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23MA5N3B1L1U
地址:灵川县定江镇西站东路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3MA5N3B1L1U | 登记机关 |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3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罗鹏 | 营业期限 | 2018年03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701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30日 |
企业地址 | 灵川县定江镇西站东路2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人员 (2)
罗鹏 |
董事,总经理 |
赵凯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47000万人民币 | 47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佛山富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万人民币 | 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91450323MA5N3B1L1U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323执1976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5-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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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323执197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323民初675号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23民初6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304执2333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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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304执233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X某某、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编号:2020年桂中银零灵一房贷字030号)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X某某应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贷款本金273,750元(其中,拖欠本金8750元、未到期本金余额265,000元)、应收利息9374.08元、拖欠本金的罚息238.57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57.10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2年8月1日,之后本金、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编号:2020年桂中银零灵一房贷字030号)的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X某某应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632元。 四、被告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被告X某某的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某某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某某、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304民初66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70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3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