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0MA516PNC20
地址:揭阳空港经济区京冈街道吉祥路中段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00MA516PNC20 | 登记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子煜 | 营业期限 | 2017年12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揭阳空港经济区京冈街道吉祥路中段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林子煜 |
经理,执行董事 |
纪鸿钢 |
监事 |
陈基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珠海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珠海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0万 | 510万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90万 | 49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揭榕建消验字【2024】第0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经审查,你公司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揭阳恒大中央公园首期”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公司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揭榕建消审〔2024〕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经审查,你公司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揭阳恒大中央公园首期”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公司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建许准〔2022〕2368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2-12-05 |
结束日期 | 2025-12-0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062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揭阳恒大中央公园首期(第24-39号商铺)”预售许可证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揭阳恒大中央公园首期(第24-39号商铺)”预售许可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2-21 |
处罚类型 | 市场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揭榕城执处字(2023)第54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揭阳恒大中央公园首期”项目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片区中心路以东、渔十六路以北,2018年4月开工建设,现已建成12栋楼宇,其中10栋高层住宅(含1栋、2栋底层商铺)、1栋会所、1栋独立商业楼。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为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但未能提供该项目经过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材料。经征询,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揭阳空港经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揭阳恒大中央公园首期”项目消防情况,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复该项目无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尚未发现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并附有《揭阳恒大中央公园首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载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经审查合格”;揭阳空港经济区消防救援大队复函所涉火灾经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不属于项目消防设计审查范围。 |
处罚内容 | 对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揭阳市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5202执761号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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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202执76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421,309.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4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5.24元,由被告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送达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202民初4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2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