(2023)粤5102民初206号,(2023)粤5102民初2521号、(2024)粤51民终214号,(2023)粤5102民初616号,(2023)粤5102民初617号、(2024)粤51民终657号,(2023)粤5102民初1667号,(2023)粤5102民初43号,(2023)粤5102民初2058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102民初198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303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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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3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71241600417】。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23344.99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1月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299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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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29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20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Y某某预交的受理费11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304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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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3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70247600461】。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722078.72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3年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3年1月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171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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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17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1991.64元及其利息(以所欠工程款11991.6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2023年9月2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3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172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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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17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0719.25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以所欠工程款50719.25元为基数自英资公司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2023年9月2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计534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6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2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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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市海燕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汇票金额1000100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2月4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启东市海燕冶金机械厂(普通合伙)预交的受理费69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7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8623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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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862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2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319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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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3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6月9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69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52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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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52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27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75400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3月2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54019.62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1月6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6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7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299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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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29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3598.7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3年4月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4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44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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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44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16620.06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6月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1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78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1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450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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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4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6331.85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1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454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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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4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27997.14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5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76038.03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5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54元,减半收取计5677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67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449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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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4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87348.6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4月2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13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1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44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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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4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10500元、601605.37元及其利息(汇票金额110500元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10月1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汇票金额601605.37元的利息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1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21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092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620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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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6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汕头市瑞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聊城市佳朵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63523.63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163523.6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汕头市瑞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聊城市佳朵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汕头市瑞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聊城市佳朵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汕头市瑞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聊城市佳朵商贸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5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736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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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73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东营市鑫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2379300元及该款利息(以2379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34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东营市鑫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并表示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834元,原告东营市鑫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834元,本院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699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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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69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佛山市宏繁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15161.32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以115161.3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佛山市宏繁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856元,其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5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703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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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7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201525.38元及该款利息(以201525.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且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4370元。原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4370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624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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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6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6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920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200元。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缴交的受理费19200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550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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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5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鲁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541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10541.62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鲁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原告广东鲁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84元,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08元。原告广东鲁氏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92元并表示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鲁氏商贸有限公司2408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鲁氏商贸有限公司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570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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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5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5904.05元及利息(利息以15904.0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98元。原告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还其预交的受理费198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4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211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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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21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万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02民初1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435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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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43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州市祥越五金有限公司货款215010.02元及偿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15010.0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祥越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8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市祥越五金有限公司预交,其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08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广州市祥越五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608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486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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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4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梯安装款1124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违约损失(以112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1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18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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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1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053600元、赶工奖184704并支付利息[其中工程款990600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工程款(质保金)63000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赶工奖100000元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赶工奖84704元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3年1月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44元,减半收取计7972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鼎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79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094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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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09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大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97461元元及该款的利息(以本金87587.9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4月2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9873.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1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市大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18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02执1145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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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02执11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27493.17元及利息和费用5880.47元(票据款127493.17元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2023年3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4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至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359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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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3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鑫鑫工贸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该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2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揭阳市鑫鑫工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2元、保全费1520.8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揭阳市鑫鑫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表示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4302元、保全费1520.80元。原告揭阳市鑫鑫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2元、保全费1520.80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358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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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3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珠海市彧潮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46596.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4659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彧潮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珠海市彧潮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并表示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3232元。原告珠海市彧潮品贸易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缴交的受理费3232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413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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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4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总站有限公司检测费103196元并偿付该款利息(以10319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总站有限公司预交,因其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6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60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360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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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3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瑞安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512165.03元及该款利息(以512165.0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瑞安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2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瑞安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预交并表示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102 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瑞安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9102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280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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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2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山市钜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票据款76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元,由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钜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并表示不同意垫付,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1714元。中山市钜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714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304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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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3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偶锋俪人服饰店票据款1000100元及该款利息(以1000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康顺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康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偶锋俪人服饰店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康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偶锋俪人服饰店垫付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3925元已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偶锋俪人服饰店预交并表示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康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925元。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偶锋俪人服饰店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缴交的受理费13925元。本案公告费1870元(含立案时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偶锋俪人服饰店已缴交的公告费520元),均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偶锋俪人服饰店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康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偶锋俪人服饰店垫付的公告费1870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民初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11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6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